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
保外就医是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经司法机关批准让其取保监外医治的执行方法。又称监外就医,属于监外执行的一种,是人道主义的体现。
保外就医是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经司法机关批准让其取保监外医治的执行方法。又称监外就医,属于监外执行的一种,是人道主义的体现。
一、什么是保外就医
保外就医,是法律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身体患有疾病,经有有关部门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
二、保外就医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第二百一十五条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百一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李伟律师,中山大学、广东财经大学双硕士,通过证券业和基金业从业资格考试,主要承办金融犯罪案件、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和企业(家)刑事合规业务。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企业刑事合规研究与辩护中心主任。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胡思跃,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双学士学位,毕业于贵州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专职律师,瀛黔刑辩团队核心成员之一,主要专职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有组织犯罪及其他刑事案件的辩护和刑事申诉、控告案件的代理。2012年7月毕业后,先后在贵州谋道律师事务所、贵州省某某区人民法院(实习)、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实习)、贵州省某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期间,主要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公诉工作,共计办理刑事案件42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办案经验。2019年4月从贵州省某县检察院辞职后开始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始终践行有效辩护,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化解社会矛盾,其间,成功办理取保候审8人,不批捕、不起诉7 人,缓刑8人,改判减轻处罚案件8人,撤销案件3件,成功刑事和解9件。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中山市
彭磊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曾任职于湖北大学法学院和广东某市检察院,现为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中心负责人,庭立方金牌讲师。专注于复杂经济犯罪的辩护这一细分领域,秉承着专业、理性、客观、精细的辩护理念,取得多个无罪判决案例。研习法律20年,在《中国刑事法杂志》等法学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20余篇。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
李坤,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监委会主席,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滨海新区法学会理事,滨海新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庭立方刑事律师平台导师,获“天津市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李坤律师曾在央企、政府工作11年,2006年从事专职律师,2009发起设立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2017年并入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担任管委会主任。李坤律师长期专注刑事法律服务领域,亲自承办几十件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并指导团队办理了上百件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刑事业务办案经验。 李坤律师是刑事合规业务领域的先行者和探索者,给企业高管和公职人员讲授过几十次刑事合规课程,积累了丰富的刑事合规经验,助力企业长远发展,同时致力于刑民交叉业务,为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