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量刑标准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依照《刑法》第239条第1款规定,犯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依照本条第3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刑法修正案(七)》降低了本罪的法定最低刑。绑架罪属于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按按照刑法原来的规定,起刑点就是10年。但绑架罪的情况很复杂,有的往往以杀害被绑架人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出金;在绑
架过程中,被害人常常受虐待;有的甚至至“撕票”(将被害人杀害)后再勒索财物;但也有的绑架完就后悔了,还主动放人。而1997年刑法对本罪设定的刑罚只有两个档次,刑罚档次太少,不能完全适应处理这类案件的实际需要,因而《刑法修正案(七)》决定增加一个刑罚档次:“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而将本罪的量刑档次由两个改为三个法定最低刑由10年改为5年。
2.《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本罪的绝对确定法定刑。1997年《刑法》第239条第2款规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被绑架人的”处死刑,是刑法条文中少有的绝对确定法定刑。即只要存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或者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杀杀害被绑架人的的”,一律判处死刑。如此规定虽然体现了立法机关对于此类绑架行为从严惩处的态度,但是司法实践中却存在一些局限性。如,对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使被绑架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因不满足致被害人死亡的规定,无法适用死刑;绑架被害人后,既未使用暴力或虐待被害人,也没有故意杀害被绑架人,仅因捆绑的特殊体位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或者被害人自身存在心脏病受惊吓而死,因符合法律规定,则只能判处死刑。因此,立法机关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对该条第2款作出修改,增加“致人重伤的”情节,法定刑也由单一的死刑改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增加了法条适用的灵活性,适应了司法实践需求。
3.关于绑架罪的死刑适用问题。参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中死刑适用标准,根据绑架罪的有关规定,杀害被绑架人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被绑架人重伤造成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依法考虑适用死刑。对于其他绑架行为是否适用死刑,要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犯罪起因、动机、目的、手段等情节,以及犯罪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4.慎重处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绑架应否和如何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绑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我们认为,这种观点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按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等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这一司法解释的精神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如果仅仅参与了绑架,而没有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即没有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的,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未成年人对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未成年人在绑架过程中参与了“撕票”,即参与实施了杀害、伤害(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被绑架人的行为,则应当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5.对未成年犯罪的处罚,为了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6.规范化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对绑架罪的量刑并未作出规定,这主要是由于《量刑指导意见》主要是针对基层法院常见的15个罪名作出的规定,而绑架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关系被告人的生命,故为慎重起见,暂未作出规定。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司法人员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刑罚。
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自2013年踏入律师行业以来,明月律师以卓越的专业素养和不懈的努力,逐步在法律界崭露头角,2018年由赤峰市司法局授予“十佳青年律师”称号。 ◆自2019年起,她毅然转型,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与敏锐的洞察力,成功通过赤峰市律师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刑事专业水平评定,成为该领域的佼佼者。作为赤峰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家库成员,她不仅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合规咨询与监督服务,还积极参与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 在办案过程中,明月律师展现出非凡的创新能力与独到的案件处理策略。她能够精准剖析案情,为每一个案件量身定制高效、精准的辩护方案,确保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她的辩护策略往往打破常规,屡创佳绩,赢得了业界广泛的认可与赞誉。明月律师以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度的责任心,成为了众多当事人信赖的守护者。
知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六合刑辩-陆青青
四川省成都市
六合刑辩团队负责人,庭立方知识产权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团队成员由一群法律功底深厚而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刑事辩护律师组成。以刑事辩护为专业方向。现只专注办理刑事案件。以匠心精神致力于刑事辩护,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取得大量不诉、取保、缓刑、无罪案例。主攻刑事、金融犯罪、刑名交叉、企业合规等刑事相关领域。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罗健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执业以来参与主办各类刑事案件,擅长职务类犯罪和经济领域犯罪等多领域的刑事辩护,执业经验丰富,曾多次受邀为公司企业提供刑事法律风险及其合规讲课服务。
广东万湛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李松涛律师于200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在湛江市某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工作近十年(2015年辞职),曾担任公诉科副科长,荣获湛江市和广东省的优秀公诉人称号,具备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涉及大案要案和复杂案件,并对各类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关键问题及如何进行刑事辩护有准确把握。目前,李松涛律师系广东万湛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湛江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海洋大学及岭南师范学院法政学院的校外老师。 李松涛律师始终以热情负责的工作态度、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严谨而灵活的办案风格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曾处理过各类刑事案件,包括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职务犯罪、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犯罪、涉黑涉恶犯罪、经济犯罪、走私、毒品等类型的犯罪。较多案件获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不予批准逮捕、不予起诉、降低量刑档次减轻处罚、无罪或从轻处罚等良好结果,他以其高度的专业能力及踏实的工作作风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信任。 李松涛律师创办的广东万湛律师事务所现有律师、实习律师、助理、行政人员,共计27人,其中由李松涛律师直接负责的团队人员有10余人,团队除办理刑事案件外,同时也代理大量各类民事案件,如交通事故、离婚、继承、合同纠纷、追款(货款、借款、工程款等)案件等,还有行政案件及法律顾问。各种案件都办理,能积累不同的法律知识和经验,有效提高业务水平,更加拓宽视野和思维,尤其对办理一些民刑交叉案件,更加得心应手。电话18320485288 广东万湛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wanzhan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