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证据与刑辩论坛
来源:民主与法制
作者:程滔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因最近火热的孙杨案,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首席律师理查德·杨精湛的法庭交叉询问技术将人们的视线从律政剧中拉回到现实的世界里,法庭交叉询问技术引发了律师朋友们的广泛关注。而对比之下,孙杨一方对仲裁规则及其聘请的律师在法庭交叉询问的战略战术表现得有些菜鸟。
交叉询问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审判的一大特色,美国著名法学家威格莫尔(John H Wigmore,1863-1943)将其喻为:“最好的真相发现装置。”因此在英国专门有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之分,出庭律师是诉讼方面的专家,不仅拥有深厚的法律功底,且具有高超的法庭技能。
2012年,笔者在美利坚大学华盛顿法学院访学一年。在旁听他们的实务课程时,有一堂课上教授给学生们放《我的表兄维尼》的片段,对里面的精彩质证的场面记忆犹新。
该电影讲的是两位大学生被指控谋杀,情急之下,其中一位大学生找了自己的表兄维尼为他们辩护。这是一个喜剧片,整部电影滑稽幽默,充满笑料。维尼虽然刚刚从法学院毕业,但是他年纪已不轻,这还是他代理的第一起案件。维尼说话带着浓重的口音,在法庭上被法官歧视、刁难,甚至被法官以“蔑视法庭罪”而监禁。一开始,维尼在法庭上表现得有些“笨拙”和“弱智”。但是,后来在法庭对证人的质证环节却精彩绝伦,最后终为两位大学生洗脱牢狱之灾。
法律论辩:现代诉讼制度的重要标志
美国是控辩对抗式诉讼模式最为发达的国家,涌现出许多以法律论辩而著称的律师,其代表人物当数: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亚伯拉罕·林肯(Abraham Lincoln)、克莱伦斯·丹诺(Clarence Darrow)⋯⋯其中林肯(Abraham Lincoln)办理的最著名的案子——小阿姆斯特朗案,就是运用交叉询问使案件真相大白,为被告人洗冤。
实际上,法律论辩受到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的双重限制,律师仅仅具有雄辩之才是不够的,还必须熟悉并自如地运用这些规则,戴着“镣铐”跳舞。由于美国控辩诉讼模式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其对世界各国,包括我国的诉讼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
法律论辩是现代诉讼制度的重要标志,是在直接、言词审理原则上实现平等、对抗、公开、透明的审判。正如台湾学者林山田指出:“⋯⋯唯有当事人在法庭以言词陈述所提供之诉讼资料,方能作为判决之依据,一切诉讼中的程序,即对刑事被告人的询问,对证据的采集,当事人的攻击与防御,以及判决的宣判等,必须以言词陈述之方式实现之。”双方当事人的律师通过对证人的询问,呈现与厘清案件事实。英美法系国家通常是由陪审团来裁决案件,在听其言、观其色的基础上做出认定。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庭辩论包含多个环节:开庭陈述、直接询问、间接询问、结案陈词。直接询问,是对己方的证人进行询问,又称主询问;间接询问或称交叉询问、反询问,是对方的证人进行询问。直接询问与反询问构成交叉询问制度,整个法庭上举证与质证的过程是通过直接询问、间接询问、再次直接询问、再次反询问的过程来完成的。
证人包括普通证人与专家证人,在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也属于证人。普通证人的证言限于他们直接观察、经历到的事物,或者是基于他们的感知做出合理的推断。简而言之,普通证人必须依据亲身认知来作证,而不得提供任何意见。在英美司法界,有一句名言:好的证人可以挽救一个糟糕的案子;而糟糕的证人可以毁掉最好的案子。足见交叉询问制度在法庭辩论中至关重要的作用。
无论直接询问还是间接询问都要遵循方法、一定的规则和技巧,律师不仅要熟练掌握,法学院都会对学生进行这一方面的实务技能培训,在英国法庭辩论课程要上一年。即使是大陆法系国家,吸收英美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如日本聘请美国顶级专家培训交叉询问等庭审技能。
此外,庭前律师对己方即将出庭作证的证人也要进行有效的庭前辅导,像孙杨案,其律师对规则不熟悉,证人也缺乏庭审出庭经验,在控方律师犀利的发问下证言前后矛盾。
直接询问:展现案件基本事实
直接询问是律师展现案件基本事实的机会,也是展示其所调取的证据。虽然直接询问没有交叉询问那样富有挑战性,但是法庭论辩的其他环节,特别是反询问都是围绕它展开的。
典型的直接询问通常包括四个环节:一是律师根据事实、法律和其他已知情况设计问题;二是律师逐一向证人提出问题;三是证人回答问题;四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一方律师提问时,对方律师可提出异议,即“我反对”,法官要对异议进行判断,作出“反对有效”或“反对无效”。
直接询问最重要的规则就是不能提出提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所谓诱导性询问是指所提的问题暗示被询问者如何回答的内容。比如:“你是不是看见被告人用刀捅伤被害人。”
因直接询问的对象是己方的证人,与己方是友好与合作的关系,诱导性询问会让证人很容易按照询问者提示的内容回答,去迎合提问者。但不允许诱导性询问也不是绝对的,如对于一些铺垫性的问题以及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律师可以使用诱导性询问,如:“你是××公司的职员?你住在××大街××号?”
