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非法买卖枪支案——检察机关撤诉后」
2020年12月28日9点,我和四川契合律师事务所雷勤律师按照法院通知的9点半的时间,提前半个小时来到Y市C区法院第二法庭外,准备Z某非法买卖枪支案二审发回重审后的第四次开庭。
Z某的家属已经等着我们,男女老少十几人,最小的是一个一岁左右的婴儿,在母亲背后的背带中还在睡觉。看到我们过来,纷纷走上前来招呼着,每次过来开庭都是这阵势,作为辩护律师,能够感觉到Z某一大家子人的期盼和信任,也感觉得到肩上责任的重担。
开庭之前没有得到任何消息,不管是好消息还是坏消息。唯一且始终支撑着我们认定Z某无罪的,是我们对法律的坚守。第二法庭的门紧闭着,从九点半到十点,从十点到十点半...
原本通知的九点半复庭,过了一个小时还没有消息。我和雷律师有一搭没一搭地聊着:
我说:“迟一点也许是好事”。
“如果法院把Z某提出来,就是好消息”,雷律师回应我。前三次开庭都是通过视频形式,如果这次提出来,就意味着有可能当庭释放。
“昨晚做梦,梦到审判长还是做了有罪判决,我很愤怒,拍着桌子吼了起来:你们欠Z某一个公道!”我想起了昨天晚上做的梦。
“梦都是反的,没准儿就是好消息了”。雷律师也在安慰我,时不时地在朝着第二审判庭望过去。
10点40左右,书记员走出来,通知Z某案的辩护律师和家属进来,我们进去以后,没有看到法官,就在辩护席等着。有点蹊跷的是,公诉人也没有来,人民陪审员也没有来,就连连接看守所的视频信号也还没有接通。
我从辩护席站了起来,在法庭前面来回走动,企图去发觉什么。这个时候,审判长从法庭旁边候审室的侧门进来,我急忙上前和他打招呼,他喊我和雷律师一起到候审室,在进入候审室之后,我们看到Z某戴着口罩,端坐在一条长凳上。我的心情一下变得忐忑起来,现实正在朝我们的预想的方向慢慢走近。
我问审判长该案的处理结果,他让我稍等一下。旁边的书记员在整理材料,我侧过去看了一下,看到了一份裁定书,这时,我断定了案件的结果。我下意识地咽了一下口水,等待着结果的到来。
不出所料,候审室内,审判长当着律师和Z某的面,宣读了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裁定书,并让家属在下午到看守所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这也意味着Z某在被羁押1067天后,终于被释放。
我拿着薄薄的一张刑事裁定书,反复看了几遍,但却没有记下任何信息,原本想象在Z某被认定无罪之后的无比欣喜和激动却没有出现,脑海中浮现的却是从代理这个案件开始,一路走来的坎坷历程,案件原本应该早有定论,这是迟来的正义...
