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纳刑辩
贩卖毒品罪有两种行为方式,一是有偿转让毒品,该种情形的既遂标准存在“进入交易说”和“实际交付说”两种标准,实践中因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影响,法院多采取进入交易的标准。二是以出卖为目的而买入毒品,该种情形的既遂标准江苏省有出台指导意见明确以贩卖为目的,已经买进毒品的以既遂论,广东省未有明确的指导标准。因实践中各法院观点并不统一,本文对可能判处未遂的情形进行梳理。
以实际交付为判断标准。
控制下交付,买卖双方已经实际接洽在准备进行毒品交易,未完成交易被抓获。
案例一:(2016)粤01刑终1821号
基本案情:吸毒人员与仇某电话联系购买毒品(约定交易70-80克),双方到达见面地点后,仇某要求吸毒人员一同前往住处,路上被侦查机关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20.55克。
裁判观点:仇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不能犯未遂。
公安机关控制下交付,买卖双方已经交易成功或正在交易,认定未遂
案例二:(2018)粤19刑终488号
基本案情:吸毒人员任某明配合公安机关以购买毒品16克的名义将尹某约出。同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常平镇横江厦村银色假日酒店门口附近路段将正在毒品交易的被告人尹某抓获,并在任某明身上缴获已经交易成功的可疑白色晶体状物品一包。
裁判观点:被告人尹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案例三:(2018)云09刑初110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赵某与“岩让”等人(在逃)在普洱市澜沧县明朗村芒抗组后山树林边与一女子(在逃)进行毒品交易时被临沧市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岩让”及购毒女子等人趁乱分散而逃,民警在交易现场草地树林查获大量毒品。
裁判观点:本案系公安机关经营的案件,赵某贩卖毒品的行为是在公安机关的掌控下,其犯罪不可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毒品进入交易状态,买卖双方就毒品交易进行磋商时被抓获,认定未遂。
案例四:(2015)同刑初字第13号
基本案情:张某与李某通过电话商议后,同被告人渠某携带人民币18万元到安徽省临泉县向被告人李某购买毒品。当三被告人在该县庙岔镇某饭店内商议毒品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查获张、渠二人携带的毒资人民币18万元,并查获土制海洛因1.185克。
裁判观点:李某、张某、渠某事前预谋商定进行毒品交易,在着手进行毒品交易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其犯罪均属未遂。
毒品交易双方事先并未就毒品交易价格达成协议,在交易现场进行价格磋商,由于磋商不成而导致交易未完成,认定未遂。
案例五:(2016)豫09刑初4号
基本案情:杨某甲通过被告人邱某联系杨某乙欲购买毒品,邱某遂在杨某乙授意下与被告人杨某联系取毒品,在杨某介绍下邱某又联系到田某刚,从田某刚手中拿到毒品并放至自家二楼衣橱内,随后通知杨某甲看货,后因交易价格未能达成一致,交易未能完成。邱某当天被抓获,在其家中搜出毒品疑似物5644.4克
裁判观点:本案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
主观不明知已成功交易的毒品为假毒品,该部分认定为犯罪未遂。
案例六:(2018)粤06刑终257号
基本案情:购毒人员杨某通过张某介绍联系到被告人彭某,杨某向彭某购买了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大、小各一包(后被民警在杨某处起获,经鉴定大包内物质净重58.75克,未检出常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成分,小包内物质净重7.9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观点:综合在案证据彭某以为该58.75克是真毒品而进行贩卖,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该部分数量应计入贩毒数量。但由于并不明知其中58.75克不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对该部分数量应认定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毒品交易已经完成,后毒品被买家退回,退回部分认定未遂。
案例七:(201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10号
基本案情:2010年6月以来,叶某自己或者通过张某送将氯胺酮500多克贩卖给上诉人邓某。邓某购买氯胺酮后贩卖给邓刚。邓某购买氯胺酮后,自己或通过邝某将氯胺酮交给邓某,由邓某贩卖给吸毒人员。邓某通过邝某交给邓某的氯胺酮有250克,其中125克因质量问题被吸毒人员退回,后经邝某退回给邓某。
裁判观点:在邓某、邓某、邝某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其中125克氯胺酮被买家退回,属犯罪未遂,依法对该125克毒品犯罪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以贩卖为目的的购入毒品,在交易现场被抓获,已经接洽交易但毒品未实际接收到毒品的成立未遂。
案例八:(2017)粤53刑初52号
基本案情:周某青与周某荣合谋贩卖毒品,并约定由被告人周某荣负责联系周某购买毒品。周某安排人收取毒资后向他人购买毒品返回,联系两周准备接收毒品,双方尚未接头就双双被抓获。
裁判观点:周某青、周某荣、王某进以贩卖为目的而尚未买进、接收到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犯罪未遂,依法均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案例九:(2018)苏01刑初68号
基本案情: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蒋某电话联系黄某预谋非法收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通过ATM机异地存款的方式支付部分毒资人民币9万元。2月27日,黄某携带毒品驾驶汽车去往南京市,在宜昌市被抓获,查获1983.76克甲基苯丙胺。2017年8月17日蒋某因向徐某贩卖1.29克甲基苯丙胺被抓获。
裁判观点:被告人蒋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或为贩卖毒品而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约1985.8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蒋某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毒品,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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