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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发布时间:2013-02-04

    庭立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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