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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建明:科学运用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体系 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2021-07-08 17:18:53   3276次查看

转载自:尚权刑辩

     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今年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切实推动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最高检党组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适应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更高需求,站在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探索构建了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体系,通过优化检务管理,引领、促进检察办案工作不断提质增效。各级检察机关要持续深化认识,以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体系为抓手,持续激发检察队伍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进一步推动检察工作自身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立足管理机制创新

在实践中深化对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体系重要性的认识

  去年1月,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下称《评价指标》),确立了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体系。这一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体系坚持以人民需求为导向,将党中央决策部署、人民群众更高要求、司法检察理念转化为具体评价指标,落实到检察业务工作中。特别是“案-件比”管理指标的提出和落实,在宏观上,能够使整个检察监督、司法办案质效一目了然;在微观上,能够引领检察官追求办案的最佳质效,最大限度减少因工作粗疏导致的办案环节增加、办案时间延长等问题。“案-件比”的高低,与各项质量指标统筹起来,就能够比较准确地判断一个地区、一个检察院、一项业务工作的品质是好还是差。其实质是“跳出检察看检察”,站在国家治理的高度,立足管理机制创新,科学评判检察办案质效,为检察机关高质量办案提供了重要标尺,对于检察机关提升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效能至关重要。

  一年多来,各级检察机关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压实责任、抓好实施,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体系作为司法质效“晴雨表”、公正司法“助推器”的积极作用正在逐步显现。司法检察理念持续更新、深化,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统一、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双赢多赢共赢等理念深度融入各项检察业务工作;检察监督办案质效整体向好,捕诉案件质量不断提高,民事、行政监督效果继续增强,公益诉讼办案规模稳步扩大,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提升。特别是刑事检察“案-件比”明显降低,2020年为1∶1.43,“件”同比下降0.44,压减了41.2万个非必要办案环节、统计中的“案件”。更重要的是检察理念、作风在转变: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同比分别下降57%和42.6%;自行补充侦查4.8万件,是2019年的23.5倍;不捕不诉率进一步上升,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则下降40.2%,办案质效明显提升。这些向好变化充分表明,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体系符合检察工作实际和新时代检察工作发展需要。各级检察机关要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体系重要性的认识,特别是要加强对指标体系内涵的学习理解,正确把握具体指标背后的政治和法治考量,以更强烈的担当精神,自我加压、追求卓越,把“要我做”的评价指标变成“我要做”的自觉行动,确保从供给侧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遵循司法规律

以“求极致”的精神持续完善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

  作为检务管理的重要机制和举措,案件质量评价指标的目的和价值,是更好地保障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质量,督促检察机关完成好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实践中,一些检察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还存在认识误区,有的没有正确理解设置评价指标的目的和意义,有的不顾司法办案实际盲目追求数据排名。要突出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不断完善指标设置和评价方式,增强案件质量评价的科学性。最高检和省级院要加强调研,重点研究评价指标的设置是否全面、科学,取值定义是否严谨、合理,注重用数据实测结果检验指标体系的科学性,结合使用情况和形势发展变化进一步对指标予以优化完善。比如,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上线后,部分业务领域增加了新的数据采集项,质量指标可以相应予以完善。

  最高检对案件质量评价指标进行通报,目的是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但科学的指标需要科学的评估。案件质量评价指标要围绕督导从“做起来”到“做好做优”转变,对一些已经达到一定数量、已经“做起来”的工作,从科学管理上不再做量的排序,而要更深更实做质的考核,让检察人员把更多精力放在提升质量上。为此,必须遵循司法检察规律,明确质量目标导向,完善评价指标的通报方式,对部分指标设定通报值。对于高于(数据以高为好的指标)或者低于(数据以低为好的指标)通报值的,不再通报具体数据,防止片面追求指标排名,盲目攀比,甚至弄虚作假。比如对认罪认罚适用率指标,通报值设定为85%,高于或者等于该数值的,用“≥85%”标示,不再通报具体数据。日前,最高检结合检察业务实际和评价指标具体适用情况,共对12项指标设置了通报值,相关情况已通报各省级院。下一步还要深入研究,根据重点工作、业务规律、政策情势变化对通报值适时进行动态调整,确保指标评价始终符合司法规律,起到促推新时代检察工作水平提升的最佳效果。

注重指标的科学运用

助推新时代法律监督能力建设

  科学的管理指标重在科学运用。《评价指标》是检察机关评价案件质量的基本标准,主要是引导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办案质量,补短板、强弱项,不断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其本身也有科学管理、实事求是、针对性运用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强研究探索,让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运用更规范、更科学。

  坚持综合运用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是一个整体,包括“案-件比”在内的各个指标都不是孤立的,而是与其他指标一起,相互照应,相互平衡,共同反映办案活动的质量、效率和效果。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共87项,因技术原因,目前能够客观采集数据、符合通报条件的共62项指标。各级检察机关要重视“案-件比”与其他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的综合协同作用。比如,办理刑事案件要同步考虑认罪认罚适用率、捕后不起诉率、撤回起诉率、无罪判决率等评价指标,不能单纯追求“案-件比”。又如,一些涉及对犯罪深挖细掘、对诉讼监督线索核实确需退补的案件,该退补的必须退补,不能为了追求考核指标而牺牲案件质量。

  注重与检察官业绩考评机制紧密衔接。目前,绝大部分检察院建立了适应本院特点的业绩考评体系,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体系通过业绩考评进一步落实、落细,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考评指标规则、考评方式“生搬硬套”“照搬照抄”,有的涉及服务大局的指标偏少、与本地本院工作结合不够紧密。要深入总结前期实践经验,及时发现、总结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细化、落实中的问题,有针对性予以调整完善,不断深化业绩考评、落实指标体系,确保通过加分正向激励和减分反向警示,更好发挥出指标体系“风向标”“指挥棒”作用,把综合办案效果最优的案结事了导向真正落到实处。

  建立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常态化机制。坚持定期召开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会,结合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对检察业务数据综合分析,通过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适时作出预警提示,对异常数据及时调研,对数据反映的业务发展趋势、特点和值得关注的问题,分析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及时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业务数据分析中反映的本地依法治理情况,检察办案发现的社会治理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政法委专题汇报,促进社会治理效果整体提升。

  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体系一头连着检察管理、检察业务,一头连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要继续研究完善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注重统筹协调、强化业绩考评,加强对检察办案活动的精准科学评价,引导、推动广大检察人员自觉将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到具体的检察监督办案工作中,推动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童建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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