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条文内容
第六十条 内容
第六十条 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释义阐明
第六十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在没收犯罪分子财产时,如何处理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的规定。
本条所说的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承担的合法债务,如犯罪分子在犯罪前与他人(包括单位)因为合法的租赁、买卖、借贷、承包等关系所产生的正当债务。如果不是属于这种正当的债务关系,而是因违法行为所负的债务,如因赌博所欠的赌债等,不属于正当债务。
对于犯罪分子在没收财产以前所负的正当债务,如果需要以没收的财产予以偿还的,经债权人申请,应当偿还。根据本条规定,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犯罪分子在没收财产以前所负的正当债务的条件有四个:1.犯罪分子所负债务属于正当债务。2.犯罪分子所负债务产生于人民法院没收其财产以前。3.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如果犯罪分子还有其他财产可用以偿还债务不是必须以被没收的财产偿还的,不应适用本条。4.债权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到债权人的申请后,经审查属实且属于正当债务的,应当予以偿还。
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11月6日施行 法释〔2014〕13号)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版权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19日施行 法释〔2000〕45号)
第七条 第六十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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