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小明 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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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当地时间6月12日9时,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在美国被绑架致死案进行开庭陈词。
据媒体报道,检察官在开案陈词中披露了章莹颖案作案细节:
案发当日,被告克里斯滕森假扮成卧底警官,说服章莹颖上车,将其绑架并强暴。
随后,他在浴缸中刺伤了章莹颖,接着使用棒球棍打破其头部,掐其喉管约10分钟,令其窒息,再对其实施斩首,最后弃尸他处。目前,遗骸丢弃的地点尚不明确。
嫌犯律师在开案陈词中承认嫌犯杀人,但其目的却是为了引出嫌犯有精神方面的问题,从而为嫌犯争取避免死刑的机会。最终会怎么认定,还要法庭审理后作出判决。
可能很多人都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这么穷凶极恶、罪大恶极的人,为什么还有律师愿意为他辩护?
为这样的强奸杀人犯辩护的,都是什么样的律师?
这些律师不怕因为给坏人辩护影响自己的职业生涯吗?
今天咱们就来谈谈这个问题。
01
刑事辩护权的平等性问题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
一个人,不管罪大恶极还是过失犯罪,不管是“好人”还是“坏人”,涉嫌犯罪后,都享有自我辩护和委托辩护人代为辩护的权利。
也就是说,刑事辩护权具有平等性,不因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社会评价地位而发生变化。
因此,像章莹颖案嫌犯这样的人,不仅会受到法律严惩,尤其是违法犯罪行为被曝光后,也被推到了道德的审判台,成为众矢之的。
但嫌犯仍然依法享有辩护权,这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剥夺的基本权利。
02
受托为强奸杀人犯辩护的社会风险
有些犯罪分子给的起足够的高价来请律师,但是仍然会有律师拒绝。像权健当初被查的时候,媒体就报道其成了“烫手山芋”,律师反而避之不及。
其实很容易想得通。
古人云,“男儿死耳,不可为不义屈”。
虽然把为“坏人”做刑事辩护上升到节气和尊严有点夸张,但律师接受委托,除了收益,更重要的是要考虑社会风险。
怎么说呢?
强奸、杀人以及一些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在老百姓心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成了“坏人”、“罪人”。
为“坏人”辩护,甚至是无罪辩护,在人们朴素的道德观和价值理念里,就是与坏人同流合污的“帮凶”,不管案件是怎样的结局,辩护律师无疑会落下“骂名”,失了口碑。
这是每一个刑辩律师不得不权衡的问题,也就是社会风险,事关名声和前程。
虽然我们知道这有点儿类似于道德绑架,但这种风险,没人敢忽视。
如果哪个律师接了类似案子的委托,尤其是那些知名律师,虽然业内的人知道这只是在行使法律职责,但在聚光灯下,老百姓却不会买账,辩护律师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地位,其社会评价可能会急剧下降。
试想,一个被打上“帮凶”、“坏人”标签的律师,会不会是他职业生涯的一个“耻辱”?
因此,在这样的社会风险下,“坏人”行使辩护权的选择面与质量、效果将大打折扣,抛开每个辩护律师专业水平和素养不说,这会不会也是一种市场性惩罚呢?
03
给强奸杀人犯辩护的职业风险
穷凶极恶、罪大恶极的嫌犯,就算最后还是聘请到辩护人,那辩护律师能为他们做些什么?真的能把他们“捞”出来吗?
刑事辩护与民事代理的最大区别,就在于辩护人和代理人的职业立场。
民事诉讼代理的权限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中的一种或多种。
从性质上来看,民事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是利益统一体,特别授权条件下,代理人的意见就是当事人的意见。
简而言之,民事代理人的职责,就是灵活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利益。而刑事辩护则不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辩护人的立场首先被限定了,那就是从国家法律层面,根据案件事实,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机会,以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程序性权利。
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犯罪分子重金“砸”出来的辩护人,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到底能不能起到实质性作用?
律师接这个无罪辩护的活儿,不是置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于不顾,“昧着良心”赚钱吗?到头来,会不会连饭碗也丢了?
或者换一种说法,为犯罪分子做辩护时,辩护律师究竟选择秉持一颗公心,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定范围内进行辩护?还是收了钱,以辩护之名行代理之实?
或许,这只是一个理论中存在的问题。
因为在现实中,二者很多时候是混同的。
《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都对辩护律师行使辩护职责,在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作了规定。
这意味着,辩护人为了被告人的利益,在法庭上可以大胆发表意见,不用害怕说错话被追究责任。
但这个权利不是无限制的,上述法律同时规定,“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辩护律师在行使辩护职责过程中有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近年来这类事件也不少,在此就不列举了。
这便是为强奸杀人犯进行刑事辩护的职业风险所在。
综上,关于争议人物的辩护权问题,我认为值得探讨的地方,更多的还是法律问题之外的风险防控与职业规范,辩护权本身并没有冲突与矛盾。
“受人之禄,忠人之事”。
刑辩律师有偿为争议人物辩护这一委托合同关系,就决定了司法实践中辩护与代理的混同。
只不过,辩护人为争议人物辩护时,大多会在法律禁止以外的地带,尽可能地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处理,而很少为了经济利益,去拿自己的饭碗和自由去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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