直接询问主要是再现案件事实,因此,需要让证人多说,且是自然地、从容不迫地说,且发问的是事实问题,不涉及任何个人主观判断。在这一阶段,是证人而不是律师本人成为焦点和中心。为了让证人做好准备,通常对证人进行训练,让证人了解作证的事实情况以及事实的组织以及询问的规则。训练证人并不是让证人说假话,而是熟悉法庭的环境,且要告诉证人讲实话,不要做判断,不要猜测,对于不知道的,就说不知道。
在直接询问中技巧的运用:在直接询问中律师通常以时间为序开始提问,有渐进性的问题,也有指示性的问题。提问的技巧是一般把重要的放在开头和结尾,且使用开放性的问话,即让证人“讲故事”,尽可能淡化律师的存在。
但这种提问方式也有缺陷,单纯地让证人叙述可能不仅会失去控制,而且会使事实“走偏”,没有焦点或重点,这时候律师要适时控制,通过对一些细节提问转折性的问题,避免证人的絮叨和对法庭无用的事实。因此,律师所提的问题要“有宽有窄”、适当地收放,使法庭的举证环节有序地展开,这都取决于律师高超的技能和法庭的实战经验。
交叉询问:最好的真相发现装置
间接询问即交叉询问更能够体现出律师的法庭技术水平,有时候会使整个案情“反转”。交叉询问与直接询问不同,虽然不是呈现案件事实,但是通过揭露证人作证的谎言等使案件水落石出。
在法庭上我们会看到律师要么漫不经心,迂回发问;要么穷追不舍,步步紧逼,一个接一个连珠炮似的发问,扰乱证人的防线,让他在回答问题时逻辑紊乱,最后不得不暴露出事实真相、惊心动魄的一幕,好似一个“没有硝烟的战场”。
交叉询问的特点:律师提问的对象是对方的证人,又称敌意证人;律师提的问题是质诘性,即是攻击和反驳性。律师交叉询问的目的:一是获取对己方有利的证言或不利于对方的事实;二是获取与证人在直接询问陈述中相矛盾或不一致的证言;三是对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表达能力及品格等进行质疑。
证言的证明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人的可靠性,交叉询问过程中使用到的质疑证人的方法有以下几种:一是不良品格,即证明证人具有某种不良品格或有重罪前科,如不诚实、品质恶劣等攻击证人的可信性;二是利害关系或偏见,如证明证人与对方当事人有共犯关系、亲戚关系等;三是观察或记忆错误;四是矛盾的证言,即证明证人在法庭外所作的陈述与法庭上所作的陈述自相矛盾;五是证言自身不可信,即以其他证据来证明证人证言有错误,从而对该证人的全部证言进行质疑。
总之,反询问主要是针对证人的感觉缺陷、品格、精神状态、前后证言的矛盾性以及证人的利益或偏见进行。
律师在对证人的观察力的缺陷如视力进行质证,通常会通过问以下问题,如:目击证人处在什么位置?一个正常的人从那里能够看到或者听到什么?这个目击证人能够像正常人一样看见和听见吗?当时存在什么异常条件致使目击证人难以看见或听见吗?并对证人的视力当场进行测试。
在《我的表兄维尼》案中,对第一位证人,另一位律师试图运用这一方法,比如问证人看到被告人时距离有多远?让证人出示自己的眼镜给大家看,并指出证人看到现场发生的情况时并没有戴眼镜,也测试证人的眼力,但是证人说他只是看书时才戴眼镜,且准确地说出了被告人眼睛的颜色,使得律师想对证人感知力进行质疑失败。
相反,维尼对老太太的视力的质证很精彩,他先让老太太戴上厚厚的眼镜,问老太太多大就戴眼镜了,老太太答六岁;他紧接着问,这些年她换了多少副眼镜。老太太说:六十年差不多十副。他指出老太太应该换一副眼镜了,老太太还自信地说:“they are Okay。”
