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刑事法律实务
来源:身边的刑法
【案例】小偷孙某在在进入一户人家盗窃时,打开房门的一刹那间,一股浓烟扑面而来,孙某意识到该户人家失火了,于是冲进厨房取水往明火上浇水,又打开所有窗户,浓烟散尽时,发现床上一男一女已没有了意识。此时周围邻居闻声纷纷赶来加入救火,并及时拨打119、110和平和平20孙某趁机遛走。后经及时抢救夫妇俩已无大碍,在起火原因调查时,通过周围的监护发现了孙某的行为。
本案中,孙某本来是入户盗窃,发现该户人家起火后,及时采取了一些措施,避免该户主人死亡及更严重的火灾,整个过程来看,孙某有两个行为,一是打开房门,开窗通风;二是积极救火。对这两个行为都要进行评价,才能完整评价孙某的行为。有人会说,入室盗窃和救人是两回事,该处罚的处罚,该奖励的奖励,表面看起来,这种说法蛮有说服力的,很能打动一部分人。问题是,这种说法只是从形式上来评价孙某的行为,没有看到孙某行为的实质,即具有刑法评价意义的内容。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讨论。
讨论本案的理论依据
笔者基于两阶层犯罪构成理论讨论本案,其基本内容为:违法性的判断,由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阻却事由共完成;有责性判断,由责任要件要素和责任阻却事由共同完全。具体来说,当一个危害行为满足刑法分则条文所描述的全部客观要素时,该行为就具有了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具有形式上的违法性,我们可以说,这个行为具有法益侵犯的可能,再看行为人实施行为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其他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如果有则否认行为的违法性,没有则确定该行为具有客观违法性,即具有法益侵犯性,是刑法所禁止的违法行为。
第二步就是有责性的判断,即能否将法益侵犯的结果归属于行为人,进而对行为人进行非难,也是从责任要素和责任阻却事由两方面判断的,思路同违法性判断。由于本案不涉嫌责任判断的问题,因此,笔者在此不赘。
在违法性阶段,当我们判断一个危险行为具有要件符合性后,再进行违法阻却事由的判断,如果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则直接否认行为的客观违法性,即该行为没有法益侵害性,不是刑法禁止的行为,当然也就不存在犯罪的问题,因此,根本不需要再进行责任判断。
本案中,孙某实施入户盗窃行为时,已打开该户人家房门,盗窃行为已着手,无论后面的行为如何,至少可以评价来盗窃罪未遂,即孙某的行为具有盗窃罪(未遂)的符合性,当然也可能为盗窃罪既遂。根据上述分析,当一个行为满足构成要件符合性时,从形式上可以认定该行为具有违法性,是否具有实质违法性,还需要进行违法阻却事由的判断,本案中,孙某的行为客观上救了户主夫妇,但孙某实施的却是入户盗窃行为,如此评价该行为? 孙某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存在理论上的争议,有观点认为孙某的行为为紧急避险,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另有观点认为,孙某的行为不构成紧急避险,孙某的行为具有客观违法性,接下来再进行责任判断,最终孙某可能成立盗窃罪。笔者持第一种观点,认为孙某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为偶然避险,违却行为的违法。
孙某的行为为紧急避险
《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紧急避险的刑法规定来看,孙某实施入户盗窃时,通过撬门方式,破坏了户主家的门,同时也具有非法侵入住宅的违法性,但却偶然保护了户主夫妇的生命及重大财产安全。如果主张紧急避险只要满足客观要件即可,不需要主观要件,即采避险意识不要说,本案中,孙某客观上保护人重大法益,成立紧急避险,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如果认为紧急避险除了要具备客观要件外,还需要具有主观要件,即采避险意识必要说,由于孙某实施的为入户盗窃行为,其行为本身就是恶的,不满足紧急避险的主观要件,因此,孙某的行为不成立紧急避险,不阻却违法,孙某的行为具有客观违法性。
采避险意识不要说时,孙某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理论上称之为偶然避险,那么,本案中,孙某的行为因具有违法阻却事由,而否定其行为的违法性,即孙某的行为不具有法益侵犯性,因此,孙某不可能成立犯罪,当然也不存在判刑的问题。笔持采此观点。
结语:通过上述分析,在采避险意识不要说时,孙某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对于孙某入户后的行为应作积极评价还是消极评价,也存在争议,在坚持避险意识不要说前提下,应对孙某入户后的行为作积极评价,笔者认为孙某的行为为见义勇为行为,可能在大部分人心里难以接受此观点,笔者在此保留,欢迎发表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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