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婧婷 严选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2-07-26
庭立方:根据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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