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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肺压缩”和“肺萎陷”,究竟有没有区别?

2024-11-03 17:58:17   522次查看

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肺压缩”和“肺萎陷”,究竟是不是一回事?


最近办理一个法律援助案件,当事人是个未成年孩子,涉嫌罪名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

案件,本来是聚众斗殴罪的,因为这个小孩未成年,只能往故意伤害罪上靠,而且必须是重伤害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是轻伤害,就无需追责。

但是,该案件中的重伤鉴定结论存在明显问题:鉴定人将病例以及X光片中的“肺压缩”和鉴定标准中的“肺萎陷”混为一谈。

毕竟我们只是懂法律,不太懂医学,于是就找了不少医生咨询,得到的答案也是大相径庭,有医生说二者差别很大,有医生说没有差别。

我们只能就自己对相关规定的理解,给出相应的质证意见,希望能有高手给予指点(先谢谢)。

针对《受害人某某构成重伤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

质证意见:

对于该证据的“三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该鉴定意见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

第一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2.g: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7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50%以上。

明确要求的是“肺萎陷”,但是受害人的病历、x光片或ct片,显示的均是“肺压缩”90%或者70%。

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同,而且二者是质的不同。

如果将两者混为一谈,那就有点将涉及嫌疑人自由权利的重伤鉴定意见过于儿戏化,甚至可以说鉴定人严重不负责任。

第二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关于“重伤”的定义是这样说的: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损伤程度等级

A.2 重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一旦鉴定为重伤,就说明要达到使人的某个器官丧失功能的程度,而且是一种既成事实,而绝对不是一种不稳定的状态。

具体到本案鉴定意见的两个词语,“肺萎陷”和“肺压缩”。

肺萎陷,明显是一种既成事实,是描述人的肺部器官现实中的一种状态;而肺压缩呢,明显是一个动词,处于一种动态变化一种,是不稳定的,可能会变的更坏,也可能变化的更好。

本案中的情况就是,往好的方面变化——根据卷宗中的几个 ct和x光片显示,受害人的伤情一直在变化中,第1天第1次检查时,肺压缩是90%,当天第2次检查时,肺压缩就变成了70%。

而到了第2天检查的时候,肺压缩的情况已经不存在;

后期又检查了两次,肺压缩的情况也都不存在了。

这说明受害人的肺部根本没有受到实质性的损伤,比如现在再检查受害人的肺部,应该和正常人没有任何差别。

因为肺压缩,是一种外界有了压力导致肺部空间被压缩,造成人体呼吸困难,一旦外部的压力消失,这种症状就很快会消失,会恢复。

而肺萎陷,是因为肺部受到了严重的创伤,导致难以恢复的一种稳定的病态,是很难再有所改变的。

第三

经过在法律文书网上检索,故意伤害类的案件中,有肺萎陷这个关键词的案例有500多例。其中安徽省有40例左右,几乎每一个地级市都有类似的案例。

我们附近的涡阳县就有类似案例。

这种情况至少说明“肺萎陷”这个词语,不仅是医学常见词语,而且更重要的是这个词在刑事判决中也是实实在在存在的。

并不像鉴定人所说,“肺压缩”就是“肺萎陷”,二者没有区别。

实际上,不管是法律还是医学,都是一门非常严谨的学科,在词语的选择上,都会慎之又慎。如果真像鉴定人所说,肺压缩就是肺萎陷,那么起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时,就应该直接写成肺压缩这个更容易记住的词语,而不应该用“肺萎陷”这个难以理解的词。

更何况,这个标准是经过很多人反复讨论研究之后的结论,绝对不是某一个人拍脑袋直接决定的。

第四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关于“鉴定时机”的说明是这样的: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

上面已经提到过,“重伤”的标准是需要造成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同等程度的人体损伤为前提,那么,其鉴定时机就至少应该等病情稳定后,以稳定后是否造成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依据,如根本没有造成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就不应该认定为重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5.6 胸部损

