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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2000-02-16 00:00:00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0]4号
【发布日期】2000.02.16
【实施日期】2000.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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