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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动态 || 用勤勉赢得实绩——记望之辩2020年十大案件

发布时间:2021-02-10 19:03 浏览:2274次 动态二维码

望之辩

2020十大案例

 

01    L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无期徒刑

02    J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不逮捕】

03    C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不起诉】

04    N某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    【不起诉】

05    W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不起诉】

06    M某涉嫌滥伐林木罪    【不予逮捕】

07    W某、X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    【不予逮捕】

08    L某涉嫌集资诈骗罪    【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09    D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缓刑

10    W某某涉嫌非法拘禁案    【不起诉】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01    L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基本案情:

L某某等54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虚开发票罪、寻衅滋事罪被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所律师作为辩护人作为其一、二审的辩护人,在检察院建议量刑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处无期徒刑,为其提供了有效辩护。

承办律师:龚振中、韦端宁

点评:

本案为广西涉案金额最大的涉黑案件,本所律师系统的进行团队的分工与协作、运用刑事科技、采用数字化数据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得到了当事人及其家属、审判人员、律师同行的一致肯定与好评。

 

02    J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基本案情:

本案为北海市建国以来最大的传销案件,涉案100多人。侦查机关以J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由将该案移送检察院起诉(案号为:北公诉字[2019]00147号)。望之辩接受委托后,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与其积极沟通,经过深入分析、对比法律法规中“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的定义、范围,认为J某只是涉案传销活动的一般参与者,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予逮捕。后律师以法律意见的形式向检察院详尽地阐述了其论证思路,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最终检察院决定不逮捕。

承办律师:龚振中、韦端宁

点评:

望之辩以极强的法律研究能力,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争取利益最大化,让其早日重获自由。

 

03    C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基本案情:

侦查机关对C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进行立案侦查(案号为:南公高立字[2019]03941号),望之辩接受其家属委托后,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并深入分析在案证据,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交流案情并提交了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最终获得检察院不予起诉的结果。

承办律师:韦荣奎

点评:

本案涉及多名被害人,办案律师不畏压力,运用最专业的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早日重获自由。

 

04    N某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

基本案情:

侦查机关将N某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一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案号为:南公山诉字[2020]00135号)。N某被控非法买卖72发军用步枪子弹,根据相关规定,指控成立的话量刑起点将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确定。望之辩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委托为其辩护,经过深入阅卷分析以及和当事人沟通,律师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该罪,后与检察院多次沟通交流,最终获得不起诉的结果。

承办律师:韦荣奎

点评:

望之辩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认真研究每一个案子。并通过审前辩护为当事人获得了自由。

 

05    W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基本案情:

侦查机关以W某生产、销售含有他达拉非衍生物食品原料为由,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案号为:南公兴诉字[2019]00597号)。望之辩接受委托后介入此案为W某辩护,经过研究、对比法律法规的中“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定义、范围,律师认为涉案的他达拉非衍生物不属于该范围。后律师以法律意见的形式把论证过程详细的阐述,最终得到检察机关的认同,获得不起诉的结果。

承办律师:韦荣奎、韦承周

点评:

望之辩坚持专业化、精细化辩护,不放过任何细节,以高度责任感和极强的法律研究能力,为当事人争取获得了满意的辩护效果。

 

06    M某涉嫌滥伐林木罪

基本案情:

侦查机关对M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进行立案侦查,望之辩接受其家属委托后,承办律师韦皖子第一时间会见嫌疑人M某,会见后马上与主办警官进行沟通,了解案件情况,了解到本案虽然达到立案标准,但属情节轻微情况。在主办警官将案件报送检察院批准逮捕后,韦皖子在检察院做出批准逮捕前,与主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本案情况,提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极小、嫌疑人M某特殊的家庭情况及当前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等辩护意见,提交了书面法律意见、司法政文件、相关证据材料,最终韦皖子律师辩护意见得到承办检察官的采信,检察机关对M某做出了不予逮捕决定,并对嫌疑人当日予以释放。

承办律师:韦皖子

点评:

要重视律师辩护的黄金节点“捕前辩护”,“捕前辩护”是对刑事案件的“有效拦截”,避免其因为批准逮捕而不得不进入有罪判决程序。

 

07    W某、X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

基本案情:

侦查机关对W某、X某等人涉嫌故意伤罪一案进行立案侦查,望之辩接受其家属委托后,指派韦皖子、韦端宁、韦承周律师承办本案。承办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嫌疑人W某、X某,了解本案公安机关认定为共同犯罪,会见后马上与承办警官进行沟通,了解到案件很快就要报送到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的情况,在跟进案件报送检察院批准逮捕后,韦皖子、韦端宁、韦承周律师及时与主办检察官沟通本案情况,提出虽然全案造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但受害人存在过错,且W某、X某未直接实施伤害行为及当前“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等辩护意见,提交了书面法律意见、司法政文件、相关证据材料,最终韦皖子律师辩护意见得到承办检察官的采信,检察机关对W某、X某做出了不予逮捕决定,并对嫌疑人当日予以释放。

承办律师:韦皖子、韦端宁、韦承周

点评:

证案件质量,我们对重大疑难性案件不定期的召开各种案件讨论会、模拟法庭等,充分发挥团队优势,以期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做到案件的精细化辩护。

 

08    L某涉嫌集资诈骗罪

基本案情:

侦查机关将L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案号为:南公湖诉字[2020]00016号),检察院以L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案号为:南市检刑诉[2020]10号)。L某被指控利用“XQB”理财平台进行集资诈骗,案发时实际未兑付的金额为人民币96384086.11元。望之辩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并深入分析在案证据,一审阶段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进行了有效辩护,本案最终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当事人不服,继续委托龚振中律师作为辩护人,提起上诉,目前案件正在二审审理当中。

承办律师:龚振中

点评:

本案涉及多名被害人,涉案金额巨大,办案律师不畏压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运用最专业的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09    D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基本案情:

D某某涉嫌盗窃罪,涉案金额为90多万元,经过律师的辩护,进行全部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再通过认罪认罚,到检察院变更为合同诈骗罪,并建议量刑3年,在法院阶段又通过交纳罚金,提交社区同意监管意见等,最终被告人获得了判三缓四的满意结果。

承办律师:龚振中、韦端宁

点评:

本案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律师如何通过有效辩护,最终为当事人取得最好的辩护效果的经典案例,在全国范围内产生巨大的反响。

 

10    W某某涉嫌非法拘禁案

基本案情:

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2017年10月10日晚20时许,W某某为帮助H某追索债务,伙同Y某等人到L某家中,强行将L某带到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一果苗种植培育基地予以控制。后W某、H某在向L某追索债务过程中,将L某的手臂打断,经鉴定L某构成轻伤一级。

2019年9月30日,公安机关以非法拘禁罪将W某移送审查起诉,经公诉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不起诉决定。

承办律师:韦承周

点评:

本案的关键就是L某手臂骨折的原因,到底是被打伤还是跌伤。对此,双方各执一词,辩护人抓住L某陈述的漏洞和不合理之处,再通过调取证人证言,将公安机关的证据链打断,最终检察机关采信辩护人意见,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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