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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名:强制猥亵、侮辱罪
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二、法条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刑法修正案(九)》将强制猥亵行为的对象扩大至他人,故罪名相应变更为强制猥亵、侮辱罪。(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人犯罪的意见》(法发(2013)12号)
三、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强制猥亵、侮辱犯罪事实
1、有强制猥亵、侮辱案件发生。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的工作情况等;
2、发生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猥亵强制猥亵、侮辱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殴打、伤害等危及被害人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威胁、恐吓等精神上的强制,以杀害被害人、揭发隐私、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威吓,利用职权、从属关系、教养关系和他人孤立无援的境地等相胁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等方式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无法反抗,如利用麻醉、患病、酒醉等进行强制猥亵、侮辱的。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被害人伤情的照片、检验记录或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录像、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
3、猥亵、侮辱行为系违背被害人意志。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勘查笔录、病例资料、伤情鉴定等;
4、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应当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材料,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等材料。
(二)有证据证明强制猥亵、侮辱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1、犯罪嫌疑人到过现场。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案发现场勘查笔录、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视频监控录像、手机车辆等定位系统数据等;
2、犯罪嫌疑人有作案时间。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录像等;
3、犯罪嫌疑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猥亵、侮辱行为。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指纹或DNA鉴定意见,伤情照片、检验记录或鉴定意见等。
(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强制猥亵、侮辱的主观故意
1、犯罪嫌疑人明知违背被害人主观意志。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性刺激和性满足的目的,但不包括奸淫的目的,否则构成强奸罪,如果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的不构成本罪。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报案、陈述等;
2、犯罪嫌疑人明知对方“是或者可能是”无性防卫能力的人(儿童见“猥亵儿童罪”)。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户籍证明、证人证言、鉴定智力鉴定意见等。
(四)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审查
要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身份及双方的关系、犯罪动机与手段、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情况、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案件的态度、案件的社会影响及是否谅解等。值得注意的是需要将强制猥亵、侮辱的行为与一般猥亵、侮辱行为进行区分,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如进行偷拍、偷录、散步个人隐私或者多次发送淫秽、侮辱信息,在公众场所裸露身体等,因不具有强制性,所以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予以行政处罚。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
(1)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未成年、在校生等情节的户籍资料、出生证明、学籍资料、体检资料、证人证言等;(2)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劣迹的前科材料等;(3)证明自首、立功情节的立案决定书、判决书、情况说明;(4)重大疾病医院诊断证明等;(5)证明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关系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6)证明对被害人伤害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案件的态度等情节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势照片、检验记录、鉴定意见等;(7)证明赔偿、谅解等情况的协议、收条等; (8)证明犯罪嫌疑人有住所、职业的户籍资料、暂住证、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四、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
(一)证据链条的构建及所需查证的事实与证据
1、审查强制猥亵、侮辱案件“查证犯罪事实”时,还需要查明作案地点、作案手段及经过、加害程度、作案动机及预谋、造成的影响等特定情况。
(1)“作案地点”要查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制猥亵、侮辱行为的地点,区分“公共场所”与“非公共场所”,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人员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对于作案地点系公共场所的,还需进一步查明案发时其他在场人员的数量,是否有围观群众,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相关场所入场登记记录等证据;
(2)“作案手段及经过”要查明犯罪嫌疑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违背被害人意志,实施强制猥亵、侮辱行为的过程。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能否反抗、是否拒绝、反抗及反抗激烈程度等。行为人在实施猥亵、侮辱前后和过程中的言行及其所产生的后果。对应的基本证据因强制猥亵、侮辱案件类型不同而异;
(3)“加害程度”要查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强制猥亵、侮辱行为对被害人人身造成的直接伤害,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4)“作案动机及预谋”还需要查明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是否认识、平时关系,是否与行为人有矛盾或同居、恋爱关系等。
(5)强制猥亵、侮辱罪与侮辱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处于满足个人下流淫欲的目的,后者以毁坏他人名誉为目的;前者不要求公然针对特定人实施,而后者必须是公然针对特定人进行实施;前者强制侮辱针对的是年满14周岁的妇女,而后者针对对象不限于妇女。
2、审查强制猥亵、侮辱案件“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时,除了法定的聚众或在公众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侮辱以外,其他恶劣情节如利用教师身份对在校学生多人或多次对在校学生实施猥亵的,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等,同时还应注意如果被害人或相关人员因强制猥亵、侮辱行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导致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应收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
3、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制猥亵、侮辱行为,但由于行为方式、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主观故意、对象的特殊性等因素,构成的具体罪名可能发生变化。
(1)实施强制猥亵行为(抠摸、搂抱)的同时,又强制实施了与猥亵的淫秽性类似的令妇女难堪的其他性骚扰行为(如向妇女暴露男性性器官、强行让妇女抚摸男性性器官等),以强制猥亵、侮辱罪定罪处罚;
(2)实施强制猥亵、侮辱行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出于报复、灭口、逃跑等动机,在实施强制猥亵、侮辱行为后,又将被害人伤害或者杀害的,以强制猥亵、侮辱罪、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4)出于强奸的目的,在同一时间段内对同一妇女先后实施强奸与强制猥亵、侮辱行为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5)强制猥亵未满14周岁的儿童的,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二)不同类型强制猥亵、侮辱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查
1、根据强制猥亵、侮辱案件查证犯罪事实部分的证据结构特点及繁简程度不同,强制猥亵、侮辱案件可以分为当场抓获型、重要线索型两种类型。
2、当场抓获型强制猥亵、侮辱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强制猥亵、侮辱行为或逃离现场过程中被抓获的案件。此类案件的特点是,现场目击或参与抓捕的证人证言能相对完整或直观地证明强制猥亵、侮辱行为。
该类型案件在查证犯罪事实时应当收集、审查的基本证据是:(1)现场目击或参与抓捕的证人证言;(2)犯罪嫌疑人供述;(3)被害人陈述;(4)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5)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明被害人伤势的证据;(6)公安人员的工作情况,证明在案发现场所看见、听到的一切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情况。(7)物证,包括作案工具,如刀枪、麻醉药物、绳索等,现场遗留的痕迹、现场遗留的血衣、精斑、体液、毛发等;(8)相关电话通话记录、短信息、微信记录等;(9)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证据。
3、重要线索型强制猥亵、侮辱案件,是指案发后根据犯罪嫌疑人重要行踪记录、现场遗留痕迹、形迹可疑盘查、他人指认、关系人检举或犯罪嫌疑人主动供述,获取重要线索,从而锁定犯罪嫌疑人、进行侦破的案件。一般包括六种情形:
(1)重要行踪记录型。即通过犯罪现场及周边的监控录像、行为人的手机或GPS轨迹等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2)现场遗留痕迹型。即通过遗留在犯罪现场的指纹、足迹、DNA、遗留物及作案手段痕迹等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3)形迹可疑盘查型。即通过对行为举止异常、携带可疑物品的行为人进行盘查,从而侦破的案件;
(4)他人指认型。即通过被害人、目击证人指认,从而侦破的案件;
(5)关系人检举型。即通过同案犯或其他关系人检举,从而侦破的案件;
