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
近年来,诈骗犯罪,特别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频发,已经成为社会一大公害。2021年4月,习近平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坚决遏制此类犯罪多发高发态势,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李克强作出批示指出,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成效要继续巩固并深化,更好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与合法权益。为此,我们特开设此专题内容,希望通过“知识共创”的方式,既宣传知识,防范犯罪,也百家争鸣,辨析法理,为办案人员准确裁判,有力辩护提供智力支持。
鄂高法发〔2012〕9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武汉铁路运输法院、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襄樊铁路运输法院、襄樊铁路运输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11】7号《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对我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
2021-04-14 4305
(2011年8月1日)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2021-04-14 3116
浙高法〔2013〕257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状态,现将我省办理诈骗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分别及时
2021-04-14 4540
诈骗罪刑法规范总整理(来源:《刑法规范总整理》(第十一版),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目录【相关规范】一、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年)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
2021-04-13 288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3月25日)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行政认定的问题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2021-04-13 7792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公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公告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丁宁、丁甸
2019-06-26 3114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办理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渝高法[2018]186号为依法准确惩治非法集资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金融秩序,近日,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相关业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当前我市惩治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形势和工作实际,对办理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讨论研究,并达成了相关共识。现纪要如下:一、关于犯罪主体认定根据《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在非法
2018-09-25 240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大审判工作力度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的工作意见一、充分认识“套路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全市法院要充分认识“套路贷”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严格贯彻落实刑法规定,坚持从严司法,严厉打击危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套路贷”犯罪行为。要强化工作措施,精心调配审判力量,认真审理好每一起“套路贷”犯罪案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认真把握“套路贷”犯罪的主要特征“套路贷”通常打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幌子,采用虚假宣传、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资费标准等手段,诱导被害人陷
2017-10-23 2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