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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03:08:00

根据本条规定,本罪有4个量刑幅度,即: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4.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5.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1)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3)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本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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