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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依照《刑法》第276条规定,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量刑档次

对应情节

有关概念解释

附加刑的适用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构成犯罪

构成条件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但有相应的立案标准,在审判工作中可参照适用该立案标准。

犯本罪,不能并处或者单处财产性。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把握本罪的构成标准

对本罪的构成标准,目前没有司法解释,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2.正确认定本罪的“情节严重”

本罪的情节严重,一般是在前述立案标准上量的显著增加而显示出质的加重。目前,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正确把握但应把握量的显著增加而导致质的明显加重。有的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相应的详细标准。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刑法第276条规定的“由于汇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定罪处罚。

“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

2)破坏重要机器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3)犯罪动机、手段恶劣,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的;

4)造成生产、经营停顿,给生产、经营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重大的。

3.关于规范化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量刑并未有作出规定,这主要是由于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发案率不高,最高司法机关还未能总结出一套比较完整的量刑规范化方案,有待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作出详细的规定。在此之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的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适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的量刑规范化标准。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司法人员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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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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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量刑档次

对应情节

有关概念解释

附加刑的适用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构成犯罪

构成条件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但有相应的立案标准,在审判工作中可参照适用该立案标准。

犯本罪,不能并处或者单处财产性。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把握本罪的构成标准

对本罪的构成标准,目前没有司法解释,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2.正确认定本罪的“情节严重”

本罪的情节严重,一般是在前述立案标准上量的显著增加而显示出质的加重。目前,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正确把握但应把握量的显著增加而导致质的明显加重。有的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相应的详细标准。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刑法第276条规定的“由于汇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定罪处罚。

“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

2)破坏重要机器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3)犯罪动机、手段恶劣,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的;

4)造成生产、经营停顿,给生产、经营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重大的。

3.关于规范化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量刑并未有作出规定,这主要是由于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发案率不高,最高司法机关还未能总结出一套比较完整的量刑规范化方案,有待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作出详细的规定。在此之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的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适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的量刑规范化标准。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司法人员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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