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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罪量刑标准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358条第3款规定,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

(1)招募、运送卖淫人员人数较多的;

(2)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患有严重性病的人数较多的;

(3)造成被组织卖淫者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具有其他应当定为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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