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DNA数据库比对技术在刑事侦查中运用的合宪性问题

2021-06-07 15:36:16   21357次查看

转自:证据与刑辩论坛

来源:《南大法学》2021年第1期

作者:田芳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DNA数据库比对技术实质上是基因检测技术和大数据处理技术相结合的产物。DNA数据库比对技术可以精确锁定犯罪嫌疑人,由于其强大的证明能力而被广泛地运用于刑事侦查,各国都积极推动DNA 数据库的建立。DNA 数据库比对技术在维护了社会安全的同时也对公民基因隐私构成极大威胁。如何在技术的运用和隐私权保障之间做出更好的平衡,是DNA比对技术的合宪性争议的中心。廓清了合宪性问题,我们才可以更好地制定相关法律,消弭合宪性问题,在保障公民隐私权的同时也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全。

关键词:基因信息隐私;大数据侦查;免于非法搜查;生物安全

2020年2月25日,尘封28年的南京医科大学女大学生奸杀悬案告破,这是继白银案之后,又一例依靠DNA比对技术破获的案件。英国是首次在刑事侦查中使用DNA鉴定技术锁定犯罪嫌疑人的国家,1986年依靠DNA鉴定技术抓捕强奸犯。1987年,美国法院首次将DNA证据运用于刑事审判中。佛罗里达州奥兰多法院利用DNA证据判决汤米·李·安德鲁斯(Tommy LeeAndrews)强奸罪成立,并判处22年监禁。此后在全世界范围内DNA证据就像指纹一样被广泛运用于刑事审判中。

我国自2000 年在上海成立首个DNA 数据库后,全国刑事 DNA 数据已近1000万个,目前还在继续加速扩编。随着DNA鉴定技术的发展和完善,该技术在刑事侦查领域中的应用也将越来越普遍。美国是DNA鉴定技术和规制都比较成熟的国家,解读美国相关宪法判决,可以为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制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美国DNA数据库及其构建历史

尽管DNA鉴定技术在美国已经被使用了十几年,但DNA数据库只是在最近几年才真正迅猛发展起来。美国DNA数据库的构建经历了一个由点到面,由下到上,由州到联邦层面的发展过程。 

(一)美国国防部DNA登记和储存中心 

美国军方在1991年首次使用DNA鉴定技术,用来识别在沙漠风暴行动中死亡人员的遗骸。沙漠风暴行动第一次实现了无死亡人员遗骸身份不明的纪录。在成功地将DNA鉴定技术运用在海湾战争后,美国国防部(DOD)随后就设立了DNA登记和储存中心。从此每一个在美国军队服役的现役和预备役军人,都要接受DNA样本的采集和鉴定。这些DNA样本全部储存于设在马里兰州盖瑟斯堡的国防部DNA登记和储存中心。这个庞大的DNA数据库的主要目的就是帮助识别在执行军事任务过程中死亡人员的遗骸。

截至1997年,该登记和储存中心共采集了165万份DNA样本(平均每天收到3000至4000份新的DNA样本),该中心预计最多可容纳1800万份DNA样本,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大的DNA数据库。为了确保该中心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尤其是其合宪性,美国国防部为该中心制定了最严格的质量控制和安全保障标准。为了确保样本的安全性,每一份DNA样本都有一个安全代码,这些安全代码每年至少更改一次,登记和储存中心只要有人员变动,安全代码都要立即更改。中心只有28个人被授权可以直接处理这些DNA样本。虽然该DNA数据库的主要用途是查验已故服役军人的遗体,但在某些情况下,数据库也可用于刑事侦查。联邦调查局可以在获得法院批准的法院令后,向国防部的DNA登记和储存中心调取相关信息。 

(二)州DNA数据库

 1989年,弗吉尼亚州在全美首次建立了用于司法鉴定的DNA数据库。此后各个州纷纷效法弗吉尼亚州建立自己的DNA数据库。1998年6月27日,罗得岛州也建立了DNA数据库,至此全美50个州都有了各自的DNA数据库。各州法律通常要求某种类型的重罪犯在被押解入狱时,或从监狱释放之前,必须向州DNA实验室提交血液或唾液样本,实验室从这些样本中提取DNA信息图谱,DNA图谱将被输入电脑,存入数据库,以便与从犯罪现场提取的未知DNA样本进行比对。警察将犯罪现场的DNA与数据库DNA比对,刑事案件侦破率有了极大的提升。 

(三)联邦DNA数据库:DNA联合检索系统(CODIS) 

