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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伤妻案男子无罪记:坐牢15年持续申诉,叹“春天来了”

2021-06-09 17:28:15   3879次查看

来源:澎湃新闻


坐牢15年,上诉、申诉17年,已经53岁的河南人曹红彬,终于等来了无罪判决。

2019年5月13日,重审此案的河南省禹州市法院宣判,认定此前指控曹红彬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曹红彬无罪。

5月13日下午,曹红彬被宣布无罪后,举着判决书与辩护律师合影。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提供

“终于无罪了,终于清白了!”5月13日下午走出法庭后,曹红彬对澎湃新闻说。他和几名亲属争抢着举起判决书,使劲地挥舞、喊叫。

17年前,曹红彬被指控卷入婚外情而想离婚,凌晨举起十多斤的石头去砸熟睡中的妻子,致其身体重伤和精神残疾。法院一审判处曹红彬死刑,后来又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2017年曹红彬刑满释放后,仍申诉称自己没有“害老婆”。

这起案件经历三级法院十多年的重审、再审,如今终于落槌。获得“清白”的曹红彬表示,下一步将申请国家赔偿。至于当年伤害其妻的真凶身份,目前还是谜团。

从判处死刑,到改判15年,再到宣判无罪,曹红彬一案为何历经如此曲折?

三级法院17年审理

河南鄢陵人曹红彬曾是当地一家棉化厂的职工。案发前他已停薪留职数年,和妻子李玲(化名)在彭店乡经营一家糖烟酒批发部。

2002年4月20日凌晨,李玲在自家店子门前被砸伤头部,下身赤裸地倒在床边。曹红彬呼喊邻居并报警,将妻子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李玲的身体损害构成重伤,精神伤残达到重度二级。

曹红彬很快被鄢陵县公安局锁定为犯罪嫌疑人。案发第5天,他被以涉嫌故意杀人刑拘。2002年10月,许昌市检察院指控曹红彬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12月,许昌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书记载:2002年4月20日凌晨2时许,曹红彬为达到与妻子李玲离婚的目的,从鄢陵县城驾驶面包车回到彭店乡。他从门外拾起一块石头,来到自家批发部门前,见李玲在门前小床熟睡,便举起石块向她头部猛砸两下致其昏迷,然后将李玲的秋裤、裤头脱下来,又从屋内拎出两只钱箱,分别扔在门口附近和村外路边的麦地,伪造强奸、抢劫作案现场之后,曹红彬才喊起他人,报警并将李玲送往医院。

一审法院认为,曹红彬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曹红彬除了在公安侦查时作过一次有罪供述,在庭审和上诉环节均称自己无罪。他说,事发那天的凌晨,他从县城回到自家批发部,发现妻子受伤倒在地上,连忙喊人、报警、送医院。

一审判决后,此案在中院、高院和基层法院之间,陷入撤销、重审,再撤销、再重审的“循环圈”。

曹红彬上诉后的2003年10月,河南省高级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决书发回重审。

2004年8月,许昌中院重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曹红彬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四个月后,河南高院再次作出裁定,撤销许昌中院的重审判决,又发回重审。

此后,该案进入基层法院审理。2005年12月,鄢陵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曹红彬判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曹红彬再上诉,被许昌中院驳回。2006年8月,曹红彬转到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2017年4月20日,关押了15年的曹红彬刑满出狱。他向司法机关继续申诉。

其实,早在2012年5月,许昌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此案存在重大疑问,建议法院重审。2016年许昌中院决定再审此案,两年后该院作出裁定,认为原一审、二审判决认定曹红彬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鄢陵县法院重审。案件又回到起点。

2019年2月,该案改变管辖,由许昌中院指定禹州市法院审理。经过4月的开庭审理后,5月13日禹州市法院宣判,认为曹红彬伤害其妻李玲的事实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遂判决曹红彬无罪。

重审此案的禹州市法院,对曹红彬作出无罪判决。

婚外情成为伤妻动机?

