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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法条及司法解释
(1)《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11〕20号)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5)《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三、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事实
1、有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发生
对于由安全生产监督机关移送的案件,一般要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事故原因、损失大小、责任划分作出事故报告认定、批复等书面意见。对于法律规定明确、性质无争议的重大责任事故,安全生产监督机关未出具相关事故报告认定、批复的,也应制作内容相当的情况说明。
审查事故认定报告时,重点审查的材料有:1、企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执业资质证明及相关作业人员执业资格等书证;2、涉案人员的工作职责、特定义务证明等书证;3、相关法律、规章、条例、办法、制度以及符合安全生产、作业规律性习惯规定、惯例、劳动纪律规定等书证;4、涉案人员的谈话笔录;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其他基本证据还应包括:1、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2、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的材料;监控录像等。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或新类型的案件,在必要时增加专家意见。
2、发生了人员重伤、死亡或者公司财产损失危害后果
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结果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重要要素,重点证据包括:(1)、被害人关于自身伤势及现场其他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情况的陈述;(2)、证人关于现场事故发生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证言;(3)、证实损害结果的相关物证、书证(比如:尸体及受伤人员伤势情况的照片、相关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等;遭受损害的机械、设备的零部件、残骸,现场物品碎片、碎块的清单、照片;证明财产损失的单据、凭证、会计资料等);(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比如事故现场、物证、人身、以及尸体勘验、检查笔录及检查图、照片);(5)、鉴定意见及调查报告(比如:尸体、人身、血衣、血迹的法医鉴定意见;指纹、足迹、压痕、蹭痕、撞痕、裂痕等痕迹鉴定意见;财产损失价值鉴定意见,价格评估报告等;文件鉴定意见,物品鉴定等技术鉴定意见;事故调查报告);(6)、视听资料(有关记录违章作业、事故发生过程及重大人身、财产损失后果的监控录像等)。
同时,发生的人员重伤、死亡或者公司财产损失危害后果应达到追诉标准。
3、被告人主体身份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为自然人,一是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二是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监督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除收集证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刑事责任能力的材料外,还应根据被告人的岗位职责、履职依据等,综合审查被告人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等,以合理确定罪责。
(二)有证据证明发生重大事故是由于被告人在生产、作业中实施了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1、被告人是从事生产、作业的施工人员或者指挥、管理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实施了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基本证据是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监控录像、相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等;
2、被告人实施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与生产、作业有直接联系。基本证据是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监控录像、《用工合同》、《项目协议》、相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等。
(三)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主观上系过失
被告人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结果,由于客观行为的区别,可能涉嫌不同的罪名。
1、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2、在日常生活中,被告人由于违反相应的注意义务,忽视他人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缺乏必要的谨慎态度而导致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的发生,可能构成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罪名。
3、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成立要件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4、涉及劳动保护、建筑工程质量、教育设施及消防设施等在生产、作业中造成了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是特殊形式的重大责任事故,应分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特殊责任事故犯罪定罪处罚。
5、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审查
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以及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基本证据包括:
1、证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施救,努力挽回事故损失,有效避免损失扩大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
2、证明被告人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证人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明被告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等;
4、证明被告人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或者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情况说明等;
5、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还包括证明重大疾病、女性被告人怀孕、哺乳的医院诊断证明、婴儿出生证明;证明赔偿、谅解等情况的协议、收条;证明被告人有固定住所、固定职业的《房地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四、证据印证审查与分析
(一)在重大责任事故类案件中,印证关系审查的重点
1、关于事件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各类企业及个人执业资质证明、监控录像、现场勘验笔录、事故认定报告、鉴定结论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关于危害结果。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现场勘验笔录、事故认定报告、鉴定结论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3、关于被告人的行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各类企业及个人执业资质证明、监控录像、事故认定报告、鉴定结论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二)关联证据之间的逻辑性分析
1、审查被告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是否是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的重要原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审查被告人的职责范围及特定义务与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匹配。(罪责相当)
五、证据链条的构建与证据清单
该罪的证据链条可分为案件线索来源、重大责任事故违规情况的调查、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经过和结果、确定行为人刑责范围及责任划分、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涉嫌罪名等七个环节,每一环节需要查证不同的事实,每一查证事实需要相互印证的证据来证明。
重大责任事故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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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链条 |
查证事项 |
基本证据名称 |
辅助证据名称 |
指引提示 |
案件线索来源 |
案件移送 |
受案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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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移送主要为安全生产监督机关移送 |
立案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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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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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他人报案 |
110接警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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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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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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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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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违规情况初查 |
安全生产监督机关初查事故违规情况 |
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
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或新类型的案件,侦查机关在必要时可增加专家意见。 |
