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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分则
刑诉分则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判
第四编 执行
第五编 特别程序
附则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的范围
第二百零九条 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第二百零八条 公诉案件一审期限
第二百零六条 中止审理
第二百零五条 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第二百零四条 延期审理的情形
第二百零三条 判决书署名及上诉期限与上诉法院的载明
第二百零二条 公开宣判
第二百零一条 法院采检察院量刑建议的例外
第二百条 合议庭评议和判决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调查和辩论的范围;法庭辩论程序;最后陈述
第一百九十七条 法庭审理中的申请
第一百九十六条 休庭调查核实
第一百九十五条 宣读、出示证据及听取各方意见
第一百九十四条 对证人和鉴定人的发问、询问及法律责任的告知
第一百九十三条 对证人拒不出庭的处理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证人、鉴定人出庭的要求
第一百九十一条 法庭调查中的讯问和发问
第一百九十条 审判长在开庭后法庭调查前的工作
第一百八十九条 出庭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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