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单位犯罪嫌疑人(含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2.犯罪客观方面。包括:
(1)犯罪预备情况(①犯罪起意的时间;②为实施犯罪所做的准备;③拟用的犯罪手段)。
(2)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项目资金来源。
(3)招标信息公布的时间、地点、方式(①通过报纸、电视等载体公布;②通过互联网公布)及具体内容(对投标人资质、注册资本、财物状况、履历等方面的要求)。
(4)获取招标文件的过程,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①商务部分的主要内容;①技术部分的主要内容)
(5)犯罪嫌疑人在招标中所处的角色(①投标人;②招标人)。
(6)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具体表现形式(①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②约定中标人;③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⑤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7)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表现形式(①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投标人;②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③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④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⑤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⑥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8)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况(①各投标人的资质情况;②投标人之间的关系;③投标人之间串通的次数、时间、地点、串通的具体内容、具体参与人员;④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来源、支付方式、流转过程、具体经办人员;⑤约定的投标费用、报酬及支付方式;⑥标书等文件的制作过程、主要内容、具体经办人员)。
(9)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串通投标具体情况(①各投标人的资质情况;②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关系;③投标人与招标人沟通协商的次数、时间、地点、沟通协商的具体内容、具体参与人员;④招标人负责招标项目的人员及具体职责;⑤投标人负责招标项目的人员及具体职责;⑥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收取方式、具体经办人员;⑦招标人泄露信息、明示、暗示、授意的时间、地点、方式、具体内容、具体参与人员;⑧标书等文件的制作过程、主要内容、具体经办人员;⑨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约定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10)评标过程、评标结果、中标金额。
(11)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情况,处理异议的过程、结果。
(12)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数额。
(13)因串通投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
(14)犯罪嫌疑人是否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得中标,是否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
(15)单位涉嫌犯罪的情况(详见注释3)。
3.犯罪主观方面。包括:
(1)犯罪时的主观状态,即犯罪目的(谋取非法利益)。
(2)犯罪原因、动机(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
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
5.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况。包括:
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酌定加重、从重、减轻、从轻情节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陈述
1.其他投标人的陈述。包括:
(1)获取招标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信息的具体内容。
(2)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3)参与投标的具体过程(①投标文书的制作;②投标保证金的支付等)及具体参与人员。
(4)评标的具体过程、结果。
(5)因串通投标给投标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2.招标人的陈述(指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包括:
(1)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项目资金来源。
(2)招标信息公布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具体内容。
(3)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4)责招标项目的人员及具体职责。
(5)收取投标人保证金的情况。
(6)评标的具体过程、结果。
(7)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情况,处理异议的过程、结果。
(8)对投标人保证金的处理情况。
(9)串通投标给投标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三) 证人证言
通过询问其串通投标的具体参与人、招标人工作人员人员,以及其他知情人员,调查了解:
(1)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
(2)投标人之间、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关系。
(3)投标人的资质情况。
(4)投标人之间串通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的具体过程(①串通的时间、地点、具体参与人员;②串通的具体表现形式;③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来源、支付方式、流转过程、具体经办人员;④约定的投标费用、报酬及支付方式;⑤标书等文件的制作过程、主要内容、具体经办人员)。
(5)评标的具体过程、结果。
(6)共同犯罪的,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
(四)物证
(1)用于招标项目的材料等财物及照片。
(2)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印章、资金及照片。
(3)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等及照片。
(五)书证
1.招标、投标文件、答疑记录。
2.与招标有关的文件、制度。
3.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合同(协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票据、凭证等。
4.与评标有关的记录、决定。
5.中标确认函、通知书等。
6.属于政府采购的,有关国家机关对招标、中标的相关批复。
7.犯罪嫌疑人的工商注册资料、资质证明材料。
8.犯罪嫌疑人的账簿、记账凭证、银行账户资料、资金进出记录、银行流水账。
9.关联账户的资金进出记录。
10.犯罪嫌疑人两年内因串通投标被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11.单位犯罪的,形成单位决定(意志)的会议记录、决策人员批示或授权等材料。
(六)鉴定意见
1.与案件有关的司法会计鉴定。包括:
(1)串通投标人员资信状况、资金进出的财务审计报告。
(2)造成招标人、其他投标人直接经济损失的司法会计鉴定。
2.与案件有关的文检和物证技术鉴定等。包括:
(1)与案件有关的印章、票据、凭证的文检鉴定。
(2)相关签字的笔记鉴定。
(七)辩认笔录
犯罪嫌疑人、证人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视听资料。包括:
(1)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2)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视听资料。
2.电子数据。包括:
犯罪嫌疑人及有关人员网上联系、网上转账的电子数据。
(九)其他证据材料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材料。
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前科证据材料。
3.单位犯罪的,单位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材料。
4.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自首、立功等证据材料。
5.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出警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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