回溯此案十多年的审理,曹红彬的作案动机曾引起争议。这其中涉及一段令曹红彬“很悔恨”的情节——婚外情。

曹红彬与妻子李玲当年经人介绍认识,婚后生育两个儿子。从棉化厂停薪留职后,曹红彬与妻子做起了糖烟酒的批发生意,日子红火起来。这时候,一个女人再次进入曹红彬的生活——他的前女友丁慧(化名)。

曹红彬曾在上诉书中写下这段“情史”。他与丁慧当年在棉花厂共事时相恋,但因种种原因没走到一起,后来双方各自组建了家庭。大概在李玲被伤害一案发生半年前,曹红彬与丁慧旧情复燃。后来两人被法院认定“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

一审法院曾认定:曹红彬因婚外情想达到与妻子李玲离婚的目的,案发当天凌晨,他喝酒后在县城给丁慧打过电话,便驾车回到批发部,用石头砸伤妻子。

曹红彬在侦查阶段的一次有罪供述中称,当时和丁慧通完电话后,他“一路上心里不是滋味”,“就准备回家后想办法弄出点事,以此为借口和俺老婆离婚。”后来,“见我老婆在地上躺着,头上全是血,我后悔了,就赶紧喊邻居,打了110和120。”

不过,在法院审理和上诉时,曹红彬称自己在侦查阶段遭到刑讯逼供,被铐在铁椅上“三天两夜”,经不起“折磨”才违心“交待”。

曹红彬在上诉书中写道,当年丁慧跟他提过“一起过日子”,但他不想和妻子李玲离婚,“不能让两个家庭都破裂,这样会伤害我们的孩子。”曹红彬还称,即使是想离婚,他也不会残忍伤害一起生活了十多年的妻子,“如果是我,千刀万剐。”

许昌市检察院2012年在《检察建议书》中也指出,曹红彬虽然与丁慧有不正当关系,但两人的供述均表明曹红彬不愿离婚,且当时曹红彬夫妇生育儿子,家庭条件较好,“曹红彬突生砸死妻子的念头,与情理不符。”

关于作案时间的侦查实验

在案件审理阶段,对于曹红彬的作案时间,辩护律师提出了质疑。

根据许昌电信业务话单记载,案发当天,曹红彬和丁慧打完电话的时间是凌晨2:09。此后曹红彬驾车赶往自家批发部;鄢陵县急救中心接诊登记表记载,医院接到120救助电话(李玲受伤)的时间,是凌晨2:55。

以此计算,如果认定曹红彬是真凶,其作案时间应不超46分钟。

在46分钟内,曹红彬能否从县城赶回位于乡下的批发部,用石头砸伤妻子,然后脱裤子、丢钱箱,完成强奸、抢劫现场的伪造?

为了验证这一问题,办案机关做过两次侦查实验。第一次实验是案发后的第三天,由鄢陵县公安局实施。民警从县城十字街驾驶面包车,以每小时30公里的速度到达案发现场,用时16分钟。

第一次实验两年之后,鄢陵县公安局、许昌市检察院、许昌市法院共同完成了第二次实验。时间是早上9点多,工作人员模拟了全过程:驾车用时20分钟,作案、救人用时19分10秒,共计39分10秒。

39分10秒是在46分钟的作案时间内。办案机关据此认为,曹红彬有时间完成作案。

在今年4月的庭审中,辩护律师之一的毛立新对两次侦查实验表达了质疑。

“第一次实验没有模拟全部过程,仅仅模拟了驾车时间,科学性不足。”毛立新认为,第二次实验,则距案发时间已两年多,此时路况较好,且实验时间为白天,驾车视线良好,和夜晚赶路完全不一样,“科学性依然不足”。

“退一步讲,即使我们认可39分10秒的实验结果,曹红彬在仅有的46分钟内,几乎要不间断的运动,才能完成全部操作。”毛立新说,“如果是预谋作案,谁会给自己预留这么紧张的时间? ”

禹州市法院重审判决时,亦在判决书中指出,“模拟实验无法证明曹红彬有作案时间。”

夹克衫上的“迸溅”血迹

此案还有一个争议焦点——案发后曹红彬衣服上的血迹。

鄢陵县公安局的检验鉴定报告显示,曹红彬当时穿的一件夹克衫被送检,其右袖口和纽扣下面发现点状血迹,为“迸溅状”血迹;衣物上的血迹和现场提取的石头上血迹,均与被害人李玲的A型血一致。