美国国会于1994年制定《DNA鉴定法》(DNA Identification Act),该法案是对1968年《综合犯罪控制和安全街道法》(Omnibus Crime Control and Safe Streets Act of 1968)的补充。该法律授权联邦调查局创建一个国家级的DNA数据库——DNA联合检索系统(Combined DNA Identification System,CODIS),由联邦调查局所属的国家犯罪信息中心负责。该数据库所采集的DNA样本有四种来源:已经被定罪的犯罪分子的DNA样本;从犯罪现场采集的DNA样本;从不明身份人的遗骸采集的DNA样本;失踪人员亲属自愿贡献的DNA样本。该数据库于1998年10月正式运行。各个州可以选择是否加入CODIS系统,将自己的DNA数据库与联邦调查局的DNA数据库连接起来。州一旦加入CODIS系统,联邦调查局就会免费为州和地方的DNA实验室提供必要的DNA鉴定设备,并免费为其提供人员培训。

CODIS系统实际上是由三级DNA数据库组合而成。首先是地方一级的DNA数据库。地方警察局的犯罪实验室构建地方DNA检索系统(the Local DNA Index System LDIS),所有的DNA样本都来源于这一级。地方警察局犯罪实验室将DNA样本鉴定完后,把DNA信息编辑成条形代码(就像超市里商品的条形代码),再把这些条形代码输入计算机,存入数据库。地方一级的DNA数据库一般会将相关信息上传到州级DNA数据库。州级DNA检索系统(State DNA Index System,SDIS )是连接地方DNA检索(LDIS)和联邦DNA检索系统(the National DNA Index System, NDIS)的通道,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各州会设立专门负责管理DNA数据库的机构。各州可以交换DNA鉴定信息并进行州际搜索。地方DNA检索系统、州级DNA检索系统和联邦DNA检索系统共同构成DNA联合检索系统。截至1999年11月,联邦DNA检索系统已经从50个州收集到了60多万个DNA样本和条形码。到2000年4月,CODIS检索系统已经成功比对500份DNA样本。

刑事侦查中的DNA比对一般运用到CODIS系统中的两个小数据库:第一个是已经定罪的罪犯分子DNA数据库,其中主要储存已定罪的犯罪分子的DNA条形码;第二个是来自犯罪现场未知的DNA样本数据库。当从犯罪现场采集到DNA样本后,会立刻与已经定罪的罪犯分子DNA数据进行比对。

CODIS数据检索系统存储的DNA信息仅包括DNA样本条形码、提交样本的实验室、对DNA进行鉴定的实验室人员。该数据库不存储任何犯罪信息或社会安全代码信息。当从犯罪现场采集到DNA样本后,如果发现有匹配的DNA信息,各级实验室就有责任相互联系,共同合作,来验证这个匹配结果。如果DNA匹配被确认,实验室之间就会交换额外的信息,如刑事调查人员的姓名和电话号码、案件细节。如果匹配是通过已定罪罪犯的检索系统完成的,那么已定罪罪犯的身份和罪名等信息也会交换。

虽然CODIS系统在刑事调查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将各州的DNA样本集合进一个综合DNA检索系统还是有很多问题的。各州的DNA测试方法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各州法律所规定的DNA样本采集对象也不完全相同,而且各州还有权决定将什么样的信息提交到联邦调查局。这些不一致使得CODIS系统运作不太顺畅。《暴力罪犯DNA鉴定法》(Violence Criminal DNA Identification Act)解决了其中一些问题。该法案授权联邦调查局确定DNA测试方法,统一各州DNA检测方法,并授权联邦调查局制定DNA样本采集标准和销毁准则等。

随着DNA数据库构建工作的全面展开以及CODIS系统的启动,有关DNA数据库的争议也越来越多。支持方认为,DNA数据库的构建使得刑事案件的侦破率有了极大的提升;而反对方则认为,DNA数据库使得美国变成了一个最大的“嫌疑人之国”。尽管有许多的争论,但DNA数据库扩建的趋势没有停下,现在DNA证据已经成为法庭上非常普通的证据。2013年和2014年美国法院就刑事侦查中运用DNA鉴定技术是否合宪的问题作出了两个关键性的判决,引发了公众对刑事侦查中DNA鉴定技术的合宪性问题的关注。

二、DNA数据库比对中的基因信息是否受宪法保障

人体DNA包含了众多生理信息,涉及公民最核心的隐私利益。根据基本权利一般理论,公民核心隐私将受到最高程度的保障,那么DNA鉴定技术涉及哪些生物信息,如何受到宪法保障呢?