于是,维尼拿出皮尺量出距离对老太太当场检验,这一距离仅是老太太距离现场的一半距离,维尼举出两个手指头,让老太太辨认是几,老太太则说是“四”,当老太太意识到自己并没有能够做出正确的辨认时,她说了句:我是该换眼镜了。维尼对第二位证人虽然同样也是感知力,但是他说明证人在短短的两秒中内,透过一扇脏窗户、脏纱窗、长满叶子的树还有灌木丛,是不可能看清被告人的。
另外,借助证言矛盾,降低证人陈述真实性。证言矛盾,一方面指出该证人自己的证言矛盾,如在交叉询问与直接询问中证词不一,或者在交叉询问中证言前后矛盾,或者该证言与其他证人证言不一致。如孙杨案中,借助孙杨和其母亲的证词来否定巴震的证词的不真实性。
交叉询问是高度技巧的诉讼活动。首先,在交叉询问中是允许律师进行诱导性询问的,电影中最吸引人的地方往往就在这里。在主询问中可能所有不利的证据都指向被告人,但是律师恰到好处地运用诱导性询问的战术会“反败为胜”。有人形容交叉询问要像诱鸟入笼一样,一次一点地提出问题,且这个诱导性问题可能是个圈套,先是“请君入瓮”,之后利用对方证言中漏洞,给其致命一击,最后由证人自己得出有利于本方的结论。
如《我的表兄维尼》中维尼对第一个证人的提问,先是让证人说出整个案件不可能在5分钟之内完成,接着说明证人当时是在做早饭,他自制土豆泥也是不可能在5分钟之内完成的,通常至少需要20分钟。在维尼逼问下,证人不得不说:也许是我弄错了。
其次,所提的问题要尽量明确具体,不给证人任何自由发挥的余地。即律师的发问尽可能清楚、具体,具体到证人只能做“是”或“不是”的答复,这样既可以使发问律师自始至终处于主动地位,并牢牢控制调查进程,也可以避免被问人不着边际地夸夸其谈忽略主要事实,且有利于法庭了解事实真相。律师不能让证人进行任何解释,因为这样很可能会“节外生枝”。这也是为什么孙杨的母亲对于律师的提问,一直要想要进一步说明,但总是被律师阻止。
第三,律师要做有目的的提问。如果目的与案件无关,就不要提出问题。孙杨案中的对方律师,在对孙杨一方的几位当时在现场的证人发问时,目标都很清晰,即证明孙杨不配合检查,且让保安打碎玻璃瓶、撕碎检查单。
最后,律师对发问做到心中有数。首先对证人进行了解,对于不诚实的,心里有防备的证人间接提问,采取迂回的策略,或者灵活地转换提问方式。先问无关的问题,让其放松警惕,如把一个重要问题掺杂在十个不重要的问题中,扰乱其思维逻辑,使其回答拙劣,从而揭露其证言的虚假性。
此外,专家证人作证的内容并不限于其亲身感知,可以是基于为了证明的目的而收集的信息提供证言。对专家证人的直接询问,包括:介绍专家并对其证言进行铺陈,引导出专家证人的资格条件;引导专家证人对其意见作出清晰的陈述;让专家就其意见进行“理论”解释。一开始律师要对己方聘请的专家证人提基本问题进行铺垫,说明其是合格的专家。
例如在《我的表兄维尼》中,维尼的女朋友的证言实际上相当于专家证言,虽然她不是取得某种资格或者证书的专家,但是通过对方律师的一系列对其资格考察及其问题,足够证明其是一名“汽车专家”。尽管是对专家询问,但是律师一定要用通俗易通的非专业性话语进行提问,并使用例子、图片、图表、图形等进行辅助,维尼就是通过这一系列的技巧使得案件取得决定性的胜利。
总之,律师的提问是经过精心设计的,是有备而问。律师不是为提问而提问,是为了获取答案而提问。律师要清楚、明确地询问,避免有歧义的问题,要让证人作清晰、明确的回答。
律师应记住询问的黄金规则:“和善地对待和善的人;精明地对待狡猾的人;诚恳地对待老实的人;宽厚地对待年轻的人、感情脆弱的人或者胆怯的人;严厉地对待暴躁的人,并且雷霆般地对待撒谎的人。”
(注:文章原标题为“看法庭辩论:法律电影之蕴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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