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广州检察
2018年12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梁某泉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梁某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梁某泉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已进入死刑复核程序。该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践行司法亲历性,发挥司法主导作用,有效引导侦查的做法。
2017年12月13日晚20时许,夜色中,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刘家村村民梁某祥步履急促地来到村派出所报案,他的妻子白天到后山果园修剪果树,至今未归。
接到报警后,增城区警方迅速联同报案人亲属和村民上山寻找。于次日零时,在三眼塘后山的竹林里发现了梁某祥妻子的遗体。经勘验,遗体胸腹有大面积擦划伤痕、文胸背部扣合位置呈扭转反扣状态,双脚穿着袜子,两只鞋散落于相距二十余米的草丛中。
根据勘查情况,警方初步判断为他杀。
警方在被害人遗体上检出含有Y染色体的DNA,指向一定范围的男性群体,于是立即对案发地附近的男性群体进行筛查。通过大范围走访,查看周边视频监控,同村村民梁某泉具有重大作案嫌疑。2017年12月18日17时,警方依法拘传梁某泉。经审讯,梁某泉供认了自己用藤条勒死被害人的犯罪事实。
2018年3月30日该案件侦查终结,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梁某泉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案件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
对用于证实犯罪最重要的证据——沾染有梁某泉DNA、并且是“由供到证”、可信度非常高的作案工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丁乐、李玉认真审查后,说道:“不能采用!”
原来,丁乐、李玉在查看公安机关移送的录像资料时敏锐地发现,犯罪嫌疑人梁某泉在现场指认作案工具时违反规范程序。录像画面显示,犯罪嫌疑人在现场边向民警描述作案经过,边随手拿起地上的藤条翻看辨认,过程中没有按照取证程序规范要求佩带手套。于是,检察官再次详细审查了警方另外3个执法记录仪所记录的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的录像,发现犯罪嫌疑人在辩认现场除了没有佩戴手套,还一直未佩戴口罩,其在指认作案工具时,边伏身查看,边喃喃自语。
“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在指认时,口水喷到藤条上留下DNA的可能性。”检察官表示:“犯罪嫌疑人在取证时触碰过物证,以致不能确定物证上检出的犯罪嫌疑人的DNA是在取证时留下的,还是在作案时留下的。在取证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而且无法补救,应予排除。”
然而,这一定案的直接证据如果被排除,将导致据以定案的证据不足。
难道让犯罪嫌疑人就这样轻易地逃脱法律的制裁吗?
检察官的回答是:“检察官既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同时也要使社会公平正义得到伸张。”
关键证据虽然被排除了,但是丁乐、李玉并没有放弃对补充和完善证据的追求。她们先后两次来到刘家村后山竹林和荔枝林犯罪现场进行复勘,走访刘家村被告人和被害人住所以及被告人购买啤酒的士多店,查看村内监控视频,实地勘查各条进入后山的小路,仔细分析研判作案路线以及作案时间,多次与法医就被害人的死亡时间、作案手段、DNA图谱筛查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最后,她们提出要对相关物证进行重新鉴定。由于此时距案发时间已经九个月,警方认为当时应提取的检材均已进行检验,很难有更进一步的突破。但在她们的一再坚持下,警方决定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对物证进行重新鉴定。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重新鉴定,在原先检出的被害人内裤上的混合基因型作进一步鉴定发现,被害人所穿花纹内裤后腰外沿、上身所穿蓝色文胸右后扣外侧,有犯罪嫌疑人梁某泉的DNA。在被害人的内衣、内裤等私密部位均检出犯罪嫌疑人的生物成分。这对强化证据,解释为何被害人阴部会受伤、内衣为何会反扣、内裤会外卷下翻起到了关键作用,同时也证明了犯罪嫌疑人是最后一个接触死者的高度盖然性。
该DNA鉴定意见成为了指控犯罪嫌疑人杀害被害人最有力证据。
在客观证据有重大突破情况下,检察官引导警方对犯罪嫌疑人做了测谎测试,犯罪嫌疑人梁某泉没有通过,心理防线被彻底突破,当场表示愿意认罪,并逐一还原了作案细节。
2018年9月10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依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11月8日,该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梁某泉再次翻供,检察官党力度按,构建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指控证明体系,让沉默的物证当庭说话,得到合议庭采信支持。
2018年12月26日,该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判决书对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全部采纳,并判处被告人梁某泉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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