5.6.1 重伤一级

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

b)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三肺叶切除。

5.6.2 重伤二级

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

b)心脏破裂;心包破裂。

c)女性双侧乳房损伤,完全丧失哺乳功能;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

d)纵隔血肿或者气肿,须手术治疗。

e)气管或者支气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f)肺破裂,须手术治疗。

g)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7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50%以上。

h)食管穿孔或者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i)脓胸或者肺脓肿;乳糜胸;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食管支气管瘘。

j)胸腔大血管破裂。

k)膈肌破裂。

……

根据上面内容,可知确定为重伤的情形,基本上都是会导致某一个器官组织受到严重损伤,而且一时半会很难快速恢复正常的情况,比如:心脏破裂,心包破裂,气管破裂,支气管破裂,肺破裂,乳房大部分缺失,食管破裂,胸腔大血管破裂,膈肌破裂等等。

反观本案中的受害人,肺压缩情形也就维持不到二十四小时,因为第二天复查时,肺压缩情况已经得到缓解,甚至可以说已经消失不见。

这种情况,等于受害人的肺部并没有受到实质性损害,肺压缩,只不过是暂时的受到了一定影响而已。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援助优秀律师,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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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玉杰 律师

邹玉杰律师 一名主要办理刑事案件的专业律师;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亳州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2010年,荣获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执业年限: 2009年至今,有15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工作经历: 2008年8月——2016年12月 执业于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 2016年12月——至今 执业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以及金亚太长丰分所、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 目前为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业务爱好: 写文章、演讲; 坚持每年100+篇文章,20多万字,目前已坚持七年。 华东政法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首期学员,人民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七期学员! 执业十几年来,邹玉杰律师办理过一系列有影响、有效果的刑事、民事案件,包括王某某等安徽特大涉黑团伙案(公安厅督办,谯城区法院一审)、亳州“路怒”案(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桂林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合肥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7公斤毒品案、饮片厂土地被收回案等等,均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2021年~2024年成功案例: 1、李某箐诈骗案 基本案情:李某旅游时认识个驴友,感觉不错,发展为男女朋友。其手机和大部分支付工具(如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均被男朋友使用,后来李某涉嫌诈骗罪。 辩护观点:依照罪刑法定,不构成诈骗罪; 最后结果:侦查阶段未批准逮捕,进而取保候审。不出意外,最终应为无罪。 2、梁某得危害珍贵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梁某涉嫌购买穿山甲两公斤并进行销售,被抓获归案,涉嫌罪名为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梁某涉嫌犯罪,因为证据不足;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3、鲁某群诈骗案 基本案情:鲁某曾帮他人办事,借此机会向别人借款数十万元,一直未能偿还,之后曾向对方出具借条以及还款计划。最近被侦查机关查获,罪名为诈骗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案件事实,应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诈骗罪,侦查机关插手民事纠纷,显然不符合依法治国理念。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张某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涉嫌虚开税票金额6个多亿,当事人张某涉嫌税额为1300余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属于量刑最重的一个级别,至少应在十年以上量刑; 辩护观点: 其一、从犯情节,参与时间短; 其二、获利较少; 其三、案件中的审计报告存在致命缺陷,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张某被认定为从犯,量刑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5、陈某怀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陈某女儿女婿因炒股欠下巨额债务,于是女婿想和女儿一起自杀以求解脱,女儿不太愿意,双方发生冲突,陈某激动情况下,杀害了女婿。 辩护观点: 其一、受害人有一定过错; 其二、被告人属于激情杀人; 其三、已取得受害人家人谅解。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法庭判处陈某十五年有期徒刑,当事人比较满意。 6、蒙城黄某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黄某某丈夫及其孩子吃过黄某某做的饭菜后,均有中毒现象,后黄的丈夫抢救无效死亡,检方指控黄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经申诉后,进入再审程序; 辩护观点: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某某存在投毒行为,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应改判无罪; 判决结果:再审改判无罪。 B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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