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别程序
刑事案件中的特别程序主要有五类,分别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缺席审判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
刑事案件中的特别程序主要有五类,分别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缺席审判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
刑事案件中的特别程序主要有五类,分别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缺席审判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规定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我们律师在办理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时,可以对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第一时间与公检法部门进行沟通。在检察院或法院决定批捕时,发表我们的辩护意见。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我们律师可以通过撰写法律意见书以及与检察官的积极有效沟通,争取让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以外,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类犯罪,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达成和解协议争取从宽处罚甚至不起诉决定。在这个阶段,往往律师代理当事人出面协商,能有效缓和双方矛盾,并进行全方面考量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同时我们律师还可以对和解协议书的制作提出专业意见,避免今后产生二次纠纷。
三、缺席审判程序
对于符合缺席审判适用条件的,应当开庭审判。而此时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参与,将由谁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庭审实质化改革背景下,即使案件符合缺席审判的适用条件,律师也万万不可缺席审判,否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四、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对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主要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的违法所得。法院在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在六个月公告期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因此,我们律师在这个阶段做的工作主要是审查没收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出现合法财产被没收、追缴,并对不属于违法所得的财产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
强制医疗程序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精神病人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是否严重危害了公民人身安全?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如何判定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等等问题都需要我们律师对全案进行仔细研讨、多方面论证、精细化辩护,对于是否启动强制医疗程序提出专业的意见。
我们庭立方刑事律师机构致力于特别程序案件的办案技能培训,针对特别程序案件如何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们庭立方刑事律师机构开设有专门的特别程序办案技能培训课程,除此之外,目前已经在线下开设了14门专项出庭技能培训课程,其中还包括质证、发问、法庭辩论等等,同时加快了线下课程转型线上的工作进程。
一位律师终其一生只能帮助300人,但若一位优秀的律师将其技能传授给3000位律师,那么将会有90万人得到帮助。截至2020年9月,庭立方刑事律师机构的老师已经前往全国46个城市,累计开班193期(包含微型论坛沙龙等),为3000多家律所的10000余名律师带去了庭立方的特色课程,并为20000余名法律人举办了600多场讲座,均受到当地律师的高度好评。
庭立方刑事律师机构目前拥有诸多刑事领域的博士、教授与前知名检察官、知名法官,不仅能办案还能授课,在每个环节上都有最专业的人士操刀,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精细化的刑辩服务。目前,我们庭立方刑事律师机构的律师已承办数十起轰动全国的大案要案如“刘汉案”、“李昌奎案”、“醉悍马案”等。
庭立方刑事律师机构律师有大量的特别程序案件办案经验,其中不乏有许多附条件不起诉、解除强制医疗、达成和解协议的成功案件,我们专做刑案,数千件刑事案件的历练、全国各地专业的刑事律师队伍,丰富的办案经验,驾轻就熟的执业技能,专业尽职的工作态度,知名刑事专家指导,博士、高校教授、前侦查人员、法官、检察官协作办案,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只为您做最好的辩护。我们的目标是为客户精准匹配专业刑事律师,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让符合庭立方标准的刑事法律服务抵达中国的每一座城市,守护每一个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罗健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执业以来参与主办各类刑事案件,擅长职务类犯罪和经济领域犯罪等多领域的刑事辩护,执业经验丰富,曾多次受邀为公司企业提供刑事法律风险及其合规讲课服务。
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亳州市
邹玉杰律师 一名主要办理刑事案件的专业律师;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亳州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2010年,荣获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执业年限: 2009年至今,有15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工作经历: 2008年8月——2016年12月 执业于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 2016年12月——至今 执业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以及金亚太长丰分所、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 目前为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业务爱好: 写文章、演讲; 坚持每年100+篇文章,20多万字,目前已坚持七年。 华东政法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首期学员,人民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七期学员! 执业十几年来,邹玉杰律师办理过一系列有影响、有效果的刑事、民事案件,包括王某某等安徽特大涉黑团伙案(公安厅督办,谯城区法院一审)、亳州“路怒”案(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桂林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合肥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7公斤毒品案、饮片厂土地被收回案等等,均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2021年~2024年成功案例: 1、李某箐诈骗案 基本案情:李某旅游时认识个驴友,感觉不错,发展为男女朋友。其手机和大部分支付工具(如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均被男朋友使用,后来李某涉嫌诈骗罪。 辩护观点:依照罪刑法定,不构成诈骗罪; 最后结果:侦查阶段未批准逮捕,进而取保候审。不出意外,最终应为无罪。 2、梁某得危害珍贵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梁某涉嫌购买穿山甲两公斤并进行销售,被抓获归案,涉嫌罪名为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梁某涉嫌犯罪,因为证据不足;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3、鲁某群诈骗案 基本案情:鲁某曾帮他人办事,借此机会向别人借款数十万元,一直未能偿还,之后曾向对方出具借条以及还款计划。最近被侦查机关查获,罪名为诈骗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案件事实,应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诈骗罪,侦查机关插手民事纠纷,显然不符合依法治国理念。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张某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涉嫌虚开税票金额6个多亿,当事人张某涉嫌税额为1300余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属于量刑最重的一个级别,至少应在十年以上量刑; 辩护观点: 其一、从犯情节,参与时间短; 其二、获利较少; 其三、案件中的审计报告存在致命缺陷,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张某被认定为从犯,量刑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5、陈某怀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陈某女儿女婿因炒股欠下巨额债务,于是女婿想和女儿一起自杀以求解脱,女儿不太愿意,双方发生冲突,陈某激动情况下,杀害了女婿。 辩护观点: 其一、受害人有一定过错; 其二、被告人属于激情杀人; 其三、已取得受害人家人谅解。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法庭判处陈某十五年有期徒刑,当事人比较满意。 6、蒙城黄某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黄某某丈夫及其孩子吃过黄某某做的饭菜后,均有中毒现象,后黄的丈夫抢救无效死亡,检方指控黄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经申诉后,进入再审程序; 辩护观点: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某某存在投毒行为,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应改判无罪; 判决结果:再审改判无罪。 B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艾述洪,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高级律师,青羊区政协常委,卓安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卓安刑辩文化馆执行馆长。 四川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荣获“四川省优秀青年律师”“成都市优秀律师”称号。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成都市公安局党风政风警风监督员,成都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律师监督员。 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刑事法律服务,作为“刀尖上的舞者”,承办过多类复杂刑事案件,特别擅长办理破坏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案件。 艾述洪律师十多年来一直以刑事辩护、控告和刑事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为研究、实践的重点;作风严谨、细腻,责任心强,在办案中,善于发掘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思路,不轻言放弃,尽一切可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业期间参与办理刑事案件近千件,通过各方积极努力,其中百余人被依法取保候审,诸多案件当事人因不起诉或不构成犯罪等被依法释放,或依法判处缓刑,通过不懈努力,部分案件法院开庭后由检察院撤回起诉予以释放,或依法判决无罪。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马静华,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四川大学法学院刑事案件研究中心主任,四川大学中国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省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2011年度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人才”,2014年被评为“四川省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先后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80余篇,出版专著8部。马静华教授深度了解刑事诉讼及司法运行机制,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系列论著《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为推动刑事诉讼研究方法的多元化作出贡献。 作为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学者型律师,马静华教授多次受邀为公、检、法、律提供了数百场专业技能培训,深受各地公检法及律师的欢迎。马静华教授以“点点滴滴的心血,为赢得被追诉者的生命,自由与财产的尊严”为执业理念,执业20余年,亲自承办数十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其中3起案件获得生效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