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
本款规定的“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导语】 寻衅滋事罪是从原刑法中的流氓罪分解出来的一个罪名,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
2022-04-07 11:57:31 12379 0 0
来源:中国法律评论 作者:车浩(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 当表达内容本身并没有涉及到反动色情,处在法治和政策允许范围之内时,表达形式就不必做严格限制。这才是一个健康完整的公共生活,也是对刑法保障的公共秩序的正确理解。 我把那种出现一个社会现象,就主张立(或废)一个法条的观点,称之为
2021-08-12 10:12:54 9828 0 0
转载自:刑事办案实务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00166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寻衅滋事罪 【基本
2021-07-06 14:53:53 9846 0 0
转自: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
2021-07-05 16:42:53 6481 0 0
转自:法纳刑辩 来源:《中国检察官》2015年第11期(经典案例)(总第232期) 作者:高哲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于2012年5月17日9时23分,使用昵称为“环保董良杰”的新浪微博账户,编造虚假信息——“自来水里的避孕药
2021-06-28 11:43:50 17541 0 0
文章转载自公众号:刑事办案实务 摘要:司法实务中,对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犯罪类型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尤其是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分及适用。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侵害的法益是与社会秩序相关联的一般的非特定人的人身安全。随意同时是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对于随意的判断分为客观随意的判断和主观随意的判
2021-06-23 16:28:15 5850 0 0
文章转载自公众号:刑事办案实务 关于网络寻衅滋事的法律适用问题 文丨肖辉最高人民法院 网络谣言的发展是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出现的,信息网络日益普及,确实极大便利了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经济社会也得以快速发展。但伴随而来的是,一些不法分子将信息网络作为一种新的犯罪平台,有的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恶
2021-06-23 16:24:39 5814 0 0
文章转载自公众号:刑事办案实务 案情介绍 被告人:秦某某,男,31岁,北京人,职员。 2011年7月23日,甬温铁路浙江省温州市相关路段发生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在事故善后处理期间,被告人秦某某为了利用热点事件进行自我炒作,提高网络关注度,于2011年8月20日使用昵称为“中国秦火火-f92”的新
2021-06-23 15:13:08 12303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