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当中,有些人犯了错被当地的警察或者检察院告上法庭,法院对其案情进行处理后给予判决定罪,有些被告人会不服法院的判决,从而不予执行法院判决。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涉案者,会因此加多一项罪名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那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什么呢?拒不执行和无执行能力会相同对待吗?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拒不执行和无执行能力会相同对待吗?
答案是不一样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什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或者。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8-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313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什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金。不过此罪定罪的条件在于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的,那对于那些没有能力执行者,也是无法要求执行。不管怎么样,法律的威严是不可触犯的,作为一个中国公民应该遵纪守法。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