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1.关于禁毒的决定
2.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3.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4.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5.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6.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7.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8.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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