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刑期的计算和抵扣
条文内容
第四十一条 内容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释义阐明
第四十一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如何计算管制的刑期和对先行羁押的时间如何折抵刑期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判决开始执行的当日起计算,当日包括在刑期之内;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这样规定是考虑判决执行以前的先行羁押,是实行关押的剥夺人身自由,而管制则是不实行关押的限制人身自由,因此规定先行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是合理的。这里规定的“先行羁押”是指判决开始执行以前,针对被判处刑罚的同一行为而实行的关押。
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1年5月1日施行 法发〔2011〕9号)
第六条 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三个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
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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