先来说一下基本案情
该案系公安部下发线索并督办,Y市公安局C区分局2018年1月26日立案侦查,Z某于当日被抓获归案。检察机关审查后,指控Z某具有两种犯罪行为:
一是在淘宝网上出售的恒压阀系枪支零部件。
二是自行改造射钉枪,于2016年6月份以350元的价格出售给A某,于2017年7月份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B某,于2017年5月份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C某。
法院审查后认为,由于销售的恒压阀经鉴定不属于枪支零部件,同时,认定Z某制造枪支的证据不足,但向A、B、C三人贩卖枪支的事实可以认定,2019年5月16日,一审法院以Z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一审判决后,Z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9年11月11日,Y市C区法院立案受理,经过一年多的审理过程,最终在2020年12月28日,以“在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决定对被告人Z某撤回起诉”为由,裁定准许检察机关撤诉。2021年1月4日,检察机关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对Z某不起诉。
我们动用了哪些辩护策略
「审查证据发现争议焦点」
我和雷律师是在二审发回重审之后介入案件的。
通过阅卷,我们发现,该案证据比较简单,一审认定Z某非法买卖枪支的证据,有以下证据:
1、A、B、C三人的证言,三人均证实从Z某处购买枪支;
2、三人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三人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3、查获的枪支以及枪支的鉴定意见;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5、Z某的供述和辩解。Z某自始至终是没有作过有罪供述,一直辩解称自己从来没有向三人卖过射钉枪。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证据认定Z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该案之所以被发回重审,是因为证据发生了变化。
Z某的连襟倪某在司法所门口遇到了前往司法所报到的A和B,倪某便上前询问为什么要诬陷Z某,A和B当场回应说不是从Z某那里买的枪,但当时被告知Z某都已经交代了自己将枪卖给了A、B、C,而且如果这个事情不说清楚就不能走,说清楚了就可以回家,于是,三人只有顺着Z某的供述来说了。
于是,倪某将整个过程用手机进行了录像,并提交给了二审法官,二审法官找到A、B、C三人做了笔录,笔录的内容与倪某了解的情况一致。
但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又找到了A、B、C三人,告知利弊,晓以情理,三人又翻证回归到了侦查环节所述。
由于三人的证言影响该案的认定,因此该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该案的争议焦点比较清楚:
1、Z某是否向A、B、C三人卖过改装的射钉枪?
2、A、B、C三人的证言是否足以认定Z某非法买卖枪支?
据此,我们提出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无罪辩护意见。从正反两个方面论证,一方面,认定Z某非法买卖枪支的证据不足,另一方面,有其他证据证实枪支不是来自Z某,即不能排除Z某没有向三人非法买卖枪支的合理怀疑。
关于第一个方面,指控被告人Z某非法买卖枪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们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证:
一是,A、B、C三人言词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三人所作的虚假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二是,即便A、B、C三人的言词证据具有合法性,但不具有真实性,不符合常情常理,与在案其他证据相矛盾,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三是,即便A、B、C三人的言词证据真实可信,但系孤证。
四是,如果A、B、C三人的言词证据可以定案,则需要对证据进行补强,但该案应当收集的证据尚未完全收集,应当补强的证据尚未补强。
关于第二点,Z某非法买卖枪支罪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A、B、C三人在二审环节出现言词反复情况,三人否认从Z某处购买枪支,所作出的解释具有一定合理性,与其他的证据也能相互印证,不能排除三人确实没有在Z某处购买枪支的可能,我们也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证。
「多管齐下收集证据还原事实」
为了最大限度地还原事实,我和雷律师两个团队的律师多次组织研判案情,提出了较为细致的辩护方案:
一、向法庭提交了通知证人出庭申请。
包括A、B、C三人、A、B、C三人的家属和邻居,还通知了警察以及警察在到案经过中提及的线人出庭,一共申请通知出庭人员达15人,试图通过证人出庭,来证实A、B、C三人在侦查环节作了虚假供述,事实上,也正是这一点的突破,案件才得以翻盘。
二是提交了调查取证的申请
申请法庭调取Z某网络购物平台购物记录,通话记录等,以证实其没有购买过制造枪支的设备和零部件并向三人联络和出售。
三是现场走访收集证据。
走访了A、B、C三人所说的购买一射钉枪的店铺,对店铺的位置、店铺的老板的外貌特征、所卖射钉枪的品牌、价格等进行了取证,并提交法庭。
四是提交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以证实A、B、C三人系在侦查人员的诱导下作出了虚假的陈述。
五是耐心细致地进行庭前辅导。
两次模拟发问,模拟被告人如何与证人对质,模拟如何在最后陈述中表明自己的立场。
「四次开庭最终查明事实真相」
第一次庭审法院告知我们只有两名警察出庭作证,法院提前通知证人出庭,但证人均提交了书面材料,表示不愿意出庭,以在侦查机关所作笔录为准。
虽然我们准备了详细的发问提纲,也针对警察存在的执法瑕疵进行了发问,出庭作证的警察也被问得窘态尽显,但程序上的瑕疵并不能完全得出取证的不合法,侦查人员更不可能自己承认审讯中存在骗供诱供的行为,所以,第一次庭审,除了把法律意见充分表达外,仅有的亮点就是对警察的发问,但看似热闹的庭审,实际上所起到的作用是比较小的。
第二次庭审被安排在了一周之后。我们原以为可能开庭宣判,但却被通知证人A要出庭作证。这次庭审中,我们主要针对A进行发问,试图通过对A的发问来揭示案件真相。
公诉人的发问按部就班:“你在侦查阶段所作的笔录是否属实?”
