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标准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量刑档次 |
对应情节 |
有关概念解释 |
附加刑的适用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
(1)数额较大; (2)有其他严重情节。 |
“数额较大”、“有其他严重情节”,起点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规定的立案条件。 |
犯本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只能单处罚金,而不能 并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不能判处罚金刑。 |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1)数额巨大; (2)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数额巨大”的起点目前没有司法解释,各省可以根据本省情况作出相应规定。 2.“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般是在“严重情节”的基础上数额的增加或者情节恶劣程度的增加上。 |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认定数额巨大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提高对行为人刑罚量的前提。如何认定,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可由各高院根据当地情况作出相应规定。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豫高法[2013]336号)规定,《刑法》第275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导致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毁坏公私财物10次以上的;(2)纠集30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一般说来,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在“情节严重的”基础上。数额有较大上升的,或因毁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所谓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影响到基本生活、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或导致人员严重疾病死亡的。另外,在地震、洪涝等灾区和战争状态下实施毁坏财物构成犯罪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
2.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与“数额较大”并存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与“数额巨大”并存时,或者具有多个“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该如何量刑?
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应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作为确定量刑基准的事实依据,“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般应用来增加刑罚量的依据。这主要是因为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属于财产刑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主要在犯罪数额上,犯罪数额是反映敲诈勒索罪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标尺之一。
3.要注意本罪的罚金刑的运用问题
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因此,根据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刑罚,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三种刑罚中选择一种,即罚金刑在行为属于基本犯罪构成的情况下只能单独适用,而不能作为附加刑附加适用。但是,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财产刑。
4.关于规范化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量刑并未有作出规定,这主要是由于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发案率不高,最高司法机关还未能总结出一套比较完整的量刑规范化方案,有待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作出详细的规定。在此之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的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适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的量刑规范化标准。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司法人员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刑罚。
内蒙古法砥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个人简介:沈心宇律师,内蒙古法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从步入律师行业至今已十八余年,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办案技巧,并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敏锐的思维,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同情心,成为了优秀的刑辩律师。 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内蒙古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律师人才库刑事类专家、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委员会副主任、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第十四届政协委员、呼和浩特市地方立法研究会理事会理事、呼和浩特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妇女联合会执委、呼和浩特市青年联合会委员。 在刑事合规业务领域,为多个大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在企业经营、业务拓展等方面有效地控制刑事风险。其中,2023年8月,沈心宇律师作为内蒙古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参与二连浩特某公司、内蒙古某贸易公司在法院审判阶段的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通过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精神,最终出具的考察意见得到了承办法院的认可和采纳,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 在代理刑事诉讼案件方面,近年来承办了涵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意伤害、合同诈骗、串通投标、违法发放贷款、过失致人死亡、职务侵占、保险诈骗、票据诈骗、危险驾驶、诈骗、非法采矿、涉黑涉恶、行受贿、走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众多有一定影响的刑事案件并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多起案例获无罪、不起诉、缓刑、二审发回重审。 团队案例: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金额5亿元)、孟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金额1.2亿元)、云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金额6000万)、马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金额600万)、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金额200万)、温某某集资诈骗案(金额800万)、米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获无罪)、郭某某合同诈骗案(检察院撤诉)、北京某科技公司串通投标案(检察院撤诉)、郭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获不起诉)、郑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获不起诉)、刘某某职务侵占、保险诈骗、串通投标案(二审改判发回重审)、姚某某票据诈骗(金额11亿元)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二审改判发回重审)、刘某危险驾驶案(二审改判发回重审)、高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二级)(获缓刑)、呼和浩特市某房产中介公司合同诈骗案(金额7500万)、顾某行贿、骗取贷款案(金额2亿元)、呼和浩特市某知名房地产公司骗取贷款案(金额3亿元)、岳某某诈骗案(金额1.2亿元)、某上市公司行贿案等。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徐婧婷律师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并通过了银行从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的考试,具备法律、金融、财务等多领域知识。2014年,徐婧婷律师与刘越律师共同创办弘道律师团队,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领域,全面负责团队的案件主办工作,以优秀的专业素养,专注的执业态度,踏实的工作作风,带领团队律师成功办理数百件刑事案件,涉及合同诈骗、商业贿赂、挪用资金、非法经营、走私、侵害知识产权、非法集资、毒品犯罪等多种类型。徐婧婷律师具有的扎实法律功底、极强的逻辑思辨能力和极为丰富的庭审实战经验,擅长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及经济类犯罪的办理,办理了众多不捕、不诉、缓刑的经典案例,执业能力和职业操守深受客户的好评和肯定。
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周洪律师,广东潮汕人,毕业于深圳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刑法专业在职研究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卓建律所刑委会副主任、刑事法律部专职刑辩律师。 现任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师协会商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卫视法治频道《举案说法》、《法治时空》栏目担任栏目特邀嘉宾律师,曾作为律师代表参加首届深圳市公诉人与律师控辩大赛,获得“优秀选手”称号。
上海博和汉商(盐城)律师事务所 瀛动力刑辩团队
江苏省盐城市
高级合伙人、优秀法学会会员、刑事业务部负责人。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瀛和机构刑事专委会副主任,“草原狼”毒品辩护团队核心成员、“牛律师”辩护团队成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第六期刑辩班学员盐城市“双百”活动宣讲团成员,盐城市“七五”普法宣讲员,曾承办多起无罪、免予刑事处罚、不予起诉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