1、一般应由安全生产监督机关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事故原因、损失大小、责任划分作出事故报告认定、批复等书面意见。事故认定报告中一般应包含以下材料:(一)企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执业资质证明及相关作业人员执业资格等书证;(二)涉案人员的工作职责、特定义务证明等书证;(三)相关法律、规章、条例、办法、制度、以及符合安全生产、作业规律性习惯规定、惯例、劳动纪律规定等书证;(四)涉案人员的谈话笔录;(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对于法律规定明确、性质无争议的重大责任事故,安全生产监督机关未出具相关事故报告认定、批复的,应制作内容相当的情况说明。 |
企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执业资质证明及作业人员执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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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员工作职责特定义务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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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章、条例、办法、制度及符合安全生产、作业规律性习惯规定、惯例、劳动纪律规定等书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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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员的谈话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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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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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初查事故违规情况 |
被害人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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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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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执业资质证明、特殊经营企业的资质、许可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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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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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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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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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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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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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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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证犯罪事实 |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 |
被告人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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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间”和“地点”是指事故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2.“事件经过”是指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劳动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导致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包括行为人作为和不作为的情形。3.“危害后果”是指事故造成的重大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4.由安全生产监督机关移送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复核移送的证据。对言词证据,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应进一步以笔录形式复核。 |
被害人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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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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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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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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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造成的危害后果 |
伤势情况照片、医疗证据证明、医疗费用收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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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机械、设备等物损的清单、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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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财产损失的单据、凭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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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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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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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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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行为人刑责范围及责任划分 |
“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刑责范围及责任划分 |
户籍资料、护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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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行为人刑责范围”需查明行为人的身份信息及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的岗位职责及责任划分。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是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二是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监督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应根据行为人的岗位职责、履职依据等,综合考察行为人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等,以合理确定罪责。 |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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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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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任职证明、岗位职责、人事管理制度、任命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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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执业资格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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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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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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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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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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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或者管理、监督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刑责范围及责任划分 |