(一)DNA鉴定技术的原理

 目前DNA鉴定技术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称为限制性片段长度多态性(Restriction Fragment Length Polymorphism,RFLP)方法,这也是较早的DNA鉴定技术。该技术的基本原理是根据限制性剪切酶所剪切出的DNA片段的长度来鉴定DNA。RFLP鉴定技术一般分为六个步骤:第一步,提取DNA。用化学方法从血液样本或唾液样本中提取DNA并将之纯化后获得DNA分子。第二步,DNA切片。DNA分子一般较大无法直接作为一个单位进行分析,于是需要用一种限制性剪切酶将DNA分子切成片段。剪切酶在DNA双螺旋链上寻找精确的切点将DNA分子切成片段,限制性剪切酶的选择将直接影响到DNA鉴定技术的速度和稳定性。第三步,DNA片段电离。被剪切好的DNA片段随即被置于插有电极的琼脂糖凝胶中,电极将切开的DNA片段按大小长短的不同分开,较小的DNA片段比较大的DNA片段更容易在凝胶中移动,最终DNA片段会有序地平行排列开来。第四步,DNA链断开。琼脂糖凝胶中的DNA片段被转移到尼龙薄膜上,这一薄膜的功能类似于一张吸干纸。在这个过程中,DNA链在它们的碱基对上被彼此“拉开”。第五步,DNA配对。将放射性标识性探针(即实验室已获得的小DNA片段)放入尼龙薄膜上,标识性的探针按照碱基互补的方式吸附相应的DNA片段,这个过程在本质上是将“拉开”的DNA片段再次配对。第六步,自动射线摄影。多余的标识性探针被冲洗掉,然后将尼龙薄膜放在X光胶片上,曝光几天,最终会产生一系列平行的暗条纹,类似于在零售商店用来识别商品的条形码,这又被称为DNA图谱。整个过程需要4到6周的时间才能完成。

第二种方法,也是现在常用的方法是短串联重复序列(Short Tandem Repeats, STR)方法,该检测方法是针对基因组特定的多态性区域设置引物进行PCR扩增,然后对扩增产物通过凝胶电泳或毛细管电泳方法进行鉴别,该方法可以确定DNA某个位点具体有多少个重复序列,从而绘制STR图谱。通常情况下,每一个STR位点会被约5%—20%的人们所共有,而STR可以同时鉴别多个STR位点,从理论上讲,如果连续测16个STR位点,其个体识别的准确率可达99.9999999998%。该技术的最大特点是能将微量的DNA大量复制。因此,无论是化石中的古生物、人类残骸,还是几十年前凶杀案中凶手所遗留的毛发、皮肤或血液,只要能分离出一丁点的DNA就能确定其所有者身份,这使得微量证据也具有极大的证明能力。该鉴定技术还非常便宜,运用该技术只需花50美元就可以鉴定出一份DNA图谱。

由于STR技术的高效、便捷和准确性,被广泛运用于刑事侦查领域。美国联邦《DNA鉴定法》规定,所有的DNA 样本必须使用STR鉴定方法才能进入CODIS数据库。该法授权联邦调查局任命一个咨询委员会,以制定DNA鉴定质量控制一般标准。

(二)DNA鉴定技术显示的基因信息来自非编码区域的基因

 人类染色体中的DNA分子分为“编码”和“非编码”两个区域。DNA中的编码区域被称为基因,包含细胞中蛋白质合成所必需的信息;非编码区域与蛋白质的合成没有直接关系,被称为“垃圾”DNA。形容词“垃圾”可能会误导外行人,其实“垃圾”DNA(非编码区域DNA)对个人身份的识别有特殊意义,而且该区域的DNA并不包含个人的遗传信息,因此刑事侦查中的DNA鉴定与医学上的基因鉴定有着根本性的不同:刑事侦查中的DNA鉴定获取的信息是非遗传性信息,只是身份鉴定信息;医学鉴定获取的是遗传性信息,确定个人的血缘和遗传性疾病。

人类非编码区域的DNA序列模式有着很大的共同性,刑事侦查中的DNA鉴定技术重点是针对“分散在人类基因组中的重复非编码区域DNA序列”,即所谓的“短串联重复序列”(short tandem repeat, STR),一个STR位点有着大量等位基因。通过分析多个STR位点,可以确保一个DNA档案只匹配一个人。现有的STR分析技术已经发展到几乎可以确定一个生物组织是否与某个具体人相匹配。从理论上来说,对DNA上的STR位点分析得越多,其准确性越高,如果对DNA上16个STR位点都进行分析,可以99.9999999998%地确定该DNA与某具体人相匹配。