(6)主动供述型。即通过犯罪嫌疑人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行为,从而侦破的案件。
4、重要行踪记录型案件,在查证犯罪事实时应当收集、审查的基本证据是:
(1)监控录像或手机、GPS轨迹及侦查情况说明;(2)犯罪嫌疑人供述;(3)被害人陈述;(4)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5)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明被害人伤势的证据;(6)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证据。
5、现场遗留痕迹型案件,在查证犯罪事实时应当收集、审查的基本证据是: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物品痕迹登记表;(2)法庭科学DNA、足印、指纹、手印鉴定书;(3)物证检验报告;(4)犯罪嫌疑人供述;(5)被害人陈述;(6)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7)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明被害人伤势的证据;(8)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证据。
6、形迹可疑盘查型案件,在查证犯罪事实时应当收集、审查的基本证据是:
(1)搜查、扣押笔录、清单、证物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2)犯罪嫌疑人供述;(3)被害人陈述;(4)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明被害人伤势的证据;(5)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证据。
7、他人指认型案件,在查证犯罪事实时应当收集、审查的基本证据是:
(1)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犯罪嫌疑人供述;(4)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5)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明被害人伤势的证据;(6)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证据。
8、关系人检举型案件,在查证犯罪事实时应当收集、审查的基本证据是:
(1)证人(关系人)证言;(2)犯罪嫌疑人供述;(3)被害人陈述;(4)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5)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明被害人伤势的证据;(6)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证据。
9、主动供述型案件,在查证犯罪事实时应当收集、审查的基本证据是:
(1)犯罪嫌疑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4)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明被害人伤势的证据;(5)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证据。
(三)证据的综合分析判断
1、在强制猥亵、侮辱案件中印证关系审查的重点
(1)关于作案人员,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相关人员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各类鉴定意见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关于行为过程,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3)关于行为手段,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关联证据之间的逻辑性分析(重要)
(1)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案手段、方法、经过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吻合。
(2)被害人的行踪与犯罪嫌疑人的行踪是否能够形成交叉点。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之间是否吻合。
(4)注重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聚众实施本罪
(5)对被害人造成身体、精神损害和犯罪行为之间的逻辑关系。
五、证据链条的构建与证据清单
强制猥亵、侮辱罪案件证据链条一般分为七环,每一环节下需要查证不同的事实,每一查证事实需要相互印证的证据来证明。分别是:(1)案件线索来源;(2)锁定犯罪嫌疑人及到案经过;(3)查证犯罪事实;(4)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5)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6)涉嫌罪名。
强制猥亵、侮辱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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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链条 |
查证事项 |
基本证据 |
辅助证据 |
指引提示 |
案件线索来源 |
案件线索来源 |
受案登记表 |
书面报案材料 |
1.如果被害人系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还应当收集相关证明文件及证人证言等。 |
被害人陈述 |
证人证言 |
2.受理案件时接收相关证据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制作《接受证据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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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的户籍资料 |
出生医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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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犯罪嫌疑人及到案经过 |
锁定犯罪嫌疑人及到案经过 |
案发、侦破、抓获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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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立功过程要作出清晰完整的表述。 |
查证犯罪事实 |
作案时间 |
嫌疑人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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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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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地点 |
嫌疑人供述 |
证人证言 |
要注意区分“公共场所”与 “非公共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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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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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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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人员 |
户籍证明 |
1、如系共同犯罪的,还应查明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2、如果犯罪嫌疑人系外国人(多国籍、无国籍)的,应收集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3、如果犯罪嫌疑人系盲人、又聋又哑的人,应收集《残疾人证》等证明。4、如果犯罪嫌疑人行为异常或提供精神病史线索的,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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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手段及经过 |
犯罪嫌疑人供述 |
现场目击或参与抓捕的证人证言 |
1、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对查证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及时、完整地收集,防止证据随着时间推移受到外部因素的不当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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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 |
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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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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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故意及预谋 |
嫌疑人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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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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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
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
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
证明赔偿、谅解等情节的收条、谅解协议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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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立功、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 |
证明强制猥亵、侮辱行为对被害人人身造成直接伤害的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病史资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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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害人或相关人员因强制猥亵、侮辱行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导致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应收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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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罪名 |
涉嫌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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