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
刑罚,即是刑事处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则是指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二者均可以独立使用。 刑罚执行,即是对案件裁判结果的执行,是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
刑罚,即是刑事处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则是指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二者均可以独立使用。 刑罚执行,即是对案件裁判结果的执行,是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
疑罪之所以“从无”,是因为证据不足这一关键前提。故这种无罪只是“准无罪”,行为人不一定确实无罪。因此,行为人因证据不足而得到无罪宣告后,如果取得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仍然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这是对为了保障个人利益而牺牲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救济,是正义的回归。
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有罪推定,是指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收集、调取有罪证据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无罪推定,指任何人在未经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检察院起诉被告人犯罪事实和证据,应当做出无罪排除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疑罪从无原则即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疑罪从无”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在关注保护社会之外,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刑事诉讼法对疑罪从无原则在这三个阶段的适用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侦查阶段
侦查机关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法律依据是相对模糊的:(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第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上述条文并未明确规定疑罪从无原则,但从条文的相互关系中,我们是可以推理出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可行性的:侦查机关终结案件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若证据不足则不得终结,不得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于不能启动下一诉讼程序,则事实上是适用了疑罪从无原则。侦查机关撤销案件的理由是“发现对犯罪嫌疑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是指查明案件不存在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对于“证据不足”的,侦查机关一般不得直接撤销案件,而应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后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待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按自动撤销案件处理。上述推理说明的是,疑罪从无原则在侦查阶段是可以适用的。但由于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完全依赖于侦查或羁押的期限,故这种适用仅仅是被动适用,侦查机关不具有适用该原则的主动权。
(二)审查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机关享有的不起诉权即是无罪认定权,行使这项权利即是适用疑罪从无原则。须注意的是,不起诉仅仅是“可以不起诉”,“可以不起诉”意味着也“可以起诉”。这就是说,是否适用疑罪从无原则,检察机关是享有选择权的。当然, “可以不起诉”并不完全等同于“可以起诉”,而且我国立法对起诉或不起诉还是有一定倾向性的。通观起诉部分的法律条文,基本上都是对起诉进行规定,只有在极特别的情况下,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不起诉,且仅仅是“可以”而非“应当”。所以说,“可以不起诉”是带有“起诉”的倾向性的。
(三)审判阶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典型概括。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这也是在审判阶段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表现。“从无”即是无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对成立犯罪具有专属的认定权,反之,认定无罪也是人民法院应当享有的权利(但并非是专属权利,检察机关也享有无罪认定权)。疑罪从无原则在审判阶段得到彻底地贯彻。
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徐州市
颜世军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刑辩律师,现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世军刑辩团队负责人,徐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主任,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江苏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家库成员、全国律协刑专委委员。 颜世军律师成功办理了多起重大有影响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并于2009年创办了苏北首家刑事专业律所——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 颜世军律师尤为擅长职务犯罪、毒品类犯罪、经济犯罪等刑事业务,现正致力于研究企业刑事合规业务,并在刑事辩护、企业刑事风险防控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盈科合肥 胡瑾刑辩律师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胡瑾律师,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士、武汉大学国际经济法硕士、中国科技大学EMBA(高级工商管理硕士)、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高级访问学者。 胡瑾律师是安徽资深刑事律师、金融犯罪研究专家。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是安徽省最大的律师事务所,2018年入选全国百强律师事务所。在安徽律师界,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很多人都会提到胡瑾的名字,皆对他在每一重大案件中心思的缜密以及波澜不惊、心静如水的定力和学者风骨钦佩不已。胡瑾律师在业界可谓是有口皆碑的了,俨然成为了公平与公正的代言人。 胡瑾律师联系电话:13855183210 微信号:199551970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
陆凤阳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顾问,上海政法学院客座教授,中国知名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导师,被诸多媒体誉为最受欢迎的律师。三十年法律实务经验,承办近千起案件,专注于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刑事风控、刑事控告业务。 所办案件先后被中央一套《今日说法》、《新闻三十分》、《上海卫视》、《山东卫视》、《安徽卫视》、《法制日报》、《上海法制报》、《凤凰卫视-今日头条》、《新浪网》、《搜狐网》、《东方卫视》、《南方都市报》、《澎湃新闻》、凤凰网、搜狐网、网易新闻等百家媒体争相报道。 陆凤阳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其优质的服务深受当事人的信赖与赞誉。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储博刚律师,团队合伙人,执业于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律师事务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毒品犯罪辩护部副主任,合肥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合肥市社会观护团成员,上海邦讼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专家顾问,合肥市岳西商会理事。执业以来,先后处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等,包含经济犯罪辩护、伤害类犯罪辩护、毒品犯罪辩护、刑事控告、医疗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各类案件。 储博刚律师运用法律、智慧、勇气、谋略和技巧,竭诚为委托人、顾问单位服务,维护了当事人和顾问单位的最大合法权益。通过“热心、细心、精心、耐心”的法律服务,赢得了顾问单位和广大委托人的好评,储博刚律师将严以律己、与时俱进,不辜负每一位委托人的期望。 储博刚律师办理的部分案件: 1、李某某故意杀人案,发回重审; 2、金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公安撤案; 3、张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4、李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缓刑; 5、李某涉嫌容留卖淫案,缓刑; 6、李某涉嫌组织卖淫案,缓刑; 7、何某涉嫌盗窃案,改变量刑建议获轻判; 8、甘某某涉黑案,脱去一罪获轻判; 9、钱某涉嫌强奸案,获轻判; 10、李某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发回重审; 11、许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获缓刑; 12、刘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安撤案; 13、薛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获轻判; 14、金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公安撤案; 15、丁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检察院不起诉; 16、光某涉嫌虚开发票案,检察院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