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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司徒某自2017年9月开始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等地从事洋酒销售活动。2018年6月5日,司徒某以291360元向谢某销售假冒洋酒一批。经查,司徒某销售的假冒洋酒是以27276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利某明购入的,而利某明则是于同日以259800元向被告人张某弟等三人购入的,张某弟等三人是
暂未录入亲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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