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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督办毒品死刑案件辩护实务

2021-07-15 14:58:44   4176次查看

公安部督办毒品死刑案件辩护实务    

文:刑事法律事务部 毛成战律师

 

毒品是全人类的公敌,2014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将禁毒工作纳入国家安全战略。但是最高院少杀慎杀的立场也是十分坚定的,因此毒品犯罪也应该严格适用死刑,对于拟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在证据质量上要始终坚持最高的标准和最严的要求,以体现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来说,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死刑毒品案件,和普通的毒品案件是不一样的。笔者将结合日常承办案件情况和大家共同学习交流。

首先,地方公安为了将案件申报为公安部毒品目标案件,在侦查阶段,会夸大毒品犯罪的数量、人数、情节,以达到申报为公安部毒品目标案件的目的。这就会导致地方公安,甚至于省公安厅禁毒总队都会采取一些特权、或者是特殊手段来破案,比如技术侦查、特情引诱、数量引诱、刑讯逼供、在看守所之外审讯。

其次,法院对公安部督办的案件,证据能力、证明力要求较低,地方公安的这些特殊手段,有些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还是可以使用的,有些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非法证据。虽然《刑事诉讼法》第53条对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作出了规定,即“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但是由于是公安部督办的毒品案件,法院对证据的证明标准、对死刑的掌握,其实是降低的,这给律师的辩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最后,公安部督办的毒品案件,公检法可能会配合办案,甚至配合判死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多少会有一点偏差,在这样的的毒品案件中,公检法可能“互相”配合又多一点。这对于辩护律师来说,无罪辩护是极其艰难的的。

当然,上述情况的存在,也有其一定合理性,因为毒品犯罪隐蔽性强、侦查取证难度大,也是现实情况。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在辩护实务中,笔者通过无讼案例库检索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作出裁判文书的涉毒品犯罪案件共计166件,其中维持原判案件162件,改判更轻刑罚4件,由此可见,安徽地区的毒品犯罪案件辩护的难度,但是我们依然可以从众多改判案例中,得到一些启示,找到一些规律。比如常见的辨点是毒品含量多少?有无毒品实物?是否流向社会?本人是否吸食?侦查程序的正当性?有无特情介入?是否控制下交付?而在毒品死刑案件中,以下3种辨点是改判死缓最有力的武器。

1、立功

在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中,如果想改判成死缓,“立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立功”是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王牌,要充分引导被告人检举、控告他人的犯罪事实。

2、严格审查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6年5月24日出台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程序上作出了非常严格明确的要求。在该规定出台之前,控辩双方对于程序问题的交锋也颇为激烈,苦于没有相关程序规定的依据,作为辩护律师往往更为被动。现在有了这个规定,如果我们发现涉案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程序存在瑕疵,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又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相关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或者判决的依据。

3、共同犯罪中,核实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关键行为、参与程度、投入成本、获取收益

根据《武汉会议纪要》,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的,一般不判处死刑;各共同犯罪人地位作用相当,或者罪责大小难以区分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二名主犯的罪责均很突出,且均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也要尽可能比较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判处二人死刑要特别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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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1条)
  • 汪良敏

    唯有专业才能有效辩护!

    2021-07-31 08: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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