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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发布时间:2020-06-08 21:39:53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一)》)第29条的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2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50张以上的;

2)邮票票面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10枚以上的;

3)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5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100张以上的;

4)非法获利累计1000元以上的;

5)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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