目前刑事侦查中DNA鉴定一般是对DNA上13个STR位点进行分析,而检测出的基因是属于非编码区域的基因,所以DNA鉴定技术并不能使刑事侦查人员获得个人遗传信息,而只能获得个人识别信息。所以从技术上而言,DNA鉴定技术对公民隐私权侵犯并不太大,因为警察并没有获取公民最核心的遗传隐私信息。

(三)非编码区域的基因不受宪法保障,编码区域的基因受宪法保障

 因为刑事侦查中DNA检测仅仅显示染色体上的13个等位基因信息,所以这类信息并不显示受测试者的医疗、遗传和生理特征等信息,只显示受测试者的独一无二的身份。而且刑事侦查中的DNA分析最终只是产生一串识别数字,将这一串数字与某一特定的DNA数据库相比对,以发现相匹配的DNA样本,因此非编码区域的基因识别信息与指纹、笔迹、声音、人脸一样,不受宪法免于非法搜查基本权利的保护,公民对这类信息也不拥有合理隐私期待。

当然对于这种论断,也有很多人持不同意见:虽然刑事侦查中DNA鉴定只显示身份信息,但是DNA样本本身包含个人大量的隐私信息,如医疗、生理、遗传等信息,如果采集机构对DNA样本保护不当,如DNA样本遗失,这将会是对公民隐私权极大的侵犯。而支持DNA鉴定技术的人认为,不能因为有这种危险性的存在,而否定了DNA鉴定在刑事侦查中的巨大价值和意义。DNA样本遗失的风险可以通过完善DNA样本保护方法来完善,如可以通过法律规定,DNA样本的收集、识别、分析和存储仅只能用于个人身份的识别,将DNA样本用于其他目的的将构成刑事犯罪。

警察获取DNA样本后,编码区域的基因信息(含有公民遗传生理信息)将受到潜在的威胁,那么在具体的个案中,宪法是否保障公民的生理信息不受潜在的威胁呢?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保障公民免于非法搜查,保障公民信息隐私不受非法侵犯。DNA样本含有个人大量的遗传信息,虽然刑事侦查中的DNA比对只是获取非遗传信息,但是个人遗传信息很容易被泄露,那么宪法是否保障基因信息不受到潜在的侵犯呢?

在2014年的Riley v.California 案(简称“莱利案”)中,法院探讨了逮捕附带搜查手机对公民手机信息构成潜在侵犯的问题。多数意见认为逮捕附带搜查手机,侵犯了公民免于非法搜查的基本权利:对手机搜查对隐私权的侵犯远远大于对其他有形物品的搜查。手机可以存储照片、图片、短信、互联网浏览历史、日历、电话簿等各种信息。通过查阅手机上的互联网搜索和浏览记录,可以发现手机所有者的个人兴趣;通过查证手机是否搜索过某些疾病的症状,是否经常浏览健康服务网站,可以推断手机所有者的身体健康状况。手机里有多种不同类型的信息——地址、便条、处方、银行的账单、视频,这些信息组合在一起可以全面勾画出手机所有者的个人生活。手机将其主人生活的几乎每一个方面——从公共的到私密的——都保存在记录中。现代智能手机上的数据信息实际上可能并不存储在手机里,而是存储在远程服务器上,这进一步加剧了手机搜查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侵犯。因此,搜查手机必须事先获得搜查令。

实际上在“莱利案”中,警察在检查手机时并没有查阅莱利的互联网浏览历史,警察查阅的信息都是与案件的侦破有关的,但是法院仍然认为警察对手机的搜查是违宪的,在这里法院考虑的是警察对公民权利潜在的侵犯。

那么这一规则是否也可以运用于DNA鉴定案件呢?每一份生物样本不仅仅提供DNA上13个STR位点上的信息,还可以提供皮肤色素沉淀、性别、眼睛颜色,以及疾病或行为倾向等各方面的信息,甚至包括性取向的信息。如果让普通人在检查手机和检测DNA之间进行选择,大多数人会认为,检测DNA样本将对其隐私构成更大的威胁。但在2013年的Maryland v. King案中,法院认为DNA鉴定并没有对公民基因隐私构成侵犯,重要的原因还是在于技术本身。DNA样本中的基因信息并不像手机中的信息可以直接获取,个人遗传生物信息并不能直接从DNA样本中读取出来,需要到专业的实验室进行分析才可以获得,所以DNA刑事鉴定一般获得法院支持。

三、采集罪犯和被逮捕者的DNA样本是否合宪

采集罪犯的DNA样本一般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但美国国家科学院(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还是警告各州不要过于仓促地建立大型DNA数据库,担心刑事侦查将过于依赖犯罪实验室,然而DNA数据库采集对象的扩张趋势不可阻挡。 

