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大家都在关注大连男子深夜暴力殴打陌生女子的事儿。
6月27日凌晨01点01分,大连公安通过官方微博通报了本案的详细经过,目前已以男子王某涉嫌强制猥亵罪、寻衅滋事罪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并将依照法定程序对受害女子吴某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人也抓了,事情基本也查清楚了,大家最关心的就是打人者王某该如何处罚的问题了。
有人说,我们国家的刑法,在处理这种暴力打人的事情上,是非常“荒唐”的。
但你知道吗?大连男子如果在日本施暴,法律的处罚会更荒唐。
中国刑法的处罚
先来看中国刑法会怎么处罚。
这个问题法律同行分析的比较多了,我再简单说一下。
(一)王某施暴殴打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如果达不到“轻伤”标准,就不能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本条的起点刑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此罪名,也不足以对施暴者严惩。
(二)王某的暴行是否符合强制猥亵罪的加重情节
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条款的最高刑为5年,加重情节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可处5年以上,但王姓男子的行为不符合加重情节。
中国警察
(图片来自网络)
(三)王某施暴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加重情节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罪的加重情节要求“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很显然,王某的行为也不符合本罪的加重情节。
综上所述,即便是数罪并罚,人民法院最高量刑的幅度可达10年以下的刑期,且还不考虑王姓男子因女友提出分手拒不见面(出租车司机证言)导致情绪败坏,以及认罪悔罪态度如何等因素。
也就是说,如果法院审理后最终认定公安机关调查的上述事实,王姓男子最后所受到的处罚,可能最多判不到10年。这是很多人认为刑法“荒唐”的原因吧。
但别怪我没提醒你,看了日本刑法对这类案件的规定,你才知道什么叫“荒唐”。
日本刑法对本案情况的处罚
凡事有比较,才有鉴别。
如果,王某的施暴行为发生在日本,又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日本最高裁判所
(一)王某的施暴行为是否构成伤害罪
日本刑法(平城23年——2011年修正)第204条规定:伤害他人身体者,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50万日元的罚金。
此处,既没有区分故意和过失,也没有限定人体伤害程度以及是否致残。这就表明,该规定包括了伤害罪能导致的所有情形(包括严重情形)。
很显然,对于他人身体施与伤害而构成犯罪的,中日两国刑法规定存在差异:
其一,日本刑法的最高刑是15年有期徒刑,我国刑法的最高刑是死刑。
其二,日本刑法规定的伤害罪,入罪没有“轻伤”的要求。
其三,结论是王某的施暴行为构成伤害罪。
(二)王某的施暴行为是否构成猥亵罪
日本刑法第176条“强制猥亵罪”规定:对13岁以上的男女,以暴行或者威胁实施猥亵的,处6个月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王某施暴以后,又将被害人拖进楼道实施猥亵,符合本罪构成要件。
中日两国刑法对于猥亵罪的规定也有差异:
结合王某的施暴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5年,本罪的加重情节,最高刑为5年以上,没有具体规定刑期的上限;而日本刑法对本罪的最高刑为10年,也是包含了加重情节。
因此,如果王某上述的施暴行为发生在日本,其行为也构成猥亵罪,同样面临数罪并罚的量刑。
(三)王某的暴行若发生在日本,所受到的刑事处罚更轻
很显然,如果王某的上述暴行发生在日本,和发生在我国一样,触犯了两个罪名。
只不过,在日本触犯的是伤害罪和猥亵罪。在我国触犯的是猥亵罪和寻衅滋事罪。
即便同样的是数罪并罚,王某的暴行若发生在日本,所接受的刑事处罚可能会更轻,刑期更短。
结 语
每一个国家对于刑法条款(犯罪构成)的设置,或者说刑法法网的编制,都要考量入罪的范围、处罚的幅度,以期实现罪行相当,罚当其罪的目的。
不同的国家,法律意识、传统文化、生活习俗、道德规范、刑事政策等,会对定罪量刑产生程度不同的影响。
和日本遵循并追随国家社会轻型化趋势的现状相比较,近年来罚金刑的运用高达90%。在此意义上,我国刑法法网(可入罪的行为)可谓不够严密,但是处刑(处罚)程度还是比较重的。
另外,日本刑法第208条还规定了“暴行罪”,即对他人施与暴行,虽未达到伤害的程度,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30万日元罚金,拘留或者科料(可理解为罚金刑的一种)。
日本法院庭审现场
这样的规定的意义,即只要对他人施与暴行,就会构成犯罪。使刑法保护的法网更加严密。
总结一下,日本刑法是只要打人就能定罪,法网很严密,但是惩处轻刑化;而我国刑法则相反,不能轻易定罪,需要轻伤才能追刑,而一旦定罪,惩处比较严厉。
通过比较中日两国刑法的规定,结合对大连王某的施暴行为,我国刑法规定是否“荒唐”,欢迎大家参与讨论,本文仅作浅显的比较,权当作为抛砖引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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