户籍资料、护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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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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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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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任职证明、岗位职责、人事管理制度、任命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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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商登记材料、企业信息查询、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信息、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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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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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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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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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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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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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案经过 |
案发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工作记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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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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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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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
罪前量刑考虑情节 |
1、裁判文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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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前科劣迹 2、证明立功、自首、坦白等情节的 3、证明赔偿、谅解等 4、证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施救,努力挽回事故损失,有效避免损失扩大 5、证明被告人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 6、证明被告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 7、证明被告人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或者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
罪后量刑考虑情节 |
2、案发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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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赔偿证明、谅解协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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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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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证人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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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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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情况说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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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罪名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被告人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结果,由于客观行为的区别,可能涉嫌不同的罪名。 (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二)在日常生活中,被告人由于违反相应的注意义务,忽视他人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缺乏必要的谨慎态度而导致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的发生,可能构成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罪名。 (三)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成立要件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四)涉及劳动保护、建筑工程质量、教育设施及消防设施等在生产、作业中造成了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是特殊形式的重大责任事故,应分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特殊责任事故犯罪定罪处罚。 (五)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六、案例证据分析
(一)简要案情:(案件摘自裁判文书网,“赵某、郝某1等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19)内0207刑初211号)
被告人郝某1系润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丰公司)的工长,李某1系润丰公司的木工,赵某系润丰公司雇佣的起重机司机。
2018年11月26日15时许,在包头市九原区哈林格尔镇工业园区包头市海平面高分子工业有限公司九原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平面公司)原料工区6000m3石灰桶仓基础土建工程工地内,郝某1安排李某1及被害人李某3装卸钢管。由于赵某视线受原石灰库外墙阻挡,无法看到作业现场情况,由李某1在货车尾部作业,同时用对讲机指挥赵某进行起吊操作。李某3在车厢头部作业。在起重吊车吊运螺纹钢时,螺纹钢从吊车绳索上脱落,导致李某3被钢材砸中后并最终死亡。
又查明,润丰公司与海平面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润丰公司承建6000m3石灰筒仓基础土建工程。经包头市九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认定,被告人郝某1指派未取得有效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的人员进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监护时擅离职守,未履行监护职责。被告人李某1违反操作规程,起吊前未疏散吊臂或吊钩下方作业人员,起吊物捆扎不牢。被告人赵某违反操作规程,起吊前未疏散吊臂或吊钩下方作业人员,在看不清作业地点的情况下违章冒险作业。
案发后,润丰公司赔付被害人李某3近亲属人民币96.3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出具谅解书,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郝某1、李某1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导致发生死亡一人的重大事故,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郝某1、李某1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案例中证据的印证关系分析
1、书证部分
(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情况。
(2)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证实认定润丰公司雇佣起重机的司机赵某违法操作规程,起重前未疏散吊臂或吊钩下方作业人员在看不清作业地点的情况下冒然违章作业。认定润丰公司工长郝某1,指派未取得有效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的人员进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监护时擅离职守未履行监管职责。认定润丰公司木工李某1,违反操作规程,起吊前未疏散吊臂或吊钩下方作业人员,起吊物捆扎不牢。
(3)死亡赔偿协议书、承诺书、谅解书。证实案发后,润丰公司共赔付死者家属96.3万元,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4)赵某特种证件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吊车行驶证复印件、买卖车辆协议书、证明一份。证实发生事故时的吊车车牌号为×××,车主系张辉(系张某之父),赵某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其所持的特种证件系从网上办理的,该证在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系统中无相关信息。
(5)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人员证书复印件。证实润丰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该单位具备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人员的复印件。
(6)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相关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反馈表。证实润丰公司内部的相关操作规程、每次安全技术交底相关记录及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外来承包商安全管理协议书。证实润丰公司与海平面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范围是6000m石灰筒仓基础土建,上料皮带,出料皮带,卸车平台基础建设;上述两个公司签订的关于安全管理方面的制度协议。
(8)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证实润丰公司与海平面公司签订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赵某、郝某1、李某1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某1于2013年2月2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包头市公安局稀土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五百元。
(11)尸体检验照片若干张。证实死者李某3的受伤及尸体检验情况。
(12)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赵某、郝某1、李某1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且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
(13)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三被告人的一贯表现良好,可以适用社区矫正。
2、证人证言部分
(1)证人郝某2的证言。系润丰公司员工,证实案发时间、地点。其当时其不在现场,未看到事故是怎么发生的,是润丰公司员工靳某打电话告知其出事。
(2)证人张某的证言。系吊车车主,证实张某与润丰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赵某是其雇佣的吊车司机,吊车是其从张连起手里买的,行驶证虽未更名但是有购车协议。张某与润丰公司达成口头雇佣协议。案发当时张某不在场,是靳某给其带电话需要派一名吊车司机来施工现场操作吊车装卸。张某遂派赵某前去工作,在卸载过程中张某对赵某无操作要求,只是听取雇佣方在现场的指挥。
