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3-06-03

 

    庭立方:在司法实践中,科学、合理地认定淫秽电子信息的实际被点击数,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I.要区分包含淫秽信息的普通网站与淫秽网站。包含淫秽信息的普通网站与淫秽网站提供的内容存在本质差异。淫秽网站的内容全部或者主要是淫秽信息,其比包含少数淫秽信息的普通网站危害更大。2010年2月4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进一步对普通网站和淫秽网站作了界分。根据《解释(二)》的界定,淫秽网站是指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为目的建立或者建立后主要从事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活动的网站。
    如果认定某个网站为淫秽网站,且该网站内的电子信息均为淫秽信息,那么,淫秽电子信息的实际被点击数就等同于截至案发当日该网站的实际被点击数。如果淫秽网站内的电子信息主要是淫秽信息,同时存在少量普通信息,那么淫秽电子信息的实际被点击数就可能略低于截至案发当日该网站的实际被点击数。相比之下,如果普通网站的某些版块存在淫秽电子信息,由于该网站同时存在普通信息与淫秽信息,在认定淫秽电子信息的实际被点击数
时,就应当区分普通电子信息与淫秽电子信息的被点击数,不能笼统地将整个网站的实际被点击数认定为淫秽电子信息的实际被点击数。
    2.要区分“点击数”与“实际被点击数”。网站经营者出于牟利目的,通常会想方设法提高网站点击率,从而扩大网站影响,获取更多的广告费收入。因此,淫秽网站的点击数能够反映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但在实践中,一些淫秽网站为了营造声势或者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故意将点击率计数器的初始值设为10万次甚至更多,或者将点击率计数器计数办法设置为点击一次计数10次甚至更多,还有些网站管理者亲自或者指使、雇用少数人持续点击淫秽电子信息,从而导致网站的点击数呈现虚增状态,不能真实反映淫秽网站的实际危害。为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准确认定淫秽网站的实际危害,在计算淫秽电子信息的实际被点击数时,如查明确实存在虚增点击数的情况,就应当扣除上述虚增的点击数。
    在司法实践中,淫秽网站可能同时存在淫秽电影等视频文件、淫秽音频文件和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消息等,上述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比较容易认定,而淫秽电子信息的实际被点击数却无法准确认定,但该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同时又成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对于此类案件,一般可以依照就低不就高的认定原则,以其他淫秽电子信息数量作为定罪量刑的基础,同时将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3-06-03

 

    庭立方:在司法实践中,科学、合理地认定淫秽电子信息的实际被点击数,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I.要区分包含淫秽信息的普通网站与淫秽网站。包含淫秽信息的普通网站与淫秽网站提供的内容存在本质差异。淫秽网站的内容全部或者主要是淫秽信息,其比包含少数淫秽信息的普通网站危害更大。2010年2月4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进一步对普通网站和淫秽网站作了界分。根据《解释(二)》的界定,淫秽网站是指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为目的建立或者建立后主要从事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活动的网站。
    如果认定某个网站为淫秽网站,且该网站内的电子信息均为淫秽信息,那么,淫秽电子信息的实际被点击数就等同于截至案发当日该网站的实际被点击数。如果淫秽网站内的电子信息主要是淫秽信息,同时存在少量普通信息,那么淫秽电子信息的实际被点击数就可能略低于截至案发当日该网站的实际被点击数。相比之下,如果普通网站的某些版块存在淫秽电子信息,由于该网站同时存在普通信息与淫秽信息,在认定淫秽电子信息的实际被点击数
时,就应当区分普通电子信息与淫秽电子信息的被点击数,不能笼统地将整个网站的实际被点击数认定为淫秽电子信息的实际被点击数。
    2.要区分“点击数”与“实际被点击数”。网站经营者出于牟利目的,通常会想方设法提高网站点击率,从而扩大网站影响,获取更多的广告费收入。因此,淫秽网站的点击数能够反映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但在实践中,一些淫秽网站为了营造声势或者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故意将点击率计数器的初始值设为10万次甚至更多,或者将点击率计数器计数办法设置为点击一次计数10次甚至更多,还有些网站管理者亲自或者指使、雇用少数人持续点击淫秽电子信息,从而导致网站的点击数呈现虚增状态,不能真实反映淫秽网站的实际危害。为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准确认定淫秽网站的实际危害,在计算淫秽电子信息的实际被点击数时,如查明确实存在虚增点击数的情况,就应当扣除上述虚增的点击数。
    在司法实践中,淫秽网站可能同时存在淫秽电影等视频文件、淫秽音频文件和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消息等,上述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比较容易认定,而淫秽电子信息的实际被点击数却无法准确认定,但该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同时又成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对于此类案件,一般可以依照就低不就高的认定原则,以其他淫秽电子信息数量作为定罪量刑的基础,同时将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