(一)对所有的罪犯进行DNA采样合宪

 起初美国各州DNA数据库只是从性犯罪者身上采集DNA样本,因为强奸犯和其他性犯罪者的再犯率很高,而且很可能在犯罪现场留下DNA证据。据美国司法部统计局关于罪犯再犯率的调查显示,强奸犯出狱再次犯罪的概率比其他罪犯的再犯率高10.5倍。针对性犯罪者的DNA检测证据一般都会获得法院的支持。随着DNA采集技术的进步,各个州都迅速扩大了DNA 的采集范围,即从性犯罪扩张到盗窃罪。

支持DNA样本采集对象扩张到盗窃罪的理由是:今天的小偷可能是明天的强盗或强奸犯,因为暴力犯罪通常从轻罪开始,所以他们的DNA越早进入数据库越好。1999年就有14个州规定所有盗窃犯也必须提交DNA样本。将DNA样本采集对象扩张到盗窃犯还基于一项社会学研究,佛罗里达犯罪调查局的数据统计显示,52%的强奸犯曾经犯过盗窃罪,在DNA比对成功的案例中,大部分被锁定的嫌疑人都有盗窃史。支持将DNA样本采集对象扩张到盗窃犯的人,最喜欢引用艾萨克·琼斯(Isaac Jones)的例子。琼斯在1993年就因入室抢劫而被逮捕,后被假释,后来琼斯最终被控在纽约市犯下51起连环强奸案。很多人认为,如果琼斯第一次因入室抢劫被逮捕时,侦查机关就对其进行了DNA样本采集,那么就可以阻止后来的50次强奸。

  “琼斯案”和其他类似案件,让更多的人支持扩大现有DNA数据库的采集范围,以覆盖更多类型的罪犯。基于重犯往往从较小的犯罪开始他们的犯罪生涯,而且许多罪犯容易成为惯犯的认识,目前美国三分之一的州规定从犯有严重犯罪的人身上采集DNA样本,有7个州规定从所有的罪犯身上采集DNA样本,这些罪犯包括白领罪犯、信用卡诈骗罪犯和其他非暴力罪犯。而加利福尼亚州、华盛顿州、密西西比州和罗得岛州,试图采集所有重罪犯的DNA样本,但立法提议没有获得通过。很多专家预计,DNA样本的采集对象将很快扩张到所有的罪犯,这样每年将有100多万的人接受DNA检测。目前人们也普遍接受采集重罪犯的DNA样本,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罪犯本身的隐私期待就较低。 

(二)采集被逮捕者DNA样本是否合宪:政府报告 

如果说罪犯的隐私期待较低,采集罪犯的DNA样本不构成违宪,那么对被正式逮捕但还未被定罪的嫌疑人进行DNA检测是否构成了违宪呢?

南达科他州在1994年通过了一项法律,允许对被正式逮捕的嫌疑人进行DNA检测,但是在1997年该州对该项法律作了修改,还是只允许从被定罪的罪犯身上收集DNA样本。而从1999年开始,美国有三个州——路易斯安那州、密西西比州、肯塔基州——要求从因为性犯罪而被捕的人身上提取DNA样本。目前要求对所有被正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DNA检测的呼声越来越高,尤其是有着1700名会员的国际警察局长协会积极呼吁,将更多的犯罪嫌疑人纳入DNA检测对象,在他们再次作案之前,就将嫌疑人的DNA样本采集进DNA数据库,这样可以更快更好地侦破案件。2000年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有54%以上的人认为应该从所有被捕的人身上提取DNA样本。

但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等公共利益团体对执法部门的这些做法提出了质疑,认为采集被逮捕人的DNA样本,构成了隐私侵权,并计划在法院挑战这些立法。为此,1999年7月,美国DNA证据未来委员会(Commissionon the Future of DNA Evidence)成立专门的调查委员会就被逮捕人员DNA检测的合宪性进行研究。由于当时联邦最高法院并没有对被逮捕者接受DNA测试合宪性作出任何裁决,所以报告的大部分内容都是基于下级法院的判决。如在Jonesv. Murray案中,第四巡回法院认为,人在正式被逮捕时丧失了人身自由,也就丧失了部分个人隐私权,警察可以对被依法逮捕人员的房屋实施搜查。委员会的报告认为,被逮捕人员的隐私权是受到限制的,但对被捕者进行DNA检测时,要注意到DNA样本的采集方式,即对被测试者的侵害必须是最小的。根据联邦最高法院以往的判决,血液的采集构成了第四修正案所禁止的搜查,因此委员会的报告警告,对被捕者进行DNA样本的采集最好不要通过静脉采血的方式。 