“属实”。
“警察从你家中搜出的一把用射钉枪改造的火药枪是从哪里来的?”
“是从Z某那里买的”。
两个关键的问题直接给我们浇了凉水。等到辩护人开始发问,因为A是小学文化,对他进行普法宣传可能没有太大作用,反倒是善恶因果报应这些朴实的价值对他有很大的影响,为了给A施加一定的压力,在发问之前,我们特别强调:“A某,今天的庭审是你澄清事实的最好时机,我们不希望你袒护Z某,更不希望你诬陷Z某,我们只希望你的回答能够对得起自己的良心。
请你再一次告诉法庭,你的枪是从哪里来的?
“是我自己造的,枪是从射钉枪铺子那里买的”。A某的回答出乎辩护人的意料,出乎法官的意料,出于所有人的意料,法庭顿时凝固了下来,出奇的安静。
这时法官提醒A某:“A某,你要知道,作虚假供述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A某犹豫了片刻,回答法官说:“枪是我从Z某那里买来的”。可能是出于害怕被追究法律责任,A某的证言出现了前后反复。
不管怎样,这次庭审已经一定程度上表明A某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存疑。
也确实因为A某证言的前后反复,动摇了法官的内心确信。于是,在第三次庭审前,书记员告知我们A、B、C三名证人均被通知出庭作证。
能否从三人口中问出真相,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最大问题,也成了我和雷律师三次庭审以来面临最大压力的一次。开庭头天晚上,我们反复修改发问提纲,调整发问顺序,设置发问陷阱,还请教了庭立方团队主讲发问的苏镜祥博士,苏博士给我们详细讲解了对控方证人的发问技巧,给我们提供了更多的思路。
第三次庭审,公诉人首先发问:
“A某,警察从你家中搜出的一把用射钉枪改造的火药枪是从哪里来的?”
“是我自己造的”。
“A某,你要知道,作虚假供述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我愿意承担法律责任,这支枪确实是我造的”。
接下来是对B某的发问。
“B某,警察从你家中搜出的一把用射钉枪改造的火药枪是从哪里来的?”
“是我买的,是在一个路人那里买的,但不是在Z某那里买的”。
“B某,你要知道,作虚假供述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我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我还是愿意把真相说出来”。
A和B都已经作出了对Z某有利的陈述,还剩下C某了。
“C某,警察从你家中搜出的一把用射钉枪改造的火药枪是从哪里来的?”
