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
条文内容
第八十九条 内容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释义阐明
第八十九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期限从何时起开始计算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追诉期限有两种起算情况:
(一)一般情况下追诉期限的起算时间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是指犯罪行为完成或停止之日。如运输毒品,在路途上用了三天,应以第三天将毒品运到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运输的追诉期限。
(二)特殊情况下追诉期限的起算时间,有三种情形:
1.犯罪行为处于连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就是说犯罪人连续实施同一罪名的犯罪,时效期限从其最后一个犯罪行为施行完毕时开始计算。“连续状态”是指犯罪人在一定时期,以一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如某罪犯多次在汽车上扒窃,其连续扒窃行为即是的“连续”状态。
2.犯罪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就是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处于持续状态的,时效期限自这种持续状态停止的时候起开始计算。“继续状态”也就是持续状态,是指犯罪人实施的同一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接连不断的状态。如非法拘禁他人,在被害人脱离拘禁以前,该犯罪就一直属于继续状态。
3.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一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后罪的犯罪行为完成或停止之日计算。这里的前罪和后罪并未限定为同一种罪名,只要构成犯罪即可。只要再犯新罪,前罪开始计算的时效期限就归于无效,而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林少钦受贿请示一案的答复(2017年2月13日施行 最高法刑他〔2016〕5934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2016〕250号《关于立案追诉后因法律司法解释修改导致追诉时效发生变化的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追诉时效是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限,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对于法院正在审理的贪污贿赂案件,应当依据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时的法律规定认定追诉时效。依据立案侦查时的法律规定未过时效,且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在新的法律规定生效后应当继续审理。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2003年10月10日施行 法释〔2003〕16号)
根据第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1998年12月2日施行 高检发释字〔1998〕6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发研(1998)10号《关于对连续犯罪、继续犯罪如何具体适用刑法第十二条的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以及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如果原刑法和修订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追诉,按照下列原则决定如何适用法律:
一、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继续犯罪,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
二、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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