(三)联邦最高法院对采集被逮捕者的DNA样本是否合宪作出裁决 

2013年的Maryland v.King案(简称“金案”),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对采集被逮捕者的DNA样本是否合宪问题作出了回答:基于社会安全以及刑事调查人员的安全利益,对被捕者进行DNA样本的采集和检测合宪。法院主要从两个方面讨论了DNA样本采集的合宪性。

 1. 从功能角度:DNA鉴定与传统的拍照、指纹识别功能相似

 警察对被逮捕者实施严格的信息登记从1887年就开始了。当时警察普遍使用法国人类学家阿尔丰斯·贝蒂隆(Alphonse Bertillon)首创的物理测量方法来识别被捕者。当一个人被逮捕或被判刑之后,警察会根据Bertillon系统对其进行拍照、测量。Bertillon的物理测量方法包括对被捕者身体每一个特征细节进行详细而准确的测量,如对面部特征的科学分析,对各种伤疤、印记精确进行解剖学定位。测量的数据会写在一张卡片上或一个记事本上,嫌疑人的照片会附在卡片或记事本上。卡片或记事本会被存入嫌疑人被逮捕地的罪犯档案馆,而副本会被送到其他各个城市的罪犯档案馆。可见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识别主要有两个目的:(1)查明被逮捕者现在的真实身份;(2)确认嫌疑人是否还犯有其他的罪行。

执法机关经常会在其例行的登记程序中,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来确定被捕者的真实身份,从而获取更多的信息。几乎从照相机发明之日起,警察就利用该设备对嫌疑人进行拍照,并将其照片进行登记,以利于后来的比对。

在照相技术之后,警察又引入了指纹识别技术。和照相技术一样,法院认为指纹识别是嫌疑人被逮捕后警察例行登记程序的当然组成部分。在United States v. Kelly案中,法官奥古斯都·汉德(Augustus Hand)撰写的多数意见认为,常规的指纹识别并不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指纹识别只不过是传统识别方法(照相技术)的一种延伸。到了20世纪中叶,一个被合法逮捕的人都会被进行拍照和指纹识别。

到了21世纪,DNA鉴定技术诞生。DNA是一种更精准的识别技术,一个为了逃避摄影鉴定而改变面部特征的嫌疑人,一个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改变指纹的嫌疑人,都无法逃脱DNA的识别。而且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DNA鉴定所需要的时间也越来越短,2010年DNA样本处理的时间一般需要125天,而到了2013年,处理时间已经缩短到了20天。而现在美国联邦调查局则能让警察在90分钟内完成对被捕者DNA样本的鉴定。

因此,DNA鉴定只是例行登记程序中传统身份认定技术——拍照、指纹识别等技术的延伸,传统身份认定技术一直以来就获得法院的认可和支持,在“金案”中,DNA鉴定技术再次获得法院的认可。 

2. 从利益衡量的角度:采集被逮捕者的DNA样本有着极其重大的公共利益 

“合理性标准”要求法院在“促进合法的公共利益”和“侵犯个人隐私”之间进行权衡。因此隐私利益和与公共利益之间的权衡,是采集DNA样本合宪性的核心问题。而采集DNA样本有着如下重要利益。

第一,在每一个刑事案件中,警察首先必须确认被逮捕人的真实身份。对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识别不仅仅停留于其出生日期、身高、姓名、社会安全代码等信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史往往是其身份的重要组成部分。警方在扣押犯罪嫌疑人后,对犯罪嫌疑人身份查验的任务必然包括与已有的资料比对,以确定被捕者其他的社会信息,如是否有犯罪前科。警察最常使用的手段,如将犯罪嫌疑人的照片与先前受害人所描述的画像比对,还会将被捕者的指纹与已知罪犯和未侦破犯罪的指纹数据库比对。从被逮捕者身上收集的DNA是最精确的身份证明,就像指纹一样,是一个人所独有的。

随着技术的进步,警察采集公民身份信息的方式也越来越多,从传统的姓名、照片、指纹、身份证号码、社会安全代码到现在的DNA图谱,公民身份信息的内容越来越丰富,身份信息的数据库也越来越庞大。而随着社会生活实名制的推广,公民社会活动都需要通过身份证件才能完成,如购买火车票、信件包裹邮寄、QQ号申请、手机号码申请等,公民身份信息与其他社会信息紧密相连,公民几乎成为一个透明人。这些数据库作为例行检查时身份比对的基础,使得警察可以更全面地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第二,执法人员有责任确保被逮捕者不会给警察、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被逮捕者带来过分的危险。DNA鉴定可以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更进一步的身份确认,如确认是否是一名被通缉的犯人,是否有暴力倾向,是否属于某一个帮派,是否有精神失常的记录等,使执法人员知道该如何做出更进一步的处理。

