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坤 严选律师
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
发布时间:2013-02-01
庭立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修订)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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