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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不被法官打断发言的律师,你需要GET的庭审技能

2021-06-10 16:02:05   4212次查看

作者:

何冰冰 庭立方产品中心主管

杨怡 庭立方产品中心实习生


法官呵斥律师

辩护人你要简单的说!

你要是多念的话没时间!

抓住重点说,不然就说明你水平不够!

近日,张庭源律师在其个人微博上发布了一段庭审视频,时长1分21秒的视频中,辩护律师发言被法官打断了5次,并被呵斥“水平不够”。

视频在网上广泛流传,犹如一颗石子在社会各界激起了一阵不小的“水花”。有声讨女法官的“愤慨之声”,也有痛诉法官压力、号召大家互相理解的“小声呼吁”。

部分网友表示“愤怒快要溢出屏幕”,质疑当下庭审的“过场化”,被告人的辩护权未得到保护,以及律师“夹缝中求生存”的艰难处境。

也有人说现在法官每天需要处理的案件太多,压力太大也是正常,表示理解这位女法官的言行。

在法庭上,不论是在发问、质证还是辩论环节,很多律师都被法官“无情地怼过”。“简单地说”、“说重点”、“这个刚刚已经说过了”,这些话经常出现在法庭上。有时候,法官可能是出于节约时间、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的考虑,希望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简单发言,庭后再提交书面意见。而辩护律师为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获得良好的庭审效果,同时也是为了充分行使辩护权,势必要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充分发表辩护意见。由此便产生了“审辩冲突”这一法律人始终逃脱不了的话题。

“审辩冲突”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比如,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合议庭则要求被告人和辩护人必须提供证据材料才启动排非程序。又比如,在法庭发问环节,合议庭对律师发问的时间进行限制,允许检察官补充讯问,却不允许律师补充发问。再比如,辩护律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合议庭仅仅以“没有必要出庭”为由就简单粗暴的回绝。针对上述情况,有的辩护律师会据理力争,有的辩护律师则被逼“死磕”。

法官对辩护律师的执业水平进行质疑有所不妥。辩护律师完成相关资格审查后进入律师行业协会,并定期接受其组织的学习和考核,律师行业协会或其行业主管部门才是考核评价律师的合法主体;同时,对律师专业水平的评价,我们国家是有一套系统、规范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包括法官在内,都无权对律师的专业水平提出质疑。庭审中法官说辩护律师水平不够,涉嫌对辩护律师名誉权的侵犯。

那么,让我们追根溯源,“审辩冲突”之所以能成为日久弥新的话题,是跟我国的司法体制和司法实践紧密相关的。

首先,司法资源稀缺导致法官办案量逐年增加。近年来,法官办案数量的压力众所周知,尤其是沿海地区。广东省某基层法院内法官的办案数已经高到了让全世界都咋舌的地步。一个民庭法官一年审结1600件案子,就算全年无休,每天不吃不睡也要结案4.3件。每天都有开庭安排,多的时候法官一天要开四五个庭。看到这些数据,也不免让人心疼法官的“艰辛”。司法资源的稀缺致使法官开庭“赶时间”,催促律师“简单的说”。

其次,基于第一点的原因,法官作为庭审的组织者和推进者,有权控制庭审节奏和维持庭审秩序。对于有些辩护律师的发言,法官认为不需要重复或者不需要进行过度阐述的,可以进行打断,这与剥夺辩护律师的辩护权不同,是一种程序上的把控。笔者虽然没有看完整的庭审视频,因此,我们不敢断言法官是从庭审之初就因为要赶时间而不断打断辩护律师的发言,还是因为辩护律师在庭审之初因为不断重复抓不住重点,进而导致法官失去耐心打断辩护律师的发言。但不管如何,法官行使着庭审的主导权,这也是庭审中法官打断甚至呵斥辩护律师的原因之一。

再次,基于上述阐述中法官在庭审中具有的主导权,进而衍生出个别法官过度行使主导权而缺少权利保障意识。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已经逐渐深入人心,也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但是在个别案件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辩护权得不到保障的情况。

最后,辩护律师的职业水平仍需进一步提升。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辩护律师之所以被法官强行打断,甚至被法官呵斥“水平不够”,除了外在原因以外,归根结底还要从自身出发找原因,有的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根本未抓住重点,那么在法官眼中这无疑是在浪费司法资源,同时辩护律师也不会赢得法官的尊重。

作为辩护律师,如何才能做到发言不被打断,在法庭上“好好说话”呢?

第一,审辩双方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要彼此尊重、平等相待。正如2015年8月20日,中央召开全国律师工作会议,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发表重要讲话所说,“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发达程度;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司法公正程度”。前最高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大法官也指出,律师是法官的朋友,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是人民法院的同盟军,是实现公正审判、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无可替代的重要力量。法官要注意听取律师的发言,不要随意打断律师的讲话!近年来,司法机关也出台了不少文件来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比如,201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的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其中就规定了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尊重律师,不得侮辱、嘲讽律师。以上讲话和文件也当然地涵盖了不得对律师专业知识方面进行“变相”嘲讽。

第二,辩护律师应当以专业赢得尊重。不可否认,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法庭上,法官依旧是手执天平的“王者”,而作为辩护律师,除了反驳控方,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律师首先要具有“裁判者思维”,在充分发挥辩护作用的同时,也应多方面思考,多站在法官的立场上考虑,或许能发现“一片新的天地”,从而达到更好的辩护效果。同时,打铁还需自身硬,律师想要赢得法官的尊重,前提还是要拥有过硬的专业能力。另外,辩护律师也可以通过一些技巧与法官进行沟通,比如,在法庭发问环节,辩护律师在发问之前,可以向法官说明:“审判长,为了查明案情,辩护人有四组问题要向被告人进行发问,可能需要二十分钟,当然刚才公诉人已经问过的问题,辩护人将不再重复发问,请审判长许可”。在发问之前若和法官有这样的沟通,辩护人的发问可能就不会被打断。

第三,辩护律师要有礼有节有据地维护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在充分遵守庭审秩序和遵循法官指挥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的发言,认为法官打断不当的,可以当庭在征得允许的基础上进行说明,若仍得不到认可,不宜当庭进行“死磕”,否则会涉嫌扰乱法庭秩序,更有可能招来相应的惩戒;庭审中对质证意见和辩护词不照本宣科,而是在庭审后通过提交书面意见,不失为一种好的处理方式;如果法官在庭审中有不良言行,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提意见建议的方式进行反映。

总之,“审辩冲突”的话题还将会持续下去,但是我们相信,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律职业共同体不断地相互认同,辩审双方会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聚焦到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问题上来,诸如此类的庭审“小插曲”不该发生,也更不值得引发全体法律职业人的围观和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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