第三,全面了解被逮捕者过去的历史,才可能对其危险程度予以正确的评估,而这将为法院决定是否保释提供依据。保释决定有可能使极其危险的犯罪分子再次逃离法律的制裁,政府完全有理由通过一个可靠的数据库来确定一名被逮捕者是否还有其他的罪行。因为嫌疑人如果有犯罪的前科而未被发现,那么嫌疑人就有极大的逃跑可能性。例如一个因入室盗窃而被逮捕的嫌疑人,很可能以前犯有强奸罪,但并没有被人发现,他会尽最大的努力逃避入室盗窃罪的指控,甚至从拘留所潜逃,这将对之前所犯罪行的受害者、证人乃至整个社会构成极大的威胁。采集被逮捕者的DNA样本,能更准确地确定其犯的全部罪行,让他接受更公正的审判,也避免社会受到更大的威胁。

总之,如何正确地处理被逮捕的嫌疑人,会影响到整个刑事司法的过程。警察对被逮捕者的身份和财产进行更进一步确定,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比逮捕后立即进行搜查的意义更大。因此一般情况下法院一直不愿对被逮捕者的例行登记程序做过多的限制。

四、秘密采集被调查者的DNA样本是否合宪

(一)秘密采集被调查者的DNA样本与采集被逮捕者的DNA样本有什么区别 

2014年Raynor v.State案(简称“雷诺案”)中,警察只是在受害人举报的情况下对雷诺(Raynor)进行调查,警察在没有征得雷诺同意的情况下,秘密采集了其生物残留物,从其生物残留物中提取了DNA样本,而DNA鉴定显示其与袭击受害人的精液DNA相符合。雷诺提起上诉要求排除DNA证据,马里兰州上诉法院认为,宪法并不保障雷诺残留在椅子扶手上的生物残留物及其DNA样本,从嫌疑人遗留下来的生物物质获取DNA信息,不构成非法搜查。

可见2014年“雷诺案”沿袭了2013年的“金案”判决的思路,由于DNA检测只涉及DNA中非编码信息,不涉及公民遗传信息,因此采集DNA样本合宪。但很多人对“雷诺案”的判决持不同意见:第一,“金案”中DNA的采集和分析对象是因严重犯罪而被依法逮捕的嫌疑人,他们享有的隐私利益本来就比较少。而在“雷诺案”中,当事人并没有受到逮捕或拘留,警察仅仅是对雷诺进行初步的调查,被调查人雷诺充分享有宪法所保障的免于非法搜查权。根据一般规则,除非政府有可能的理由,或有迫切的公共利益才可对公民实施搜查。第二,在“金案”中,马里兰州的法律规定,所有被正式逮捕的嫌疑人都将接受DNA的例行检查,因此警察没有任何的自由裁量权,警察不能决定谁接受检查谁不接受检查。而在“雷诺案”中,警方并没有法律的授权,警察的行为不受约束,这种不受约束的调查行为是法院坚决反对的。第三,当警察采集金的DNA样本时,金本人是知道的。而在“雷诺案”中,雷诺本人并不知道警察的行为。警方行动的隐秘性质似乎加剧了“雷诺案”的侵权性。 

(二)采集对象的不断扩张是否会导致政府的过度监控

 目前DNA样本都是通过采集口腔唾沫完成的,这种采集方式对被测试者几乎没有侵害。而且随着基因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以后直接从人类指纹中就而可以提取DNA样本,而人类指纹的采集一直都是得到法院支持的。如果技术足够成熟,那么指纹采集就意味着DNA样本采集。如果法院认为警察秘密地采集并分析生物遗留物不构成宪法所禁止的非法搜查,那么警察就可以任意地获取DNA样本。如从申请驾驶执照或更新驾驶执照的人那里秘密获取DNA,从参加投票选举人那里秘密获取DNA,甚至从人们丢弃的垃圾里获取DNA。而随着技术的发展,DNA的采集和分析将变得越来越方便快速,警察几乎可以获得任何人的DNA,在这种情况下,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就不是潜在的。

DNA数据库比对技术实质上是基因检测技术和大数据处理技术相结合的产物,这一结合使得侦查部门侦破案件的能力有了巨大的提升,随着越来越多尘封多年的悬案通过DNA数据库比对技术告破,该技术将越来越受执法部门重视。而与此同时产生的问题是,随着大数据处理技术的广泛运用,公民隐私权的保障将面临极大的挑战。201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采集被逮捕者DNA样本的合宪性作出的裁决,引发了人们对基因隐私的广泛讨论。而2013年6月6日的“棱镜门”事件,使得人们对政府使用大数据可能产生的隐私侵犯更为担忧。“棱镜门”事件中对通话的监控与政府收集DNA样本,两者有着极大的相似性,即从第三方或从公共领域获取大量信息,通过大数据分析锁定嫌疑人。

