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司机遭男子用安全锤击打头部,男子只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吗?
1474次播放 2021-01-14
作为我国的一个大章节,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包含了各类罪名,其中较为重要的罪名包括,、爆炸罪、、等。
对于该类犯罪,由于社会危害性大,因此并不要求一定要造成了实际的危害后果。例如,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行为,由于该行为严重危及公共交通秩序,对公共道路上的人车安全都带来严重的威胁,因此不论最终有没有严重交通事故因为该行为发生,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行为都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严重后果在此只是对行为人最终的获罪量刑有影响。
可以看出,危害性大,对于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个特点。与大家在生活中听得更多的的、、、等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各类罪名指向的受到威胁或者实际侵害结果的对象,并不仅仅只是犯罪分子事先选定的一个或者多个对象,而是社会公私财物或不特定的多数人。通俗地讲,就是犯罪分子不事先选定,在要对哪个对象造成伤害的问题上,没有偏好,而是抱有随机性的心理。因此这类犯罪的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常常难以预料。这也是为什么恐怖主义活动相关的犯罪也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类别,而非大家以为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因为恐怖主义活动的一大特点就是对象故意针对不特定的社会平民,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因此,判断某个行为是否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在于判断该行为在危害对象上是否进行了提前选定,在侵害的客体上是否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了威胁,不论最终是否真的造成了实际的危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