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逃税罪与一般逃税违法行为的区分

发布时间:2021-07-21 19:21:07

税收收入、税款用途、行业税率以及税收政策等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很多企业及其运营者为了实现经济收益最大化,通过各种各样的做账手法和运行手段,逃避缴纳税款。国家为了维护税收征收管理秩序,保障税收工作有序进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那么我们应当逃税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解答:按照刑法第201条、征管法第6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逃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可从两个方面加以界定。

其一,从逃税额看,凡逃税不足应纳税额10%的,或者逃税额总数不满足数额较大的标准的都属于一般逃税违法行为,只有逃税额占应纳额10%以上且逃税额较大的,构成逃税罪。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逃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逃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实际上将对逃税罪的定罪处罚的范围放宽到了五万元以上。

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税务行政执法的实际操作中,对于税务机关查处的逃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的案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不管是在税务机关查处后补缴税款或滞纳金,还是在税务机关查处前补缴税款或滞纳金(即通常所说的自查补报),只要是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就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一规定显然考虑了刑法规定的逃税罪起刑点过低,挤压了税务行政执法的空间,社会打击面过大的客观情况,事实上抬高了刑法第201条规定的逃税罪的起刑点,同时较好地体现了对涉税犯罪行为的打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