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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的生命与多数人的生命哪个更重要?从《长安十二时辰》看“选择正当性”

2021-06-08 16:57:41   5427次查看

作者:李庆瑜,庭立方产品专员。


大唐盛世,上元节前夕,长安城突显危局。靖安司李必与死囚张小敬“赌命”,十二时辰内,拯救几十万百姓的身家性命,解救整个长安城的安危……紧张刺激的剧情,环环相扣的情节,大唐版“反恐24小时”正在上演!

这部6月27日低调上线的古装悬疑剧,截至7月14日,近13万人在豆瓣评分8.6,微博话题阅读量近45亿,热度依然不减。

《长安十二时辰》用宏大精美的画面,电影级别的拍摄制作,考究的服装造型,极力还原盛唐的历史原貌,在暑期档刷爆朋友圈,豆瓣评分高达8.5分,吃瓜群众表示“精彩到一分钟都不想错过”。

(截图来源:豆瓣网评)

全网吹爆的热播剧,《长安十二时辰》在法律人的视角下有什么新的见解和感受?

请大家前排就坐,换个思维频道,听小方讲《长安十二时辰》里“选择正当性”的故事。

“选择”

《长安十二时辰》里每一个人物都面临着自己的选择——

“我信你,你也要信我”这是李必选择堵上所有身家性命对死囚犯张小敬的相信。

“你们男人总是选做事,却不选女人。”这是冷血无情的女杀手鱼肠对张小敬幽怨地抱怨,揭示着男性选择中对性别关系所紧张的痛点。

从这个角度看,这部剧讲述着无数个关于“选择”的故事,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张小敬的选择。

张小敬为追查恐怖分子龙波的线索,进入“修罗狱”地下长安城,“这是另一个长安,没有道义,没有律法”。

这里的统治者是地下城主葛老,在张小敬任万年县不良帅时,在地下城里安插了很多“暗桩”,葛老为了挖出“暗桩”,逼迫张小敬说出他的名字并且亲手杀死他。

此刻,张小敬面临着人生中最艰难的选择,供出“暗桩”可以获得葛老的信任,继续追查龙波的下落,若不供出“暗桩”,半个时辰内,没有任何线索,整个长安城几十万百姓的性命危在旦夕……

在利益权衡后,张小敬忍痛喊出“小乙”的名字,小乙慷慨赴死。剧情虐到极致,观众“闻者伤心,听者落泪。”

“牺牲一人性命,解救长安城几十万百姓的安危。”张小敬的“杀人”理由看似无懈可击,可是从法律人的视角审视张小敬的“选择”,出卖“暗桩”的做法应该如何评价?

“法律评价”

张小敬的行为动机不难理解,“今天什么事情也没有长安几十万人性命重要。”,即“舍小家为大家”,在现代刑法学规范上,张小敬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即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现代刑法学视域下,紧急避险可以阻却行为的违法性,而在唐代,没有将“紧急避险”作为违法行为的阻却事由,因此紧急避险不能作为排除犯罪的违法阻却事由。

在剧中还有这样一个细节,当张小敬叫道“小乙”时,小乙说这样一句话:“万年县不良人林小乙,请张帅赐福。”小乙的这句话,是否可以视为“被害人承诺”,从而排除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

被害人承诺又称“被害人的同意”。被害人承诺是指基于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的承诺而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行为,其对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降低行为的可责性,甚至可以排除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

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规定被害人承诺,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所运用。例如,对于以违背被害人意志为成立要件的犯罪,如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等,如果被害人承诺实施该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在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涉及他人生命权的案件中,被害人的承诺并不能成为阻却违法事由存在,但可以成为减轻刑事责任的原因。

我们不妨站在法律人的视角分析一下,张小敬的行为到底如何定性?

久居庙堂的官家人姚汝为张小敬的行为做出规范性评价:按照唐律,“出卖暗桩者,系死刑,当斩。”然而对于其行为究竟违反唐律哪一条,剧中并没有做交代。

唐律《职制》篇“漏泄大事”条有云:“诸漏泄大事应密者,绞;非大事应密者,徒一年半。”何为“大事”?

唐律中解释:“谓潜谋讨袭及收捕谋叛之类。”泄露“暗桩”身份,是否可以评价为“大事”?

对此问题具有一定的解释空间,但即使是“非大事”,张小敬也至少要受一年半徒刑。若认定为“大事”,则获“绞刑”,与其之前所犯罪行应当数罪并罚。

而“暗桩”身份属于朝廷机密,放在当代,应属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国家秘密,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

张小敬的行为类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具有泄露国家秘密的主观故意,剧中张小敬无视姚汝的提醒,一句“别给我提什么狗屁规矩”,足以表现其主观故意。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道德评价”

从法律视角上看,张小敬的行为属于犯罪,对于张小敬而言,他并不在于乎世人如何看他,他本就是死刑犯,不在乎多一条罪名。但是从道德评价上,他仍背负着精神的枷锁,他对不起小乙,毕竟那是一条无辜的性命。

当面临“一个人的生命”与“数个人的生命”的选择时,该如何权衡?张小敬的行为是否可以免责?这是一个值得法律人思考的问题。

在《长安十二时辰》原著小说中,李必和张小敬做过这样的讨论:“假设很多人在一条船上,必须杀一个无辜的人祭献河神,才能保船上的其他人平安,那么要不要杀掉这个无辜的人?”

张李两个人的答案都是“要杀”。这与张小敬出卖“暗桩”的思维逻辑如出一辙。

在张小敬和李必的道德准则里,“一个人的生命”与“多数人的生命”是不对等的,只要最后大多数人可以活下来,那么哪怕牺牲一个人的生命也是值得的。

这是“结果主义的道德推理”,它背后的思维逻辑是“事情的正确以及道德与否,取决于你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道德的最大化是多数人利益的最大化”。

这个例子体现了“结果主义的道德推理”,结果主义的道德推理将行为的道德与否取决于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即我们的行为对外界产生的影响。但是按照此种逻辑做进一步的思考,我们忍不住会产生怀疑“杀害一个无辜者”的行为是不是本身就是错误的?

这就是“绝对主义的道德推理”,即道德有其绝对的道德原则,有明确的责任和权利,而无论所造成的结果是怎么样的。这两种观点是哲学领域中对道德观的辩论,不同的人持不同的观点,不同的观点意味着不同的道德评价。

在姚汝的眼中“不是每个人的命都是一样的”,昆仑奴是奴隶,主人叫他去死,他都不会反抗。这种封建礼数下建立的道德观必然是扭曲的,不可苟同。

在张小敬的眼中,“平白无故地叫一个人去死,不值得骄傲”。但若用一人的生命换回天下苍生的平安,是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福利,在这个意义上,张小敬的“出卖行为”获得了道德的正当性。

在一些观众眼中,“出卖”就是背叛,杀人就是杀人,生命无价,张小敬也不能保证牺牲小乙的性命就一定能保全整个长安城的百姓,因此“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孟子•公孙丑上》)

一千个读者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用功利主义的天平衡量张小敬,他是心怀天下大义的英雄,用绝对主义的逻辑审视张小敬,他的选择有愧于道义和道德。这个哲学问题没有标准答案,但值得我们思考,如何带着辩证的眼光思考“杀人的道德侧面”,从而带着批判的观点来重新审视公平、正义的意义。

(文中图片来源:优酷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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