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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发布时间:2020-06-08 19:41:56

(冀)立案标准

(一)盗窃价值2000元为“数额较大”,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盗窃价值6万元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盗窃价值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未遂,以数额巨大“6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

盗窃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件同一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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