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职务任免情况及其职责范围及有无前科或者行政处罚;
⑵是否明知安全生产、作业的有关管理规定及违反安全生产、作业管理规定的原因及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及事故处理情况;
⑶重大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后果;
⑷犯罪嫌疑人在生产、施工中的职责、业务要求及规章制度要求等安全生产、作业的有关规定;
⑸违反安全生产、作业的有关管理规定的具体表现,以及在事故发生前是否经常有违反安全生产、作业的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况;
⑹事故发生与犯罪嫌疑人违反安全生产、作业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因果关系。
2.被害人陈述:
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失及被施救、受赔偿情况以及对案件的诉讼请求等。
3.证人证言:
作业职工、单位主管人员、发现人及目击者等知情人对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时间、原因、经过及损失等。
4.物证、书证:
⑴遭受损坏的机械、设备的零部件、残骸、现场物品碎片、尸体等实物及清单、照片;
⑵证明财产损失、设备损失、人身伤亡的相关票据、单据、凭证、会计资料,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等;
⑶规章、条例、制度以及符合安全生产、作业规律性习惯规定、惯例、劳动纪律等;
⑷错误的配方,设计错误的图纸,冒险作业指令、通知,作业记录簿,车间、工段记录,工作记事本,文件、电话记录等。
5.勘验、检查笔录:
事故现场、物证、人身,以及尸体勘验、检查笔录及检查图、照片等。
6.鉴定意见:
⑴责任事故鉴定意见;
⑵尸体、人身、血迹等法医鉴定意见,指纹、足迹等痕迹鉴定意见;
⑶财产损失价值鉴定意见,价格评估报告等;
7.视听资料:
有关记录违章作业、事故发生过程及重大人身、财产损失后果的录音录像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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