“是从Z某那里买的”。
C某仍然坚持之前的供述。
接下来,我们重点发问的对象就是C某。我们围绕着买枪的经过等一些细节性的问题展开,由于C某在公安机关所作笔录比较简单,基本没有描述买枪的一些细节性问题,C某对辩护人的发问基本都回答“我不清楚,不记得了”。
像“你是怎么知道Z某那么能买到枪的?”这样的问题,他也回到“我记不到了”。通过一系列的发问,基本呈现了C某在Z某那里买枪时间、买枪的过程、买枪的价格不符合常理常情和常识,甚至审判席上的人民陪审员都在追问C某一些问题,或许,他们自己内心也有了答案。
在对三人发问完毕之后,我们进行了简短的质证,再一次强调了A和B当庭陈述的真实性,建议合议庭予以采纳。对C某的陈述其真实性存疑,且属于孤证。紧接着发表了关于Z某不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的辩护意见。
就在宣布休庭之后,审判长随即叫上了公诉人,一起离开了法庭。
第四次开庭,就是本文开篇提到的场景,当结果看似顺其自然,水到渠成时,其实我们经历的过程真的是跌宕起伏
4点感悟体会:持之以恒,需要韧性,也需要方法
虽然我在检察机关工作了八年,但我和雷勤都是律界新人,每代理一个案件都是经验的积累和能力的提升,在代理这个案件过程中,我们一起分析证据,研究法律,也会交流办案心得,也形成了以下粗浅认识:
「司法理论与实践存在差距」
理论与实践的差距,就如同理想与现实的差距,可以说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在接触这个案件时,我们发现案件证据真的少的可怜,而且指控Z某卖给A、B、C三人枪支的三笔事实均只有三人的证言,而且三人之间相互独立,不属于相互印证关系。
在二审期间,又出现了能够提出合理怀疑的线索,正面来说,该案不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反面来说,又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法律人经常提到孤证不能定案、疑罪从无,排除合理怀疑等规则都出现在了这个案件当中,所以我们在二审发回重审之后,第一时间分别找到了法官和检察官,把我们的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全部抛了出来,甚至建议检察官作撤诉处理,如果不撤诉,就需要补强某某证据(当然我们也知道,这些证据是补不了的,或者是不敢补的),但检察官并没有采纳我们的意见,而是很官方的称,会认真考虑我们的意见。
比较欣慰的是,法官在听到我们的辩护意见时,说会充分考虑,同时会将以庭审实质化的方式审理本案。
但直至第二次开庭时,我们才意识到,如果在A、B、C三人不翻证的情况下,法官是不会采纳我们的辩护意见的,他依然会作出有罪判决。这让我们庆幸三名证人遵从了内心的良知,道出了真相,但同时也遗憾法官不能坚持疑罪从无,缺乏了专业素养支撑下应有的责任和担当。
「刑事辩护尤其是无罪辩护要有持之以恒的韧性」
想让司法机关承认案件存在问题,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尤其是本案,据了解是公安部移交线索并督办案件,在案件侦破以后就进行了宣传报道,称破获了一起重大网络贩卖枪支案件,似乎案件定性已经是板上钉钉。
从立案到撤诉,经历了将近三年时间,辩护律师与公检法的沟通异常艰辛,这个时候就要顶住压力迎难而上,靠的就是一股韧性和内心的坚持,而这种坚持,正是源于我对法律的信仰,对法治的信心。如果一名律师都不相信法律能够维护公平正义,那么,他又如何在自己的事业上坚守下去,又如何能够为自己的当事人尽全力争取到合理权益呢?
「刑事辩护技能是取得有效辩护的万源之本」
练得好本领,方能掌握屠龙术。我和雷勤律师从2019年5月以来,累计看守所会见近30次向Z某核实证据,撰写了百余页的辩护词、质证意见、排非申请、通知警察、证人、线人出庭申请,仅仅是对A某言词证据,我们就撰写了5000余字质证意见,对A某的发问,我们梳理了60个问题,反复修改,层层递进,处处挖坑。这一切都得益于我们刑事辩护技能的学习和提升,当然也离不开对庭立方法庭发问课程、法庭质证课程、证据规则运用课程的学习,让我在办案中用到课程中总结的技巧,对最终取得成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团队协作是打赢硬仗的坚强保障」
一个人可能走得会更快,但一群人才能走得更远。作为承办律师,我们也出现过犹豫和疑惑,不断地质问自己,真相到底是什么。
但庆幸的是我和雷勤律师都得到了团队的助力,尤其是我所在的庭立方·卓安团队,在每周的案例研讨例会上,作为指导老师的成安博士、苏镜祥博士和律所管理合伙人詹勇律师,事无巨细的给予指导,不厌其烦地亲力亲为审查证据,正是他们一致认为该案一定要作无罪辩护,才给了我坚持下去的理由和信心;正是他们无私地分享办案经验和技巧,为我寻找案件辩护突破点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思路和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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