不少学者担忧警察不受限制采集DNA样本的做法,总有一天会导致DNA样本被用来识别并隔离那些拥有“犯罪基因”的人。“犯罪基因”的发现可以为政府提供更好的理由进行社会控制。这种担心并非多余。联邦CODIS系统最初被提出的时候,一些关注隐私权保障的学者就曾担心,DNA采集对象不会局限于暴力犯罪的人,而后来的发展证实了他们的担忧。CODIS系统最初禁止对DNA样本进行家族性搜索,而现在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使用。事实上,已经有科学家对那些被判有暴力犯罪的人进行犯罪基因的研究,DNA数据库的扩建对公民基因信息的潜在威胁是巨大的。

五、用立法消弭合宪性质疑

通信技术、生物技术和大数据分析技术的结合,使得执法部门的破案能力有了极大的提升,执法部门维护社会安全的能力也有了极大的提升,但同时,公民的隐私空间也越来越小,如何在获得社会安全感的同时也能保障公民的隐私期待,这是当前法律制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通过立法消弭DNA鉴定技术在刑事侦查中运用的合宪性质疑

 反对DNA数据库建立的人主要担心DNA数据库可能被用于非刑事侦查目的,以及DNA样本的泄露而导致的对公民基因隐私构成潜在威胁的问题。虽然在刑事侦查中,DNA鉴定只涉及非编码区域的基因,并不涉及公民的遗传生理等信息,但是DNA样本本身包含大量的生物信息,因此DNA样本的处理是关键问题。为了消弭该技术在刑事侦查中运用的合宪性质疑,法律必须作出如下规范:第一,严格DNA数据库的使用目的;第二,严格DNA样本的处理方法。

《联邦DNA鉴定法》明确规定CODIS系统只能用于刑事侦查,但同时也规定,在删除个人身份信息后,数据库可用于人口统计数据、身份识别等领域,但不可用于执法之外的歧视性目的,比如拒绝保险、就业甚至是生育的权利。

《联邦DNA鉴定法》对DNA样本和数据的处理也作了严格规定。只有执法人员和刑事诉讼当事人才能接触样本,所有数据都是经过加密后传输,未经授权的DNA披露,将被处以10万美元的罚款。大多数州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果被逮捕嫌疑人最终被确定为无罪,是否应从数据库中删除所获取的DNA信息,并销毁DNA样本?目前所有州的DNA数据库法规都要求,在将一个人的DNA信息纳入数据库之前,必须对其犯罪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确认,最后被确认为无罪的个人DNA档案应予删除。然而各个州对于DNA样本本身是否应销毁有不同的规定。 

(二)我国DNA鉴定技术在刑事侦查中运用急需法律规制 

随着我国生物技术的高速发展,DNA鉴定技术以及DNA数据库的建设在我国悄然展开,地方基层公安机关实验室也蓬勃发展,DNA鉴定和比对技术在我国公安侦查中已经广泛运用,其运用已经从凶杀、强奸等重大刑事案件拓展到盗窃、抢劫、诈骗等多种财产类型的犯罪,而DNA提取数比也是每年以指数增长。有建议认为,年刑事案件发案数在6000 起以上,有条件的都可以建设DNA 实验室,而目前我国各地基层的DNA数据库也是遍地开花。我国DNA数据库最终还是要形成国家—省级—市级—基层四级DNA数据库体系,数据库的规范管理已经刻不容缓。

与实践蓬勃发展不相应的是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严重不足。目前有关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建设的规定只有一个决定,即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该《决定》第7条授权侦查机关根据工作的需要设立鉴定机构。公安部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DNA实验室等级评定办法》对DNA实验室的组织建设予以了规范,而公安部制定《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法庭科学DNA实验室建设规范》则属于DNA鉴定行业规范。

2018年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后,很多人建议全国人大加紧制定《基因安全法》或《生物安全法》,但是这些法律更多地关注人类基因科学研究中的伦理和法律规制问题。我国目前基因数据库的建设,无论是用于科学研究还是纯粹用于刑事侦查,都没有一部明确的法律规范,基因安全立法刻不容缓。但目前有关的立法建议更多地关注科学研究的基因数据库,而公安部门的基因数据库建设问题,并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在未来的基因安全法律中应当专门对刑事侦查中的DNA数据库问题予以明确规范。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0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