(3)证人刘某的证言。系润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证实润丰公司与海平面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是范某,平时主要负责管理的是工长郝某1、安全员李志飞、项目副经理靳某。赵某不是润丰公司员工,吊车是靳某雇佣的,不清楚车主是谁。无安全培训的书面记录,也没有进行过安全培训考试。施工现场无第三方监理公司。案发当时其不在现场,事后得知发生事故。已对李某3家属赔偿了95万元,对事故调查报告无异议。
(4)证人范某的证言。系九原化工工区6000m3白灰储藏土建施工工程的项目经理,证实案发时间、地点及人员关系。案发时范某在办公区域,不在施工区域,事故发生时其听人说施工区域的钢管砸到人了,后赶到施工现场后,看到被钢管砸倒的李某3被厂里的人拉上了现场农用车上去抢救。吊装钢管操作规程一般是现场安全员李志飞负责培训的,每周在现场培训一两次。项目建设的吊车都是工厂或者技术员出去雇佣的,不清楚发生事故的吊车是谁雇佣的。
(5)证人靳某的证言。系润丰公司技术负责人,项目副经理,证实案发时间、地点及人员关系。案发时其不在现场,听别人说发生了事故。吊车是其雇的,管理人员每周一对工人会进行安全教育,施工现场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工人作业也均戴安全帽。石灰筒仓施工工地现场的项目经理是范某,其实副经理,平时主要负责管理的是工长郝某1,由这三个人负责。安全员李志飞就是挂名,平时不在工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是张某雇佣其开吊车的,与润丰公司无雇佣关系。特种车辆操作证是通过微信里的陌生人办理的,证实赵某实际没有特种车辆操作证。案发时是其在李某2(李某1)的指挥下进行吊车作业,其无法看到吊车下方情况,施工前相关负责人对整个装卸过程没有提出要求。
(2)被告人郝某1的供述与辩解。系施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证实案发时其不在出事现场,未履行现场监管责任。其安排李某3和李某2(李某1)到车上给吊车绑钢丝后去北门卸车。平时指挥吊车司机吊东西都是李某2用对讲机在指挥。
(3)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案发前,工长郝某1安排其和李某3在货车上挂钩,在挂钩的过程在吊钢管的钢丝绳滑落导致李某3从车前部掉落在地面,钢管也随着脱落砸倒了李某3身上。因吊车和卸钢管的大车之间隔着一面厂房的墙,吊车司机赵某看不到钢管的具体情况,案发当时是李某1拿着对讲机指挥吊车司机操作。李某2这个名字是其为了找工作方便把真实名字和年龄修改后自己本人使用的。
4、鉴定意见附资质证明
(1)(包)公(尸检)鉴字【2018】06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死者李某3系被大面积、大质量钝物作用身体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2)内蒙古迪安恒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蒙迪安【2018】病理咨字第13号法医病理脏器组织检验意见。鉴定结论根据法医病理脏器组织检查,未发现足以致死的疾病和损伤。
此组证据证明被害人李某3系被大面积、大质量钝物作用身体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5、现场勘验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现场的基本情况及吊车车辆情况。
(三)案例证据链构成与证据清单
赵某、郝某1等重大责任事故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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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链条 |
查证事项 |
基本证据名称 |
辅助证据名称 |
指引提示 |
案件线索来源 |
案件移送 |
受案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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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情况。 |
立案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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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案件移送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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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违规情况初查 |
安全生产监督机关初查事故违规情况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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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证实认定润丰公司雇佣起重机的司机赵某违法操作规程,起重前未疏散吊臂或吊钩下方作业人员在看不清作业地点的情况下冒然违章作业。认定润丰公司工长郝某1,指派未取得有效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的人员进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监护时擅离职守未履行。认定润丰公司木工李某1,违反操作规程,起吊前未疏散吊臂或吊钩下方作业人员,起吊物捆扎不牢。 2、赵某的相关证件证实起重机车主以及与润丰公司间的雇佣关系。 3、证实润丰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该单位具备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从事相关专业的工作人员。 4、证实润丰公司内部的相关操作规程、每次安全技术交底相关记录及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5、证实润丰公司与海平面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范围是6000m石灰筒仓基础土建,上料皮带,出料皮带,卸车平台基础建设;上述两个公司签订的关于安全管理方面的制度协议。 |
安监局出具调查报告及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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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特种证件、驾驶证、吊车行驶证复印件、买卖车辆协议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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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人员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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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相关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反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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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外来承包商安全管理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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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初查事故违规情况 |
相关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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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实该案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并予以立案调查。 2、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证实特种车辆操作证是通过微信里的陌生人办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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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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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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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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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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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出具的调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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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证犯罪事实 |
事故发生时间 |
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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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尸检报告及尸体照片若干张。证实死者李某3的受伤及尸体检验情况。 2、证人张某的证言。系吊车车主。证实赵某是其雇佣的吊车司机,张某与润丰公司达成口头雇佣协议。案发当时张某不在场,是靳某给其带电话需要派一名吊车司机来施工现场操作吊车装卸。张某遂派赵某前去工作,在卸载过程中张某对赵某无操作要求,只是听取雇佣方在现场的指挥。 3、(包)公(尸检)鉴字【2018】06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死者李某3系被大面积、大质量钝物作用身体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4、内蒙古迪安恒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蒙迪安【2018】病理咨字第13号法医病理脏器组织检验意见。鉴定结论根据法医病理脏器组织检查,未发现足以致死的疾病和损伤。证实被害人李某3系被大面积、大质量钝物作用身体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5、现场勘验笔录附照片。证实案发后现场的基本情况及吊车车辆情况。 |
被告人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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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地点 |
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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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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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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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
