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既判刑又加的犯人,应该先执行刑期,刑满后再缴纳罚金。如果罚金无法缴纳,则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例如限制出境、冻结银行账户等。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及有关司法解释,对于判刑加罚金的犯人,应该实行刑期和罚金相互独立的原则,即先执行刑期,刑满后再缴纳罚金。因为罚金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制裁,与刑罚不同,两者不能混淆。如果犯人在刑满之后仍未缴纳罚金,则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例如限制出境、冻结银行账户等。同时,应当注意遵循法定程序,保护犯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采取过度手段对犯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总之,在处罚既判刑又加罚金的犯人时,应该坚持刑期和罚金相互独立的原则,以保证司法公正和依法惩罚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一条 【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