这似乎验证了曹红彬行凶的观点。但辩护律师毛立新、张旭华指出,曹红彬当时用三轮车将李玲送往卫生院的途中,一边小跑,一边扶着李玲受伤的头部,而李玲出现吐血,所以曹红彬衣服上的“迸溅性”血迹,完全有可能是在救人过程中被喷溅、甩溅的血迹。

后来,曹红彬的那件夹克衫被送往公安部检验。公安部的物证检验意见书显示,送检的夹克衫上检见“溅落、甩溅”形成的暗红色斑迹,这与鄢陵县公安局鉴定的“迸溅状”血迹并不一样。

对于夹克衫血迹的验证讨论还在继续。2005年10月,河南省公安厅痕迹高级工程师的座谈笔录显示,参与座谈的专家认为,溅落、甩溅、迸溅血痕的形成机理一样,形成的血痕都带方向性,无法严格区分,三者无明显界限。

“座谈笔录和公安部的鉴定结论,实质上已经推翻了‘迸溅性’血痕作为定案依据的科学性。”辩护律师毛立新说。

2019年4月此案重审时,禹州市检察院也认为,曹红彬夹克衫上的点状血迹来源,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检方和辩护律师的上述意见被禹州市法院采纳。

禹州市法院此次除了对血迹鉴定、作案时间作出评判,还指出曹红彬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堪验不一致,比如作为作案工具的石头的形状、李玲的受伤部位等。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一审、二审阶段曾采纳的证人孟某的证言,此次重审未被认定为证据。孟某是2002年和曹红彬关押在一起的犯人,他曾作证称,曹红彬向他讲述过砸伤妻子的经过。后来许昌中院复查此案时,孟某向法官承认,公安机关当年的笔录内容并不是他说的,他只是怀疑曹红彬伤害妻子。

因此,对于孟某当年的相关证言,检方和辩方均认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辩护人关于本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辩护意见,禹州市检察院关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均予以采纳。”禹州市法院遂判决原审被告人曹红彬无罪。

今年四月重审开庭时,曹红彬年迈的母亲也赶来禹州旁听。

真凶是谁?

5月13日,曹红彬被宣判无罪。这引发另一个问题:当年伤害李玲的真凶到底是谁?

曹红彬回忆,案发那天凌晨两点多,他从县城回到批发部的院子,突然发现不远处有个推摩托车的黑影人,“我喊是谁呀,那人说‘我呀’,头也不回,马上骑车走了。”曹红彬说,他后来进了院子,发现妻子倒在门店外。事后,他怀疑凶手是那天骑摩托车的“黑影人”,曾向公安机关反映,但被认为是“编造”。

禹州市法院在判决书中也指出,曹红彬一直供述的可疑人物——在案发现场附近骑摩托慌张离去的男子,未引起公安机关重视,“也未核实真假”。

曹红彬希望司法部门能找到真凶,让蒙冤的自己和受伤的妻子,有个“明白”。他对妻子一直深感内疚——案发那天他深夜未归与外遇有关,而在家的妻子却惨遭毒手。

当年案发后,曹红彬的妻子李玲经过医治,头部损伤逐渐恢复,但精神不正常,被鉴定为重度精神伤残,曾多次到精神病医院治疗,后来陆续由娘家母亲和自己儿子照顾。如今,她每月仍要花费五六百元精神方面的药费。

2017年4月曹红彬出狱后,便和妻子一起生活,并开始整理申诉材料。今年2月,李玲被儿子接到他打工的河北白沟。曹红彬则在本地一家企业找了一份杂工的活,“每天60块钱”。

曹红彬出狱后感到欣慰的,是看到了他的孙子和孙女——当年他关进监狱时,两个儿子才十多岁。

在儿子和儿媳的帮助下,曹红彬学会了使用微信。他的微信头像是孙子孙女的笑脸,他取了个微信名——“春天到了”。

他说,自己希望早日“平反”,就像盼望春天一样。他相信,这一天一定会来。

5月13日这天,他终于被宣布无罪。“17年,终于清白了。虽然晚了,但还是看到了公正。”曹红彬透露,下一步他将考虑申请国家赔偿。

宣判当天的下午和晚上,获得“清白之身”的曹红彬,手机被亲友们打得没了电。关机前,他给澎湃新闻记者发来一条微信,对媒体关注表示感谢。短信开头是四个字:“春天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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