涉案人员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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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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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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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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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造成的危害后果 |
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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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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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机械、设备等物损的清单、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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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财产损失的单据、凭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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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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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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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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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行为人刑责范围及责任划分 |
“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刑责范围及责任划分 |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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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案发时间、地点、人员关系、公司内部的安全制度和人员职责分配等情况。 2、证人靳某的证言。证实案发时间、地点。吊车是其雇的,车主与润丰公司就起重机操作存在雇佣关系。证实公司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情况。证实工长郝某1是当时直接负责管理人。 3、被告人郝某1的供述。系施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证实案发时间、地点、工作流程,案发时不在出事现场,疏于监管。 4、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证实案发经过,人员情况等。 |
劳动合同、任职证明、岗位职责、人事管理制度、任命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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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执业资格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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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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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范某、靳某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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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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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或者管理、监督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刑责范围及责任划分 |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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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称其用李某2这个名字是其为了找工作方便把真实名字和年龄修改后自己本人使用的。 2、证实三名被告真实户籍信息。 3、证实润丰公司与海平面公司签订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4、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是张某雇佣其开吊车的,与润丰公司无雇佣关系。案发时是其在李某2(李某1)的指挥下进行吊车作业,其无法看到吊车下方情况,施工前相关负责人对整个装卸过程没有提出要求。 5、证人刘某的证言。是润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证实润丰公司与海平面公司签订承包合同,证实已对李某3家属赔偿了95万元,对事故调查报告无异议。 6、证人范某的证言。系九原化工工区6000m3白灰储藏土建施工工程的项目经理。 7、证人靳某的证言。系润丰公司技术负责人,证实存在雇佣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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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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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任职证明、岗位职责、人事管理制度、任命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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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商登记材料、企业信息查询、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信息、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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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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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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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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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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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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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
罪前量刑考虑情节 |
案发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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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实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 2、证实被告人赵某、郝某1、李某1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证实李某1曾于2013年2月2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 4、润丰公司赔付被害人李某3近亲属人民币96.3万元,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5、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赵某、郝某1、李某1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且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 6、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三被告人的一贯表现良好,可以适用社区矫正。 7、证人证言证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施救,努力挽回事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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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被告人的户籍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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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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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后量刑考虑情节 |
赔偿协议及谅解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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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具结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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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评估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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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情况说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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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罪名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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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大责任事故罪常见争议焦点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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