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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限制

发布时间:2020-10-20 11:32:49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限制

条文内容

第四十九条 内容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罪名精析

【说明】

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刑法第49条条文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不适用死刑的情形的规定。主要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1.关于对未成年人和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对下列两种人不能适用死刑:一是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满l8周岁,是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的年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一律按公历年、月、日计算实足年龄。必须是过了18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18周岁,在此之前,则为不满l8周岁。二是对于在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所谓“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在羁押时已经怀孕的妇女。因此,对于犯罪的怀孕妇女,在她被羁押或者受审期间,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仍应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

2.关于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本条第2款规定的“审判的时候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是指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是指犯罪手段令人发指,如以肢解、残酷折磨、毁人容貌等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本款规定的不适用死刑,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

在实际适用本款规定时应当注意,只要被告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已年满75周岁的,都应适用本款规定,不得判处死刑。

【立法理由】

本条第2款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规定。

1997年《刑法》对未成年人和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情况作了规定,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没有作出规定。长期以来,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多有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之呼吁。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也积极探索有关老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建立对老年人犯罪适当从宽处理的法律机制,明确适用的条件、范围和程序。立法机关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工作:一是查阅了大量历史资料,我国自西周至唐、明、清各朝代至民国时期的法律都有老年人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在我国刑法史上对此已有比较完备的法律机制;二是少用、慎用死刑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一贯的刑事政策,尤其是近年来,对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基本没有适用过死刑,所以对这部分老年人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不适用死刑,其影响面极小或基本没有影响,不会对现在的社会治安秩序造成损害;三是对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罪行极其严重的,不适用死刑但可以适用无期徒刑,按照修改后的刑法规定其实际执行期限最少在13年以上,对于75岁的人,服刑期满最少也要近90岁,对于老年人来说,惩罚的力度已经足够,刑罚的目的可以实现;四是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是我国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倡导的,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也有这样的规定;五是对于极个别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老年人保留适用死刑,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实现社会公正,也有利于安抚被害人家属,减少社会矛盾。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2款的规定在立法上的争议主要集中于两个问题:一是对多大年龄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法律规定为75周岁,既考虑了前面已经阐明的因素,也与刑法第l7条之一规定的对老年人从宽处罚的年龄相衔接。二是是否对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一律不适用死刑。有的常委委员和群众提出,判处刑罚要考虑个罪的情况,有的老年人其体力、智力、精神状况良好,又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且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如不适用死刑,难以调和社会矛盾。考虑到上述各方面的意见,法律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作了例外的规定。


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1998年8月7日施行 法释〔1998〕18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8〕40号《关于审判时对怀孕妇女在公安预审羁押期间自然流产,是否适用死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在关押和审判期间人工流产的,仍视同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年3月18日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粤法刑一文字第16号《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仍应执行我院(83)法研字第18号《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中对第三个问题的答复:“对于这类案件,应当按照刑法第四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人民法院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发现,在羁押受审时已是孕妇的,仍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不适用死刑。”


案例精选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的认定(2015)保中刑初字第331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运输毒品途中被抓获时已怀孕,在监视居住期间逃逸,四年后再次被抓获,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对并非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满75周岁被告人不适用死刑(2012)浙刑三终字第152号

【裁判要旨】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外,不适用死刑。其中手段特别残忍不同于情节特别恶劣,是指犯罪人为达到犯罪目的,实施危害行为所采用的具体方式、方法,不包括主观预谋以及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对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可以适用无期徒刑,且在判决时应当同时引用刑法第十七条及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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