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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谅解书不用坐牢

发布时间:2021-09-28 18:29:53

刑事谅解书,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很多家属在被害人出具刑事谅解书的时候都要求加上一句“自愿不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免除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就不用坐牢了。那么,刑事谅解书究竟能不能让嫌疑人不用坐牢呢?

刑事谅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加害人以认罪、赔礼道歉等方式与受害人达成谅解协议以后,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诉讼制度,该制度强调加害人与被害人的主导作用,旨在实现双方的利益平衡,即“赔偿换取减(免)刑”,其理论基础是“恢复正义理论”。它与刑事和解不同,刑事和解强调的是国家司法机关的主体地位,旨在实现国家与被告人利益的平衡,即“认罪换减(免)刑”,其理论基础是起诉便宜主义。

一个完整的刑事和解程序应当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加害人真诚悔罪,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与其签订刑事谅解协议;二是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向司法机关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三是司法机关审查该谅解协议的形式、内容等,并决定是否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由此可见,受害人的态度和选择将直接影响刑事诉讼的走向和加害人的刑事责任。而实践中,由于配套制度的缺失、监督机制的不完善,被害人的地位和作用时常被夸大,即只要双方达成谅解协议且受害方出具谅解书就对加害人予以从轻处罚,而对谅解协议的内容不予严格审查,如此,给民众留下误解:赔偿就可以换取刑事案件处理时的从轻处罚,越多赔、越从轻。

因此,刑事谅解书仅仅只能让嫌疑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绝不能免去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在实务中,在与被害方谈刑事谅解的时候,还会遇到诸多阻碍和困难。

1.赔偿主体不统一,难以真正体现被追诉者的悔罪程度。

实践中,非羁押状态(被取保候审)的被追诉者往往由其本人进行赔偿,而处于羁押状态的被追诉者大多由其亲属代为赔偿,甚至谅解协议也是由亲属、朋友、同事代为达成。那么究竟代为赔偿能否体现嫌疑人的悔罪态度呢?

2.赔偿数额随意性大,被害方存在漫天要价的情形。

部分受害人也学会了“因人而异”,遇上有钱的,则会提出高额的赔偿,否则,不予谅解、不签订谅解协议;遇上没钱的,由于赔偿的要求满足不了,就强烈要求严惩犯罪。而被追诉者为达到从轻处罚的目的,尽力满足受害方的赔偿要求。

3.部分被害方不愿意与嫌疑人及其家属谈和解,尤其是涉及到人身伤害的,例如强奸、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等罪名。

因此,在于被害方谈刑事谅解的时候,家属很可能会遇到谈不成、谈不拢、没有机会谈的种种问题。那么委托一个专业的刑事律师出面谈刑事谅解就可能会打开局面,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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