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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中的审计报告,应该以什么标准来质证?

2024-11-03 17:57:39   549次查看

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面对审计报告,应该以什么标准来质证?

〇1

时至今日,对于刑事案件中的审计报告,应该如何有针对性的质证,仍然是个很麻烦的问题。

之前曾经一度有几种争议:

1.审计报告,不属于刑事案件八种证据的任何一种,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

2.审计报告,是书证。(但是,书证应该形成于案发之前,而审计报告必然形成于案发后,二者矛盾)

3.审计报告,是专家证言。

4.审计报告,属于鉴定意见。(缺乏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支撑)

……

为此,不管在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频频发生冲突,当时由于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也就很难得到妥善解决。

〇2

最近几年,该问题总算有了一点眉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审计报告不仅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且还要参照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和认定。(注意:不是参照书证或者言词证据)

具体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诉解释”)。

 

该解释中的相关条款是第一百条,具体内容如下:

“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前款规定的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〇3

详细解读:

1. 审计报告的证据属性:

新刑诉解释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如无鉴定机构或根据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由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

这里所谓的“报告”,其中就包括了由会计师事务所等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审计报告》等。

2. 审查与认定标准:

对于这些报告,其审查与认定应当参照本节(即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的有关规定进行。

这意味着什么呢?

这个问题,相当重要。

意味着:审计报告的审查,将遵循与鉴定意见相似的严格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对报告形式、报告内容、检材来源、报告专业性合法性、出具报告人员的资质等等方面的严格审查。

而不能再像之前那样儿戏化。

3. 出庭作证与质证:

新刑诉解释,还赋予了辩护律师申请出具报告的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如果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具报告的人拒不出庭作证,那么该报告将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一规定有助于确保审计报告在法庭上得到充分的质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新刑诉解释第一百条为审计报告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审查标准,解决了长期以来关于审计报告证据属性的争议,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指导。

当然,也为辩护律师拓宽一定的辩护空间。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援助优秀律师,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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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玉杰 律师

邹玉杰律师 一名主要办理刑事案件的专业律师;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亳州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2010年,荣获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执业年限: 2009年至今,有15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工作经历: 2008年8月——2016年12月 执业于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 2016年12月——至今 执业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以及金亚太长丰分所、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 目前为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业务爱好: 写文章、演讲; 坚持每年100+篇文章,20多万字,目前已坚持七年。 华东政法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首期学员,人民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七期学员! 执业十几年来,邹玉杰律师办理过一系列有影响、有效果的刑事、民事案件,包括王某某等安徽特大涉黑团伙案(公安厅督办,谯城区法院一审)、亳州“路怒”案(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桂林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合肥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7公斤毒品案、饮片厂土地被收回案等等,均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2021年~2024年成功案例: 1、李某箐诈骗案 基本案情:李某旅游时认识个驴友,感觉不错,发展为男女朋友。其手机和大部分支付工具(如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均被男朋友使用,后来李某涉嫌诈骗罪。 辩护观点:依照罪刑法定,不构成诈骗罪; 最后结果:侦查阶段未批准逮捕,进而取保候审。不出意外,最终应为无罪。 2、梁某得危害珍贵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梁某涉嫌购买穿山甲两公斤并进行销售,被抓获归案,涉嫌罪名为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梁某涉嫌犯罪,因为证据不足;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3、鲁某群诈骗案 基本案情:鲁某曾帮他人办事,借此机会向别人借款数十万元,一直未能偿还,之后曾向对方出具借条以及还款计划。最近被侦查机关查获,罪名为诈骗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案件事实,应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诈骗罪,侦查机关插手民事纠纷,显然不符合依法治国理念。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张某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涉嫌虚开税票金额6个多亿,当事人张某涉嫌税额为1300余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属于量刑最重的一个级别,至少应在十年以上量刑; 辩护观点: 其一、从犯情节,参与时间短; 其二、获利较少; 其三、案件中的审计报告存在致命缺陷,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张某被认定为从犯,量刑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5、陈某怀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陈某女儿女婿因炒股欠下巨额债务,于是女婿想和女儿一起自杀以求解脱,女儿不太愿意,双方发生冲突,陈某激动情况下,杀害了女婿。 辩护观点: 其一、受害人有一定过错; 其二、被告人属于激情杀人; 其三、已取得受害人家人谅解。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法庭判处陈某十五年有期徒刑,当事人比较满意。 6、蒙城黄某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黄某某丈夫及其孩子吃过黄某某做的饭菜后,均有中毒现象,后黄的丈夫抢救无效死亡,检方指控黄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经申诉后,进入再审程序; 辩护观点: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某某存在投毒行为,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应改判无罪; 判决结果:再审改判无罪。 B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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