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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侵占罪数额较大标准

发布时间:2018-04-03 16:48:13

财产型犯罪是刑法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盗窃罪诈骗罪绑架罪抢劫罪抢夺罪等生活中司空见惯的犯罪都属于财产型犯罪。其中,大家比较陌生的是侵占罪。在判断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此罪的时候,要看有没有达到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那么对于黑龙江来说侵占罪数额较大是多少呢?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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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侵占罪数额较大标准

按照我国刑法的对于侵占罪的相关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是指个人50000元以上,单位的话100000元以上的标准。

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限定,公司、公司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违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财产。从法条上可见,职务侵占罪在数额上,无作出明确的限定。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在数额较大上限定了"5000-20000元"的选择幅度,在数额巨大上,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而且各地区分别,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发达区数额较大的就是10万左右, 通常为2-3年有期徒刑.

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依刑法第270 条的规定,侵占罪需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方可构成,那么如何确定数额较大的起点呢?

有人认为,数额较大应参照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其理由是侵占罪的性质和危害近似于贪污罪,按常理分析,其起点数额可以参照贪污罪,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对贪污罪的数额标准限定过宽,使贪污罪的起刑点不合理,所以对于本罪的起点数额应参照适用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据最近有关司法解释,盗窃罪的数额较大为1000—3000元)。

这种理解明显有重刑主义的烙印,为何就高不就低,而不是就低不就高呢?其实侵占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远远低于贪污罪,前者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财产权,因此刑法第270条第3款才把侵占罪确定为告诉才处理的亲告罪。我们认为,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点应高于贪污罪,否则难以做到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如何认定侵占罪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侵占罪是一种财产型犯罪,其本质是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侵占罪在实务中不好认定,因为其与民事行为的界限比较模糊,罪与非罪辨别起来难度很大。至于侵占罪数额较大是多少,一般是按照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来确定的,那么此时侵占罪数额较大就是1000-3000元。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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